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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青河县塔克什肯镇牧业寄宿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全称:
青河县塔克什肯镇牧业寄宿学校。
(二)校址:
青河县塔克什肯镇。
第三条青河县塔克什肯镇牧业寄宿学校是一所以哈萨克族为主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人的主体性为根本,优化校内外教育资源,在开放的环境中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
把学校办成本地区的窗口学校。
第七条学校培养的目标是:
(一)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二)养成生活自理、行为自尊、学习自主、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动手动脑、交往合作的能力和健康的心理、强壮的体魄。
第八条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条学校实行走读和寄宿办学形式。
突出以“自理、自尊、自主、自强”为宗旨的教育。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
求真,求实,求新,求精
(二)校风:
团结,严谨,爱校,进取。
(三)教风:
德高,博学,敬业,创新。
(四)学风:
善思,乐学,探新,多能。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设校长领导下的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二)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主任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上级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
每年召开1-2次会议。
教代会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度;
(二)代表教职上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教务处是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工作机构。
教务处应当以提高学科课堂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高教师教育科学研究水平为依托,不断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全面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德育处是负责学校教育管理的工作机构。
德育处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线,以指导班主任工作为依托,努力实现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目标。
第十六条学校总务处是负责学校后勤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以优化资源,不断提高服务效益为工作目标。
保卫科是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和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机构。
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管理、教育、关心住校生为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学校总务处财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规章实施工作;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情况;
(二)每学期期中、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学区内学生招生。
学区内小学毕业的健康儿童可以免试入本校就读。
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十九条学校实施走读和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办学形象。
学校每年按实际容纳量招生。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注重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
(二)注重发挥学生主体性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注重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课程计划,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在相应年级开展特色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
每学期末组织语文、数学、汉语等考试,有关科目通过考察评定成绩。
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注重加强德育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八条班主任工作应当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参与合作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德育的实效,促进良好班集体的形成。
第二十九条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积累现代班级工作的新经验。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注重共青团组织建设,要求团委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团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健康为本,把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健壮的体魄与传授保健知识、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追求终身体育奠定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年级体育教学、课间操以及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三条学校注重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县、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教育局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他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注重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活动,努力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五条学校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听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举行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
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小组,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校舍、设各和财经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土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助。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统一建立账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
对故意或者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
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卫生保健医生。
其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年级、班组外活动,应当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落实门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
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绩效进行排序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重视奖励先进。
对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学校竞赛辅导等方面业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学校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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