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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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的安全检查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讨论分析、监控,并制定应急方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矿长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矿长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
三、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
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负责人;落实事故的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
四、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就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清除。
六、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办法。
安全检查制度
一、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每天至少对分管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班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
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各工种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
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
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
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报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对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矿长组织实施。
三、对矿井生产的采掘作业规程、瓦斯治理、采掘顶板管理等特殊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并组织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管理人员会审,经矿长同意后,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应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切实可靠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查清并记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
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年度总结中作出记载。
三、对发生煤与“瓦斯”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
四、统计工作由技术人员负责,发生事故的向上报告由矿长负责。
五、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年初,矿制定全年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要具体,并按照年计划逐项实施。
二、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考试不合格,年审不过关者,不允许上岗。
三、新工人入矿及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四、必须认真执行矿制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五、职工培训工作人员每月应就下月培训工作作出月度调整计划,以便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
六、认真组织好井下特种工种及安全技术工作。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持证上岗。
二、检身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
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查找。
三、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配合检身人员的工作,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身,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四、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五、交接班时,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六、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井口检身制度
一、检身人员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制度,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
二、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
三、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四、严禁酒后和携带烟草或威胁矿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
五、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氧焊机入井。
六、禁止在距井口2米范围内抽烟和设明火装置。
七、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一经发现,除按矿上有关规定处罚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八、处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入井。
九、严禁穿带化纤物、拆卸矿灯的工具下井。
一十、井口检身必须持证上岗。
十项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否则按脱岗处理。
2、超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还未到的,交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
不按时接班每次罚款20元。
3、交班后,由交接班人员及时用就近电话向矿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值班员要作好纪律,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测传感器等情况,并与接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履行签字手续,要做到交接工作不清不离开工作地点,否则每次罚款20元。
5、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瓦检手册交当班值班领导。
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值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2、瓦斯班报的审批:
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值班领导审批。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瓦斯日报的审批:
瓦斯日报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填写好后在报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签字。
三、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贯通巷道两头相距(一般巷道相距20米、突出煤层及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既进入贯通管理。
2、进入贯通管理前,由矿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写出贯通施工安全措施,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否则停止作业。
3、贯通头若被封闭,进入贯通期间提前排放瓦斯,并进行正常通风,不能排放的必须编制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4、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CH4、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5、贯通期间矿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施工班长每班要向矿值班汇报当班爆破进尺,再由矿值班把记录填好,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
6、贯通期间矿要作好调风的准备工作,提前构筑好通风设施,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及调风影响区域内CH4深度小于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7、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8、超过5米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凡是盲巷都必须进行封闭。
停风的掘头超过24小时都必须进行封闭。
9、封闭的盲巷及掘进头前设正规栅栏,并挂禁止入内警标及说明排板,瓦检员每班对闭前的CH4、CH2、T进行检查。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
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开展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6、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斯抽放泵房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7、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8、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辟灾路线等。
