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检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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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检验标准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连泰不锈钢五金厂
电镀检验标准
文件编号:
LT—PZ—023—A/1
版次:
A/1
生效日期:
页次:
共13页
审核:
制定:
批准: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外发加工的电镀品和其他电镀产品的最终检验和出货检验。
2引用标准
GB/T2828.1-2003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6461-2002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6739-2006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1733-93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3定义
致命缺陷(criticaldefect)
可能导致危及生命或造成非安全状态的缺陷,或可能损坏重要的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严重缺陷(majoydefect)
不构成致命缺陷,但可能导致功能失误或降低原有使用功能的缺陷(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轻微缺陷(minordefect)
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没有影响或只有轻微影响的缺陷(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致命不合格品(critical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致命缺陷,可能包含严重缺陷和(或)轻微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严重不合格品(major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严重缺陷,可能包含轻微缺陷但不包含致命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轻微不合格品(minordefective)
包含一个或多个轻微缺陷,但不包含致命缺陷和严重缺陷的一种不合格品。
注:
本规范将不符合有电沉积覆盖层和相关精饰单位产品规定要求的所有缺陷视为严重缺陷。
检验批(inspectionlot)
由同一生产单位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内,按同一规范在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生产的,并按同一质量要求提交作接收或拒收检验的同一类型的一组镀覆产品。
样本量(samplesize)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称为样本。
样本量即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4表面分区
区域
特性
范 围
重要程度
A面
主要外露面
指产品的正面,即产品安装后最容易看到的部位。
极重要
B面
次要外露面
指产品的侧面、向下外露面、边位、角位、接合位、内弯曲位。
重要
C面
不易看到的面
指产品安装后的隐藏位、遮盖位。
一般重要
5缺陷分类表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缺陷类别
CR
MA
MI
色泽
电镀或烤漆颜色与色板/卡一致
颜色错误,不可接受
√
与色板/卡颜色有明显差异,或存在明显阴阳面
√
与色板/色卡颜色略有差异,但整体颜色均匀一致,无明显差异
√
扫纹
扫纹方向、颜色深浅等符合样板
需要扫纹的产品未扫纹,不可接受
√
扫纹方向错误,色差明显,大面积漏扫、扫穿
√
纹路凌乱不清,轻微漏扫、扫穿、色差
√
脱皮
电镀层、油漆层不能有脱落现象
电镀层或油漆层成片状脱落
√
A面或B面有镀层或油漆脱落现象
√
C面镀层或油漆脱落面积≥3mm2
√
C面镀层或油漆脱落面积1mm2≤S<3mm2
√
起泡
电镀层、油漆层不能有起泡现象
产品表面有易破裂的大气泡或成片小气泡
√
A面有不成片的小气泡
√
B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1个
√
B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2个
√
C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3个
√
C面10cm2内有直径≤0.5mm的小气泡超过5个
√
脏污
产品表面不能有手印、药水及其他脏污现象
产品表面残留有大片污物、液体、血液等
√
A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
√
B面或C面残留有面积大于2mm2的污渍
√
B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10cm2内不超过1处
√
C面残留有1mm2≤S≤2mm2的污渍,10cm2内不超过2处
√
变形
制品加工处理后,其基体及孔位不能有变形现象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出现明显弯曲、翘角等变形现象
√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A面出现明显凹凸等变形现象
√
制品经表面加工后,装配部位发生变形,无法装配
√
B面、C面加工后的凹凸痕,深度或高度不超过1mm,且10cm2内不超过2处
√
孔位、装配位加工变形但不影响装配,且组装后可以遮掩或不影响外观
√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缺陷类别
CR
MA
MI
斑点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凹凸点及异色点(如:
麻点、亮点、氧化点)
产品表面有大片密密麻麻的斑点
√
A面10cm2内有面积≥0.3mm2的斑点超过1个
√
A面10cm2内有0.08≤S<0.3mm2的斑点超过2个
√
B面10cm2内有面积≥0.3mm2的斑点超过2个
√
B面10cm2内有0.08≤S<0.3mm2的斑点超过3个
√
擦花
刮花
划伤
产品表面无明显擦花/刮花/划伤现象
1)A面:
轻微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3mm2
