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基地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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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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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规章制度
实习基地规章制度
【篇一:
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制度】
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本着“服务、互动、双赢”的校企合作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尽可能争取和本专业有关的企业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为促进机械加工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全面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功能
承担我院机械加工专业部分实践教学任务;校企合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使用推广等。
(二)主要任务
1.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生产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中实际问题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等个人综合素质。
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基础。
2.通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一系列考勤、考核、安全、劳防、保密等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在实训期间便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从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3.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岗位实践,执行职业标准,对学生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4.校内外实训指导人员要共同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校外实训的教材;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5.承担对“双师结构”师资队伍的培训。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训实习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为依据,和目前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大酒店,甚至是四星、五星级酒店开展合作;2
3
、注意科技、生产及对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功能要
4、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训实习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作为本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具备的条件:
(1)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
(3)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和本专业对口;
(4)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
(5)能够为学生或教师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
5
、加大对兼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使他们了解专业教学要求,
6、经费投入可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校企自筹、政府投入、学校和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四、组织和管理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注明适应专业、实训项目、内容、时间,双方的责任、义务,协议期限等。
其管理按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系(部)负责管理和协调。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系部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系部应指定专业责任教师经常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相关人员保持联系,负责具体实践环节教学。
3、申报实习实训计划。
系(部)在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上报实施性实习实训计划时,同时将学生的实习实训计划、要求通报给有关的实习实训单位。
在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前两周应将具体的实习实训方案送达实习实训单位。
4、选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计划送达后,要和实习实训单位协商,聘请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研究落实实习实训计划中的具体事宜。
5、组织实习实训前的培训和动员。
在学生实习实训前,系(部)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分散实习实训的,要请有关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协助,在学院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实习的,可以到实践教学基地,和实习单位一起组织对学生的培训。
6、巡视指导和管理。
学生开始参加实习实训后,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集中实习实训的,系(部)要派固定的带队教师参和管理;分散实习实训的,要派得力的教师,明确责任,定期巡回指导。
7、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业解决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帮助实践教学基地做
8、实践教学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9、实践教学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要深化教学改革,和企业协商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11、实习实训结束后,系(部)要认真听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考评和实习实训的总结。
五、实践性教学的学生管理
1、学生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参加实践性教学。
2、参加校外实训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认真完成实践性教学任务。
3、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完毕,必须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必须有实践教学基地意见和公章。
实习报告由专业管理教师收集初审,然后由专业责任教师组织人员终审,并评定成绩。
实习不合格的,不得毕业。
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篇二:
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制度】
上虞市职业中专
旅游服务和管理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制度
为了加快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和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和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和“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能满足本专业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能承担我专业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系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学校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和办学,参和相关专业建设和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和技术和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和“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开展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参和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用人需求量,学校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实验室和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资源共享,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四章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
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通过校外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五条由于校外实训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六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
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和管理实行两级管理。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原则上由教务处协助教学部建设和管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一般由各教学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对全校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学
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和协助各教学专业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组织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条产学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协助各教学部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教学部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专业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应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系部的发展规划。
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专业必须配有分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负责人,并设立专门的秘书岗位(可兼职)。
和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约和挂牌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和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教学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和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可由代表学校和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一式二份)。
第二十五条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和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
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
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章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检查。
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和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部要建立具体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评估考核制度。
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教学部要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区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
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
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实习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基地的建立途径
第一条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二条各学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本科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院(系)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条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需要,学校和学院(系)分二级建立校内本科教学实习基地。
二、建立实习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仪器设备比较先进,实习场地能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
第六条教育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20人以上,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第七条具有能满足参加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八条尽量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交通便利。
第九条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和专业特色。
三、实习基地类型
第十条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按实习性质总体上分为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教育实习基地是师范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是非师范类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四、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专业性原则。
所建实习基地应和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坚持实践性原则。
所建实习基地,应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基地应重视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有能力安排好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坚持先进性原则。
实习基地应是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单
位。
第十六条坚持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原则。
实习基地的建设就地就近,在满足实习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实习基地地点以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为主。
第十七条坚持稳定性原则。
所建的实习基地应相对稳定,长期和之合作为学生提供长期实践的机会,也是我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窗口。
第十八条坚持发展性原则。
所建的实习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实践的要求,能够“学、研、产”相结合。
五、学校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
第二十二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
第二十三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实习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本科教学实习和“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六、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五条校外实习基地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首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和实习基地签订《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
学校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标牌。
第二十六条校内实习基地
因学科发展和专业实习教学需要新建校内实习基地,首先由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认真论证,向教务处送交《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内实习基地论证书》和《东华理工大学校内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立项建设。
建设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并由学校正式公布校内实习基地建制。
七、实习基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为全校实习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实习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九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和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4)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三十条加强和实习基地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索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我校的各类实习,原则上在我校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已建成的实习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八、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和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和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基地及时整改或调整。
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实习教学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校内实习基地每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由实习基地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在年末对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九、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各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支出。
相关学院(系)在使用此项经费前,必须先和基地所在单位正式签订建设协议书。
基地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购置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教学必须用品、制作基地牌匾、报销在基地建设联络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给基地所在单位支付适当的实习指导费等。
第三十七条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即在基地建设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学院(系)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基地所有项目内容的建设。
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教务处有权收回其剩余经费,回收后的经费将用于其他基地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在取得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资助后,应在申报书中认真填写所需开支范围和情况,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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