9、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五、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非突出煤的采掘工作面,当采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3m/分,掘进工作面大于33m/分,必须进行先抽后采、掘;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先抽后掘、采。
2、抽放钻孔必须按抽放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由专职验收员进行收尺,并及时进行封孔。
3、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严格按管路设计施工,并不得同带电物体接触。
4、每天必须派专人对管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各抽放站必须建立抽放参数记录、设备运转记录、干部巡查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外来人员登记本。
6、加强瓦斯抽放参数测定:
泵房内每小时测定一次,井下干支管每旬测定一次,并逐日填报瓦斯抽放报表。
7、抽放站内严禁种植高杆植物,严禁养殖。
8、抽放站装置必须经常检查,保持正常运转,安全装置必须检查,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泵,必须向矿总工程师及矿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停泵。
9、回采工作面埋管抽放,必须报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抽放钻场必须编号挂牌管理。
11、其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生产、巷修、回收工作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矿井每班设巡回瓦检员。
2、巡回瓦检员负责全矿井下各硐室、总回风、其它通风巷道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记录牌上,每班不少于三次,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3、各头面瓦检员对通往工作地点的各巷道都要在入口5米测定一次瓦斯,发现异常和超限应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通知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到达工作地点后,先要检查进、回风流的瓦斯情况、作业地点及机电设备附近的瓦斯、通风情况,符合规程要求方可允许工作,未经检查不准生产。
4、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风流瓦斯或二氧化碳均应在测风站内巷道上部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回风巷风流中检查,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在其巷道中检查,并以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5、回采工作面必须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切顶线附近及工作面风流瓦斯,工作面上隅角,溜子机尾下部附近,局部漏顶处以及进、回风流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迎头,巷道全长的风流和局部漏顶地点、回风流和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并以最大值为检查结果。
6、瓦检员必须定点、定位按要求进行工作,并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一班三汇报制度”并做到瓦检手册、记录本、瓦斯报表“三对口”制度,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严禁在岗上睡觉,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回采工作面上后尾必须全方位检查瓦斯,并用好处理后尾瓦斯的风障,后尾瓦斯超过1.5%严禁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达1%时,严禁作业,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所有动力电源,待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严禁停风。
若需停风,必须先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
9、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按矿指定交接班位置进行交接班。
10、矿总工程师必须按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督促执行。
七、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矿井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独头巷道停风时,必须由矿技术员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由有关人员及矿总工程师会审后,由矿值班领导及总工程师统一指挥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独头巷道停风后,瓦斯浓度小于3%时,由矿总工程师及矿值班领导组织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由救护队组织排放。
3、启封密闭,必须由救护队组织。
4、恢复局扇供风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5、排放瓦斯措施编制齐全,便于超作,并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6、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操作。
八、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局部通风机制安装必须要有设计,增设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方案和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实行挂排管理制度,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停、开风机。
3、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一闭锁(风电闭锁)、煤巷、半煤巷、揭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准生产。
4、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严禁一个通风机供两个掘进面或两台通风机供一个掘进面用风。
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巷修工作面以及其他地点,一律不准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值班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由该头瓦斯员、班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向矿值班汇报。
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7、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规定:
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揭煤巷不大于7米。
8、严格风筒管理,吊挂要平直,拐角处要设弯头,逢环必挂,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百米漏风率不超过10%。
风筒出口风量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9、测风员每旬必须对局部吸入风量、出口风量、全负压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巷道设计满足通风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设计要求执行。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全矿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防尘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必须健全,防尘设施必须完善,否则,不准发放生产许可证,不准生产。
2、各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由各采掘工作面负责人安排落实到人。
3、矿负责人及防尘专业人员下井,发现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防尘设施不使用,煤尘堆积,必须安排处理,并记录在案,矿领导及其他负责人监督落实。
4、各采掘工作炮前、炮后必须洒水降尘,此工作由瓦检员监督执行。
5、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的防尘水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防尘水幕,在临放炮前由瓦检员打开使用。
6、井下各皮带、溜子、转载点的喷雾设施由皮带溜子司机管理使用。
7、井筒及石门的防尘水幕由当班巡回的瓦检员管理。
8、专职防尘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煤尘必须及时冲洗。
9、井下所有电钳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开关、电缆以及其他设备上的煤尘必须及时处理。
10、测尘工每旬按时对全矿井下采掘面及其他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工作。
按要求填写防尘原始记录、建立综合防尘台帐、填绘防尘图板。
11、通风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筒、风机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处理。
12、矿领导及矿其他负责人对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不符合安装规定、不便使用、水量不足、保证不了防尘用水负责。