√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3mm2
√
2)B面:
轻微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5mm2
√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0.5mm2
√
)C面:
轻微擦3花/刮花/划伤,1.5mm2≤S≤3.0mm2
√
严重擦花/刮花/划伤,面积>3.0mm2
√
碰伤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碰伤现象
A面或B面有明显的、损伤镀层的碰伤,不可接受
√
A面有不损伤镀层的碰伤,面积≥1.0mm2,不可接受
√
B面及边角碰伤面积>1.5mm2,组装后影响整体外观
√
B面及边角碰伤,0.5mm2≤S≤1.5mm2
√
C面及边角碰变形,但组装后不影响整体外观
√
C面及边角碰变形,组装后影响整体外观
√
水印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水渍、水印
电镀件表面有明显的、不可擦除的水渍、水印
√
A面水渍水印面积≤3.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
B面水渍水印面积≤5.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
C面水渍水印面积≤1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
黑印
白印
产品表面不能有明显的异色斑迹
电镀件表面有明显的白印或黑印,面积≥2.0mm2
√
白印或黑印面积<2.0mm2,40cm处观察不明显
√
漏镀
产品表面不允许有镀层未镀上的情况
电镀件A面或B面有漏底材现象,不可接受
√
(√)
电镀件A面或B面有相关镀层未镀上,不可接受
√
电极点周围有未镀上痕迹,组装后不能完全遮盖,其外露面积不超过2.0mm2,且40cm处观察不明显
√
电镀件凹位或阴角位明显发黄,组装后又不能够遮盖的,不可接受
√
电镀件内部出现发黄面积超过其所在面的1/3或,在组装后基本可遮盖,可接受
√
电镀件内部未镀上的地方生锈,不能接受
√
项目
要 求
判 定 基 准
缺陷类别
CR
MA
MI
尺寸
各控制尺寸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控制尺寸稍超出公差,但不影响装配
√
控制尺寸超出公差,现场无法装配
√
膜厚
镀层厚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镀层厚度严重低于客户给定的下限值
√
镀层厚度稍低于下限值,且盐雾测试合格
√
耐腐蚀
镀层/漆膜的防腐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盐雾测试不通过,不可接受
√
微孔数
大于8000孔/cm2
表面微孔数低于标准或客户要求
√
附着力
电镀层、油漆与基体结合牢固
百格/TAPE测试不合格,不可接受
√
高低温、冷热循环测试不通过,不可接受
√
六价铬
六价铬含量低于1000ppm
六价铬(Cr6+)含量超标
√
高温高湿
产品经高温高湿贮存测试无外观异常
产品经高温高湿贮存测试,表面有起泡、破损、脱色、氧化、腐蚀等现象
√
硬度
油漆硬度达到产品标准规定
经测试,漆膜铅笔硬度低于产品标准规定
√
耐水性
油漆耐水性能达到产品标准规定
经耐水性试验,产品表面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生锈等现象
√
其他测试
满足产品标准规定
未满足产品标准规定
√
包装
按客户指定的方式或本公司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未按客户指定的方式包装或标识,或标识错误
√
错装、漏装、混装产品
√
内、外包装箱损坏
√
(√)
内包装纸、袋破损,产品直接与包装盒或箱接触
√
标记或标识模糊
√
6抽样方案
外观检验的抽样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按抽样计划表GB/T2828.1—2003
尺寸与配合检验的抽样有配合要求的产品,应对其配合尺寸进行检测。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按抽样计划表GB/T2828.1—2003
可靠性试验的抽样
除非客户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可靠性试验(如膜厚、附着力、耐蚀性等)按抽样表执行。
注:
可能时,可靠性试验的样本应从上、中、下挂位等量抽取。
替代的抽样方案
如果合同或订单或产品标准中规定了替代的抽样方案,可用其替代表中的方案。
转移规则
所有产品的检验由正常检验开始,批的接收或拒收应符合相应的抽样方案。
发现某些批不符合接收准则而拒收时,应在剔除所有不合格品或修正缺陷后,作为连续批再取样和检验。
转移规则:
a)在连续系列批中,如果连续5批中有2批被拒收,则抽样方案由正常检验转入加严检验。
b)若在加严检验中,连续5批被接收,则可以重新恢复正常检验程序。
c)若连续10批停留在加严检验,未能达到符合恢复正常检验要求,则在改进产品质量以前,应停止本规范所规定的抽样检验。
7判定法则
单件判定
a)单件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参照色卡/色板、极限样品、产品检验指导书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未满足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b)不合格严重程度的确定参照“缺陷分类表”。
单项判定
样本中不存在致命缺陷,且严重不合格品和轻微不合格品之和不大于接收数,则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批的判定
单项判定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注:
合格批应包括包装不得有严重及以上的缺陷存在,如有则判为不合格。
8检验方法及要求
检验器具
标准菲林、3M胶纸、百格刀片、铅笔、卡尺、测厚仪、盐雾试验机、恒温恒湿试验机、HACH比色管、显微镜、实配检具等。
外观检验
检验条件
a)灯光强度:
2支40W日光灯管约1米距离直射制品表面。
b)目视角度:
目视角度45~90°。
c)目视距离:
目视距离一般30~40cm左右。
d)视力要求:
弱视和色肓者不宜进行外。
判定依据
色卡/色板、标准菲林、标准样品/极限样品、产品检验指导书/客户标准、缺陷分类表等。
检验方法
双手戴作业手套或手指套握持产品,以A面→B面→C面的顺序逐一检查产品的每一面。
在每个面的检查中,应在45~90°角度内倾斜产品目视,以便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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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镀 检验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