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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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设区市及化工园区要结合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按照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和环境友好型谋划化工产业布局,2020年底前,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2022年底前,市级要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省工信厅负责)
按照《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已牵头建立了省级层面核准类项目联合审查机制,2020年底前,市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查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等配合)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省工信厅制定我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开展化工园区评估和认定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公布首批认定园区名单。
化工园区不得新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不得在园区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
(省工信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配合)
省应急厅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组织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省应急厅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县要安排本行政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隐患自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销号。
县级应急局应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省应急厅负责)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诊断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要求,2020年9月底前,省应急厅负责对涉及环氧化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生产装置的企业完成分级,其他生产企业由市级应急局负责分级,带储存经营企业由县级应急局负责分级。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省、市应急部门要分别于2020年底前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省应急厅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省交通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要加强对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措施,有效预防道路运输风险。
民航山西监管局、国家铁路局西安监管局要依职责加强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场所的要进行清理整顿。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山西监管局、国家铁路局西安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要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2020年底前,对所有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排查一遍,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对重大隐患依法挂牌督办。
强化危废处置全流程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纳入环境监管范围。
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制定出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合理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科学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医院、重点实验室等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做到建档立册,排查无遗漏、无死角、全覆盖。
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对科研机构实施安全监管。
2020年底前,对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排查一遍,对重大隐患依法挂牌督办。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管道完整性监管。
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
2020年底前,督促所有管道企业明确完整性管理的负责部门和职责要求,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完整性管理方案,开展动态完整性管理。
(省能源局负责)
强化油气管道安全设施监管。
2020年底前,油气输送管道标识与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率要达到100%;2021年底前,油气输送管道防腐与阴极保护设备、站场(阀室)气液联动切断阀完好率要达到100%。
县级应急局(或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县域内管道安全设施整改情况。
对于企业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上级监管部门协调解决的,跨县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市级应急局(或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跨市的管道由省应急厅负责。
(省应急厅负责)
督促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制度。
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测专项整治,逐步提高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率,提升管道本体质量安全。
(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020年7月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完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工作,逐企建立台账。
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上报省、市应急部门,企业经评估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由工信部门牵头,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按期完成。
县级应急局要强化对具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省工信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
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完好在用率必须达到100%,每12个月至少对安全仪表系统所有联锁回路进行一次功能安全等级符合性测试,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顿。
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8月底前,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必须拆除;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机柜间、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机柜间、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须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于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7月底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对照以上要求全面进行自查,制定整改台账和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县级应急局。
县级应急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市级应急局要进行抽查,省应急厅要进行督查。
(省应急厅负责)
3开展化工、医药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设计诊断。
对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要督促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于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方面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省应急厅负责)
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对精细化工企业,凡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生产;对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企业,要督促其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凡未落实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省应急厅负责)
2020年6月底前,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设计诊断情况、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全面进行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凡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应急厅抽查率不低于10%。
(省应急厅负责)
4加强密封管理。
2021年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完成危险化学品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的改进提升,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动静密封点泄漏风险。
剧毒及高毒化学品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2022年底前,各市要督促本行政区氯碱企业实现氯乙烯事故放散集中收集或火炬燃烧,合成氨企业实现各类含氨气体的无害化收集处置,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往复式压缩机要完成自动化改造提升。
(省应急厅负责)
5加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2020年底前,各县要督促本行政区内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探头布置,并按标准重新设置探头报警值。
(省应急厅负责)
6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020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县级应急局。
2020年11月底前,县级应急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
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
(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先进技术装备应用。
积极推广特殊作业连续不间断监测报警、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在《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制定出台后,各县要及时督促本行政区内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省应急厅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依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和机构,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并出具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省应急厅根据要求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省应急厅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山西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0〕71号)、《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晋应急发〔2020〕92号)要求,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省应急厅统一监制的《培训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县级应急局要在2020年6月底前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底数,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抓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应急厅。
(省应急厅负责)
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化工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2022年底前,各市要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等建立危险化学品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危险化学品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省应急厅牵头)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自2020年5月起,新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企业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先持证后上岗制度。
企业要严把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相关学历入口关,并对提交的参考人员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级应急局要督促企业严把人员入职关,严格落实有关人员专业学历要求。
市级应急局要履行好资格审核责任,严格执行“主考官”负责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好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全面取消以问答形式代替实际操作的考试方式。
省、市应急部门在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考试、安全许可审查、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严格把关,推动企业提高人员素质。
(省应急厅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
2020年底前,省应急厅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每年要做出安全承诺并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省应急厅负责)
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开展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2020年底前各市至少培植1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2022年底前合成氨、氯碱、液化天然气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未按期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
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省应急厅负责)
3集中开展“打非治违”。
2020年7月底前深入排查本行政区内冠名为“生物”“科技”“新材料”等的企业,核实其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的一致性,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县级应急局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
(省应急厅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
根据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级应急部门要通过在职培训、人员招录、公务员聘任等方式,使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在2022年底前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
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复训,202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要建立监管人员到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机制。
(省应急厅负责)
推行“执法+专家”的检查模式,细化完善专家库,省、市及重点县应急部门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指导服务,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省应急厅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2020年底前,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省应急厅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
各级应急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
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省应急厅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22年底前,在临汾、晋中等地区增设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推进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各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专家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2022年底前,设有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设置满足化工救援要求的消防站(队),并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结合自身安全风险特点,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预案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省应急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
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
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市、县政府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
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
市、县政府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省政府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明确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
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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