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4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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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Standar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of
ChongqingConstructionProject
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Standar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of
ChongqingConstructionProject
批准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施行日期:
2011年X月X日
2011年重庆
前言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管理办法的编制要求,《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认真总结重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局制定,由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
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邮编:
400020)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s……………………………………………………………………4
4Classifica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s…………………………………………5
5ThresholdsofTrafficImpactAnalysis……………………………………………7
6StudyAreaHorizonyearPeakHourandDayofTrafficImpactAnalysis………8
6.1StudyArea………………………………………………………………………8
6.2HorizonYear……………………………………………………………………8
6.3PeakHourandDay…………………………………………………………….9
7TrafficDemandAnalysis……………………………………………………………10
8TrafficImpactAssessment…………………………………………………………11
9MitigationAlternativesandAssessment…………………………………………13
AppendixA.OutlineTemplateforaTrafficImpactAnalysisReport………14
AppendixB.LevelofServiceofVehicle……………………………………………16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s…………………………………………20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21
1总则
1.0.1为促进重庆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配合《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应层面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
1.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妥善处理评价项目新生成交通与背景交通间的关系。
1.0.5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ImpactAnalysisofConstructionProject
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通过适当的交通改善措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所产生的影响消减到可接受范围内。
2.0.3建设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2.0.4出行率TripGeneration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从业人员、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2.0.5新生成交通需求NewGeneratingTrafficDemandbyConstructionProject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2.0.6背景交通需求BackgroundTraffic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评价范围内其它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2.0.7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ThresholdofTrafficImpact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
2.0.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AssessmentIndexofTrafficImpactDegree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2.0.9长路段LongContinuousLink
路段长度超过1.5千米,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2.0.10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TheRedundantCapacityofPublicTransportSystemaroundProject
在一定的公交服务水平条件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2.0.11正常使用初年Thefirstyearofformaloperation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以入住率达到或超过70%为评判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区位,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2年至第5年内某一年确定为正常使用初年。
3一般规定
3.0.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运行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应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评估意见及改善建议。
3.0.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
3.0.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年限;
3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4分析项目影响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5分析交通需求;
6评价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
7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可行性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8提出评价结论。
3.0.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报告内容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
3.0.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
4建设项目分类
4.0.1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使用性质、交通出行特征和出行强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4.0.2大类应依据土地利用类型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确定,与国标一致,共划分11个类别,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重庆市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
大类名称
住宅
商业
服务
办公
场馆与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混合
其他
大类代码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T11
4.0.3中类在大类的基础上依据重庆市主城区交通出行特征、用地分类标准进行划分。
重庆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重庆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及代码
大类
中类
说明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住宅
T01
一类住宅
TC011
独栋别墅
二类住宅
TC012
联排、叠拼
三类住宅
TC013
普通住宅
四类住宅
TC014
公租房、廉租房
五类住宅
TC015
集体宿舍
商业
T02
大型仓储式百货
TC021
综合型超市
大型百货商场
TC022
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
专业性市场
TC023
汽车专卖店、家电专卖店等
一般市场
TC024
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
服务
T03
娱乐
TC031
娱乐中心、俱乐部、休息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
餐饮
TC032
餐厅、饭店、饮食店等
宾馆与酒店
TC033
中高档宾馆、酒店及度假中心
旅馆与招待所
TC034
一般旅馆、招待所
服务网点
TC035
邮局、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
办公
T04
市级行政办公
TC04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楼等
区级及其他行政办公
TC042
-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TC043
-
商务写字楼
TC044
-
场馆与园林
T05
文化场馆
TC051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
会展场馆
TC052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体育场馆
TC053
比赛性体育场馆、训练性体育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
游乐园
TC054
游乐场、儿童乐园等
广场与公园
TC055
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旅游景区等
医疗
T06
三甲医院
TC061
综合性医院
其他医院
TC062
一般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院等
学校
T07
高等院校
TC071
-
中专及成教学校
TC072
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
一般中学
TC073
高中、初中
一般小学、幼儿园
TC074
小学、幼儿园
寄宿制中、小学
TC075
70%以上学生寄宿学校的中学、小学
交通
T08
客运场站
TC081
交通客运站、客运枢纽等
货运场站
TC082
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
加油站
TC083
-
停车设施
TC084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等
工业
T09
一类、二类工业
TC091
轻工业
三类工业
TC092
重工业
物流仓储
TC093
-
混合
T10
混合
TC101
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
其他
T11
市政
TC111
非交通类的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
其他
TC112
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
4.0.4建设项目可在中类的基础上划分至小类。
每个小类的出行率应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不少于2个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