以上制度属于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暂时缺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放炮时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管理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2、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装药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装药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3、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按要求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放炮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4、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工作,此工作由班组长和瓦检员负责。
防突管理制度
一、矿必须成立防突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及成员,通风小组为防突专业组,负责日常防突业务工作。
二、所有突出煤层,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3m/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3m/min)必须采取先抽后掘的原则。
三、在我矿有突出危险性及有动力现象的采掘工作面及石门揭煤,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
四、有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突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否则,不准进行回采、掘进。
五、有突出危险区域设置的风门,必须是永久性正反向防突风门,对通过风门墙的风筒,必须设逆流装置。
六、所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布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串联通风,否则,不准进行回采、掘进。
七、所有井下职工,必须学习防突知识、熟悉避灾路线及有关规定。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井下部分)
1、《作业规程》的供电设计必须满足监测系统的安装及断电要求。
2、任何人或所有单位,必须爱护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损坏。
3、与监测系统关联的电源侧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和改线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共同处理。
4、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检员负责把迎头传感器撤回距迎头20米之外的安全地点,并挂好,否则造成传感器损坏将由瓦检员赔偿。
炮后,再把传感器按规定复位悬挂好。
5、井下分站,电源箱的看管在安装设计中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因损坏照价赔偿。
6、风门开闭传感器由该风所辖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班组负责人看管,风机开停传感器由台风机所供风头在班组负责,主扇房的监测装置及设备由主扇司机负责看管,损坏照价赔偿。
7、使用各种监测传感器的班组,不得甩开传感器不用,不得关闭分站。
8、监测工每天必须到井下校对调试、维护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9、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果现场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1小时内更换。
10、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试断电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保证井下监测装置断电灵敏、可靠。
当不能断电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生产。
11、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保持清洁。
12、监测工每天必须按要求把瓦斯传感器电缆放到位,并将传感器悬挂好。
13、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监测装置。
14、每班瓦检员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对,每班不少于3次,发现数据不和,及时汇报。
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
(地面部分)
1、监测中心室内各种设备必须建立各种台帐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登记记录。
2、监控主机每天必须24小时随时监控,严禁关闭监测系统运行软件或中心网站。
3、不得运行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做与监测无关的事情。
4、严禁随意拆卸中心室内各种设备。
5、未经允许严禁拆卸其它硬件和软件,严禁违章操作计算机。
6、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屏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分的运行状况,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做好超限报警、断电记录,井下各监测点瓦斯突变情况,主扇、局扇运行情况,风门开、关及断电控制失灵等情况。
发现问题,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好记录。
7、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8、机房内必须保持干净,设备摆放整齐,进入中心室必须更换拖鞋,并作好记录。
9、未经允许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操作,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填好记录,遵守机房内各项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维修
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设,是反映井下安全生产状况,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
为保证正常使用,特编制本制度。
一、为便于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系统布置图。
二、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使用中的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校正和调试,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四、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使用的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传感器测得的数据每天对照一次,并作好记录,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然后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整和校对。
六、安全监控中心要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并填写监测日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七、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收发人员统一进行清除灰尘,充电及维修,对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对使用中的安全检查监控设备,如甲烷传感器、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要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校正单位进行校正。
有校正设备,自己及时校正。
如规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载体催化元件进行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炸药、雷管属国家重点管理的易燃易爆品之一,为了管好、用好药品,使之服务于生产,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安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
随时接受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对使用和保管炸药、雷管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不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三、建立炸药、雷管的领用、清退、储存、保管台帐,出入库有登记,领用、清退有记录。
四、保管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处理,并立即报告矿领导。
五、发放雷管、炸药,实行编号领取制度,放炮员只能领用自己号码的雷管、炸药,不能因故领用他人的雷管、炸药。
六、放炮员上班前领取的炸药、雷管要妥善保管,要用专用的包装工具,带往井下,并要将炸药、雷管分开,包装不得混在一起。
七、放炮员上班前领取的炸药、雷管要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加锁,不得丢失或被他人拿走。
八、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升井后应退回地面保管员,不得私自留作第二天用或私自带到公共场所。
九、雷管、炸药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不得将炸药、雷管转借、转卖、私存,一旦发现,矿要公开严肃处理,发现丢失,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一十、雷管发放前应作导通检查,发现不能引爆的雷管,不能发放,以免在井下放炮时形成瞎炮。
十一、对超期和失效雷管,不得私自处理,要集中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集中销毁。
十二、雷管、炸药的存放点,应远离职工和居民住区。
按规定的安全存放距离建立存放点,存放量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存放点或库房的照明,应用防爆灯或将开头电线远离爆存器材点。
十三、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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