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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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锦州市物价局
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执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主体名称:
锦州市物价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二)授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主体名称:
锦州市物价检查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三)委托执法单位
1、主体名称: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辽宁省政府辽政办发(1992)15号
2、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锦州市价格司法鉴定所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国务院国清(2000)3号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1999)1074号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
(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省人大2000年第30号令
3、财政部财综字(2003)32号
4、《辽宁省定价目录》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3)137号
5、《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年第66号令
(二)授权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5.1国务院461号令
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2002.1.1第13号令
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11.1第3号令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2004.10.1
6、《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99.8.3第2号令
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1.1第8号令
8、《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1.1第15号令
(三)委托执法单位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1074号
3、《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
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锦州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制定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物价措施,积极稳妥地深化价格改革。
2、编制全市价格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
3、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省委托,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有关行业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4、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据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5、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负责全市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
6、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
7、多渠道征集并统筹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
8、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开展物价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摘自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锦州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锦政办发(2002)71号
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1、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五、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1997.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6.1.1)
8、……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
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
4、……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10.1
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2005.4.1
3、……
(四)省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1992.3.1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1995.3.17
3、《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1997.5.20
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2001.1.1
5、《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2002.12.1
6、《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7.1
7、《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2004.7.1
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法》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10、……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锦州市物价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机构:
锦州市物价检查所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度和时限
执法责任
价格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接待、查处、转办、反馈和督办工作,协调县区价格举报案件。
职权执法
1、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2、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3、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4、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6、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收到举报后对举报进行登记,审查,除不予受理的以外,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
2、价格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
3、举报人对举报办理结果不服请求复查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6条;
2、《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27条;
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条。
检查一科
检查二科
检查三科
检查四科
法规科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物价大检查和行业价格检查工作;
3、委托或授权查处中、省直驻锦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查处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
4、依法查处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
5、依法受理对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6、组织指导全地区开展价格诚信活动;
7、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职权执法
1、有权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人的其他资料;
2、有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有权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是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有权对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因其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
6、、有权对价格违法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经济处罚,即: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权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检查通知。
市物价检查所派检查组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并将《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检查单位;
2、检查实施。
价格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国家下达的计划。
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填写有被检查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价格检查登记表》;
3、检查终结。
价格检查人员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4、案件审理。
检查所在收到检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后,按锦州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及时对案件全面审核,作出处理决定。
并按要求适时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5、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6条;
2、《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27条;
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条。
执法机构:
价格管理处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价格核定
行政审批
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供水及农业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
受理申请、成本审核、批准发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价格法》第46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
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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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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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地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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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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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交通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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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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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市以下医院制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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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行政区域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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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收费管理处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重要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审定
行政审批
市区内公用事业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
受理申请、成本审核、批准发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价格法》第46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
部分房地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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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范围内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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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交通运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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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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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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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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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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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执收单位
省政府96年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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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
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市区内执收单位
财政部财综字(2003)32号
受理申请、登记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
市管旅游景区门票及管区点内交通工具价格
收费标准审定
行政审批
市管权限内旅游景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
受理申请、成本审核、批准发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执法机构:
综合法规处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物业收费
收费标准审定
行政审批
市内物业小区
《价格法》
《辽宁省定价目录》
受理申请、服务内容、考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价格法》第46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第九条
市物价局
价格政策法规
物价行政执法
锦州市物价系统
《价格法》
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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