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检测机构及在垦商混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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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外检测机构及在垦商混企业管理办法
签发:
冯伟杰
关于印发垦利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在垦利
县从事预拌混凝土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设站、预拌混凝土企业:
现将《垦利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垦利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
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鲁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东营市市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县外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县外检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县商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外检测机构和在县商混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具体负责县外检测机构和在县商混企业备案及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检测活动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外检测机构应到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办理《市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
第五条县外检测机构在本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在所承担的工程检测业务开始前7日内到县质监站进行单项工程检测项目登记备案,办理《垦利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单项工程检测完成后,该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六条县外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范围包括:
1、专项检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检测;
2、智能建筑检测;空调系统检测;建筑外维护结构现场节能检测;
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鉴定。
第七条县外检测机构办理《垦利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市外检测机构应提供《市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证》;
2、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
4、项目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承担检测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入垦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各一份;
6、检测方案及检测起止时间,提交原件一份。
第八条县商混企业须在所承接的单项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前7日内到县质监站办理《垦利县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备案表》,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单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部分施工完后,该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县商混企业办理《垦利县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备案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生产资质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4、企业与需求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在垦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需提供原件一份。
第十条县外检测机构及在县商混企业应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质监站应对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及商混企业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并随时抽查,对其检测活动及商品混凝土供应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垦利县外检测机构及垦利县辖区内从事商混的企业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县质监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外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1、超出备案范围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或挂靠其他检测机构的;
3、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检测(鉴定),或因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4、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7、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未及时上报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
9、在其他地区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10、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行为的。
第十四条县商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超出备案范围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资料管理混乱,造成相关数据无法追溯的;
4、使用劣质不合格原材料的;
5、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6、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7、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8、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商混市场秩序的
9、在其他地区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10、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行为的。
第十五条未经备案的县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保证资料,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鉴定)。
否则该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未经备案的县商混企业从事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由商混企业提供的混凝土相关资料不得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保证资料,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否则该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法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入垦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2、在垦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3、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
4、垦利县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备案表
附件1:
入垦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1、本机构填报的《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垦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2、如获准备案,在今后承接检测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退出垦利县检测市场。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县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备案表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编号:
垦建监(检)备字年号
检测机构名称
备案号码
检测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检测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拟检测项目
本工程
检测人员
职称
检测人员管
理手册号码
从事检测
工作项目
检测项目拟采用仪器和设备
有无不良
行为记录
市外机构办理《市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情况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
(章)年月日
附件3:
在垦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1、本机构填报的《垦利县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备案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垦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2、如获准备案,在今后承接提供商品混凝土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退出垦利县商品混凝土市场。
预拌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垦利县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备案表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编号:
垦建监(砼)备字年号
商混企业名称
备案号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需求单位
所有原材料
规格、产地
砼强度等级
商品混凝土使用部位
每m3价格
数量(m3)
有无不良
行为记录
年产能力(万方)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
(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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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 机构 垦商混 企业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