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5.0.1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应根据重庆市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建设项目的分类、规模和区位进行确定。
5.0.2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0.3凡是满足表5.0.3任一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开展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表5.0.3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类别
新建项目
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
居住类
公建类
居住类
公建类
新增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5
≥5
≥3
≥1
场馆与园林(T05),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100个;
医疗(T06)类建设项目,所有市级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T07);
所有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T08);
混合(T10)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T01-T09,T11)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5.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及以上;
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也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5.0.5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评价日与时段
6.1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6.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的影响程度以及评价年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确定。
6.1.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应按照表6.1.2划定;
表6.1.2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R<2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2≤R<5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R≥5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快速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或长江、嘉陵江、地面铁路干线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2单独报建的学校(T07)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T08)类建设项目,其最小评价范围应参照表6.1.2中R≥5的要求执行;
3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T9)、其他(T11)类和其他建设项目,最小评价范围可参照表6.1.2中2≤R<5的要求执行。
6.1.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标准第6.1.2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6.1.4位于交通复杂地区或交通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6.2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和规模确定。
6.2.2报建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当有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符合表6.2.2要求;当无明确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第5年。
表6.2.2重庆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推荐值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R<5
正常使用初年
R≥5
1、正常使用初年
2、正常使用第5年
注:
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目标年限时,可用总体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6.2.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
6.2.4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项目整体的评价年限除应符合6.2.2、6.2.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
6.3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与评价日
6.3.1交通影响评价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6.3.2交通影响评价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择对交通系统影响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2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7交通需求分析
7.0.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应层面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相衔接。
7.0.2交通需求预测应分别计算评价年限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量和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量,并进行叠加分析。
7.0.3背景交通量是指在评价年无该建设项目情况下评价范围内的交通量,主要由评价年过境交通量、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评价年交通量和评价范围内其他新建项目评价年交通量组成。
7.0.4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过境和现状已建成项目的交通量,可采用类比法、趋势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四阶段交通预测法等进行预测。
7.0.5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新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量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需求预测方法进行交通生成量的预测。
7.0.6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新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量方式划分比例应通过对与拟建项目区位相似、区位相同的既有项目的交通特征调查取得。
7.0.7交通调查应包括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调查、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状况调查等。
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7.0.8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
2评价范围内现状及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与运行状况。
7.0.9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应综合分析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8.0.1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
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1的规定;
表8.0.1-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D、E、F
B
C
D
E、F
E
F
F
F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2的规定;
表8.0.1-2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三级
二级
三级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灯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8.0.1-3的规定。
表8.0.1-3机动车交织区、长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8.0.2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8.0.1-3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
8.0.3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4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米~500米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8.0.5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应按下式确定:
Pr=
[(Si-Oi)×60/fi×Ci](8.0.5)
式中: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应取额定载客量的70%;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频率(车次/分钟);
——线路i单车载客量(人);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载客率(%)。
8.0.6当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8.0.7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
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9.0.1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9.0.2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提出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出入口以及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建议。
改善措施应按本导则附录第A.0.8条的规定确定。
9.0.3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本导则表8.0.2-1、表8.0.2-2和表8.0.2-3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
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
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
3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4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的运行要求。
9.0.4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导则第9.0.3条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9.0.5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附录A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A.0.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评价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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