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DOC 2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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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DOC26页doc
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提纲
一、结合杭州市当前面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阐述为什么要组织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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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醒认识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据统计2006年全市发生统计口径内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7起,死亡17人,分别占全省总数(61起,66人)的27.9%和25.8%,位列全省第一;今年仅1-2月,又连续发生建筑施工事故4起,死亡7人,同比(1起1人)增幅分别达300%和600%。
2月2日更是发生了望江地区改造地块拆迁安置房高处坠落一次死亡4人的三级重大事故(是2004年来零的突破),充分表明事故高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从历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中,虽然都是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承担主要责任,但监理企业及人员的管理责任不落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目前普遍情况来看,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1)对承担安全责任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2)不熟悉法律、法规的要求
(3)风险意识不强
(4)监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经验不足
(5)不尽职、不作为
针对这些问题,大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才能共同维护安全的施工环境,也才能保护好自己,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
2、准确理解建委制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的本意
制定《实施办法》的本意,是要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解决和指导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做什么的问题,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目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站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中对监理企业处罚不准确的问题。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监理企业不替代其它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当监理企业该做的都做了,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后,如果现场仍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能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对监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工程监理要在开工前,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条例》第14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1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同时《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第5.2.8条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监理不得下达开工令。
第6.1.2条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进行整改。
第6.2.1第3款规定: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22号)中第十条规定: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第14条规定的含义?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位。
监理的职责就是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起到把关的作用。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⑤事故应急救援(包括紧急避险)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季、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注意四点内容:
一是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二是由于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往往是投标时编制的,很可能与施工实际情况有所脱节,甚至到实际施工时有很大调整,监理人员要在开工阶段审查时关注其针对性,如果是照办照抄的应督促及时进行调整。
三是在施工阶段要关注其是否按照方案施工,如果方案有新的调整必须重新审批,如果未按照方案施工必须及时指出要求纠正。
四是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监理如存在因能力所限未能发现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还是要按照《条例》第57条承担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三点内容:
一是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都应过果断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
三是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怎么办?
这就如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一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
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点,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很多,主要是基础工程的土石方施工、塔机和提升机的拆装作业、脚手架的搭设、模板支护等。
应对这些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采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实行重点监控,方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安全监理方面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把握好安全监理的特点,建立起正确的安全监理的理念和方法,要从监理的角度来管理施工安全。
二是现场配备了一名专职安全监理员并非落实了安全监理责任制。
三是不少工地监理通知单发得很少,往往用联系单来替代。
(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是指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理工作应该掌握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其他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条例》有关其他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共有31条。
包括对建设单位6条,勘察单位1条,设计单位1条,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1条,设备租赁单位1条,起重设备装拆单位1条,检验检测机构1条,另外对施工单位有19条,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
重点讲一下《条例》第17条。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006年7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
《条例》系统地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规定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较完整地构建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二项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是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安全经费投入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风险抵押金交纳的安全投入制度;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
五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七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报经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准的安全设施监管制度;
八是机械冲压设备特殊监管和强制检验制度;
九是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和分析评估制度;
十是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重大安全生产信息公布通报制度;
十一是高危行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安全许可制度;
十二是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
《条例》还明确了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
一是高危行业取得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达到国家法定要求;
二是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及时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是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
五是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六是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七是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八是让职工有安全生产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加强领导;
二是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三是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是将安全生产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七是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八是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九是关闭不安全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上面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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