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类人员考试练习题填空题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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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类人员考试练习题填空题课件
三类人员填空参考题
安全生产技术部分:
1、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作坑壁支撑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2、人工开挖时,两个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3、基坑工程监测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择监测项目。
4、支撑(拉锚)的安装必须按“先支撑后开挖”顺序施工。
5、深基坑支护时,支护结构未施工完成,而在桩顶部随意增大附加荷载易产生塌方。
6、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多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7、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8、机械运转中,须小心谨慎,严禁超负荷作业。
9、一般模板通常由:
模板面、支撑结构及连接配件三部分组成。
10、验算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其最大变形值为模板计算跨度的1/400。
11、拆承重模板底模,应根据与结构砼强度同龄期,同养护条件的砼试块强度达到有关规定,方可拆除。
12、模板拆除时,拆下的模板、构配件严禁向下抛掷。
13、特殊结构模板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14、无锚点吊装技术的方法很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利用自平衡装置的运动达到吊装工作就位的目的。
15、无锚点吊推法吊装时,对工件在吊装中各不利状态下的强度与稳定性应进行核算,心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
16、移动式龙门桅杆吊装时,在施工现场,应标出龙门架的组对位置,工件就位时龙门架所到达位置以及行走路线的刻度,以监测龙门架两侧移动的同步性。
17、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8、制定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严禁将建筑拆除工程整体转包
19、悬挂桩锤的起重机,吊钩必须有保险装置。
20、桩机周围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21、外部(附着式)常用的有:
附着式、平板式两种。
22、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
23、冷拉钢筋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冷拉线的侧向,并设联络信号,使操作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横向跨越钢丝绳或冷拉线。
24、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木工机械应设按扭开关控制,闸箱距离不大于3m。
25、塔式起重机以公称起重力矩为主参数。
26、塔式起重机的主参数是起重力矩。
27、力距限制器能够防止塔机超载,避免由于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28、防止塔机超载,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倾覆等恶性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安全装置是力距限制器。
29、公称起重力距是指起重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起重量的乘积。
30、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31、起重力矩限制器主要作用是防止起重力矩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32、超过30m的塔机,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臂架、塔帽或人字架顶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33、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34、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主要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槽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
35、施工现场两台塔机以上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6、施工现场装有2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2台塔机距离应保证低位的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之间至少有2m。
3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主要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过程中,脱离滑轮槽而造成钢丝绳卡死和损伤。
38、吊钩保险是防止起吊钢丝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不妥时,造成起吊钢丝绳脱钩的安全装置
39、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完毕后,塔机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40、施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专项方案。
41、施工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导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员和物料的机械。
42、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主要安全装置,它可以限制梯笼的运行速度,防止坠落。
43、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必须具备限制梯笼的运行速度,防止坠落功能。
44、安全钩、限位开关等属于施工升降机组成中的安全保护装置。
45、安全钩是安装在施工电梯吊笼上部的重要装置,也是施工电梯最后一道安装装置。
46、安全钩是安装在施工电梯吊笼上部的重要装置,也是施工电梯最后一道安装装置。
47、施工升降机急停开关必须是非自行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48、货用施工升降机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用防止钢丝绳截面产生损伤的措施。
49、按结构形式的不同,物料提升机可分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
50、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形架体.
51、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O,应以45。
~60。
为宜。
52、物料提升机的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地把吊笼刹制在导轨上,最大制动滑落距离应大于1m,并且不应对结构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53、货用施工升降机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钢丝绳截面产生损伤的措施。
54、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和上端拉接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
55、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在40-65N.m之间。
56、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57、作业层止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58、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59、连墙件设置的数量除应满足立杆稳定要求。
60、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1、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2、纵向水平杆按受集中荷载作用可按三跨连续梁计算。
63、脚手架搭设前,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4、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拆除。
65、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66、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在两端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67、脚手架高度超过20m时,应在脚手架外侧连续设置剪刀撑。
68、附着式脚手架的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架体上还要设置防倾装置。
6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应设有防坠落的结构装置。
70、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71、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应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7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7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5、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法的1kN外力
76、基坑深度超过2m,必须在设置栏杆防护基础上加设安全立网防护。
77、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平网。
78、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79、悬挑式平台它的搁支点和上端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得做到施工设施上。
80、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和碰撞;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
81、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82、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
83、在施工现场与场地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深度在2m以上的洞口,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红灯警示。
84、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
85、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86、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7、PE线一律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
88、电源隔离功能是指所选配的电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
89、架空线当动力、照明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顺序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90、施工现场开挖沟槽时,如临近地下存在外电埋地电缆,则开挖沟槽与电缆沟槽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5m的距离
91、施工现场最高调设备上的避雷针,保护范围应当按照600角计算。
92、用电设备移位时,严禁带电搬运,严禁拖拉其负荷线。
93、配电箱及其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必须取得“3C”认证。
9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95、职业病防治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96、职业病防治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97、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98、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99、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00、化学爆炸的实质是高速度燃烧。
101、储量大的易燃仓库,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大门应向外开启。
10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消防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3.5m。
103、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应当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管道。
104、水是不燃液体,它是最常用,来源最丰富,使用最方便的灭火剂。
105、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106、施工现场每25m2的临时木工棚、油漆间、木机具间等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当的灭火机。
107、锅炉上装设的安全泄压装置是安全阀。
108、亚硝酸钠是冬期施工常用的防冻剂,阻锈剂,人体摄入10mg亚硝酸钠即可导致死亡。
109、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下-40~600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10、气瓶在使用中,距明火不应小于10m。
法律法规部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5、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7、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8、职工的膳食、钦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29、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1、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米。
32、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3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3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8、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5、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4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
4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50、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5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
52、申请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年满18周岁、经医院体检合格、初中及以上学历等条件。
53、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54、首次取得《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5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5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5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6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6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标准。
64、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65、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6、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7、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68、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
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69、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70、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71、总承包企业尽快实施管理层和作业层“二层分离”迅速提升管理水平,使工程施工专业化,劳务作业企业化。
72、招标人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和我省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提前30%及以上。
7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
74、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75、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使用先进安全技术,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76、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77、根据省建设厅《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78、根据《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
7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
8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
81、根据《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折。
82、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一切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8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6、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防止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87、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防止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88、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89、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切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90、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9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92、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3、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告制度。
95、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96、门卫值班室应设在大门一侧,值班室不得小于4m2,净高不得小于2.4m。
97、生活区应设置满足需要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使用节水龙头,并有遮雨设施
98、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定型化产品,提高材料周转次数。
99、开挖深度超过2O米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密目安全网防护。
100、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FJ59-99)是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
10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6、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7、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10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0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重要结构。
1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1、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112、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1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14、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15、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16、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11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118、职工因事故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
11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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