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作业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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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作业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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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作业重点
第一次作业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有哪些特性?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1)决策系统。
是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制定城市规划。
(2)执行系统。
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3)反馈系统。
即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
(4)保障系统。
法制保障。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制定。
上述四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种网络状态,循环关系。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尤其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和制约的双重属性。
城市规划管理就其根本目标是服务,在管理活动中为城市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的控制措施,也是一种积极的制约,其目的是使城市的各项建设不影响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2)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它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性。
这是规划管理的要求所决定的。
城市规划着眼于城市的合理发展,因此必须把每项规划或者每一个建设工程放在城市的大范围内考察,不能就事论事地处理问题。
(3)就管理的内容而言,规划管理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性。
这是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综合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多因素、错综复杂、动态关联的本质所决定的。
城市管理包括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及规划管理等等。
城市规划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是一项专业的技术行政管理,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管理内容。
规划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部门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问题。
(4)就管理的过程而言,规划管理具有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的双重属性。
这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决定的。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体现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和长期性要求。
在管理上应探索灵活应变的方法,留有余地、不要把文章作“死”,要具有应变的能力。
(5)就管理的方法而言,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
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门管理科学所决定的。
2、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系统管理的原则
①要强调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
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
③注重城市系统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
①必须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
(2)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3)依法行政的原则
(4)政务公开的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及含义是什么?
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
(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
(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据测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提高决策技术。
①决策硬技术。
是指在决策中所运用的数学化、模型化、计算机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
②决策软技术。
是指具备与规划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并提高决策水平。
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
5、如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主要通过各种方法结合、合理运用:
主要有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和咨询的方法。
(1)行政的方法:
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靠行政组织被授予的权力,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规定、制度、计划、标准、工作程序等行政方式来组织、指挥、监督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建设使用土地和各类建设活动。
行政方法的原意是通过职务和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能力来管理。
(2)法律的方法:
城市规划管理采取法律的方法,要加强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工作。
城市规划法规是调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法制建设是由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相互联系的方面构成的统一体,其中主要是立法。
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执法,要贯彻执行“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行,行政行为程序化,违法行政必追究”的原则。
(3)经济的方法:
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规划管理。
通过各种经济手段,从物质利益上来处理政府、企事业或集体、个人等各种经济关系。
(4)咨询的方法:
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采用咨询的方法,吸取智囊团或各类现代化咨询研究机构中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帮助政府领导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或帮助开发建设单位对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决策的一种方式。
第二次作业
1、阐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指行政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1)改革组织体制。
要划分清楚以及重新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编制、规模,取消或合并多余及重叠的部分,优化审批机构,加强信息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控制并适当减少过于庞大的执行机构。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需要提高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效能,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进一步优化决策,改善上下沟通,减少效能损耗,加强协调与合作,加强规划工作,科学运筹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大力研究、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将新的科学理论广泛应用到规划行政管理实践中去。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
分别有哪些含义?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公正,合乎理性。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标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内容合法
3)行为客体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形式合法
5、阐述行政救济的含义,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践谈谈行政救济在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行政救济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而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拆迁,且没有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又有意压低补偿标准和范围,致使无法订立拆迁安置协议,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等。
6、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有哪些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第三次作业(235)
2、城市紫线的定义是什么?
在城市紫线内禁止哪些活动?
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3、城市蓝线的定义是什么?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蓝线的哪些内容?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5、《城乡规划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度性缺陷:
1、城市规划修改制度过于宽松
2、城市规划中产权保护意识欠缺
3、城市规划只有裁量权过大
应对措施:
1、修正立法功能
2、严格城市规划的修改制度
3、明确城市规划应考虑产权保护
4、限制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第四次作业(7)
7、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行政许可包括哪些内容?
1、颁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2、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颁发资格证及注册
3、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次作业(14)
一、如何将“反规划”理论应用在旅游规划中!
(1)“反规划”概念:
在中国快速的城市进程和城市无序扩张背景下提出的,主要是一种物质空间的规划方法论。
是一种应对快速城市化和城市发展不确定性条件下如何进行城市空间发展的系统途径;与通常的“人口-性质-布局”的规划方法相反,“反规划”强调生命土地的完整性和地域景观的真实性是城市发展的基础。
“反规划”是一种景观规划途径,是一种强调通过优先进行不建设区域的控制,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方法论,是对快速城市扩张的一种应对。
其在旅游规划中解决旅游规划问题,提出旅游规划的新思维途径,也可以起到极大的作用。
(2)传统的旅游规划弊端:
①大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城市规划基础之上,不能同时满足当地居民和外来旅游者的生存利益和旅游需求,生态自然景观和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很难在当地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和外来游客的生态需求满足之间取得平衡,这就需要一种逆向思维方法来解决这些矛盾;
②内容比较单一,忽略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③短期规划急功近利,长期规划外延膨胀;
④破坏性建设屡见不鲜,用地纠纷成为瓶颈;⑤环境保护规划滞后,维护成本增加。
(3)“反规划”理论应用在旅游规划中的策略
①规划性质:
针对以上的弊端,我们通过优先控制非建设用地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理论和方法论,应对本地建设用地快速扩张;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的综合规划;
②规划目的:
维护整个城市生态系统,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③规划依据:
城市生态景观过程
④规划导向:
丰富并深化了前人设计遵从自然的思想,要求自然与绿地系统优先,而且要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维护整个城市生态系统,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生态、经济、社会利益为导向;
⑤空间布局:
系统的、完整的,引入具有前瞻性的规划理念到旅游规划设计中;
⑥规划次序:
生态基础设施规划-----旅游景区-----布局规划-----旅游配套设施规划
⑦理论基础:
充分考虑景观安全格局理论;
(4)将“反规划”理论应用在旅游规划中基本流程图如下:
8)旧城改造
9)支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等
10)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现状管理水平
参考资料:
[1]唐建兵.试析“反规划”理论在成都乡村旅游规划中的应用[J].绿色技,2012,12:
224-227.
[2]叶舒娟,杨效忠,罗世俊.基于“反规划”视角的乡村旅游规划新途径探析[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9,01:
77-79.
[3]廉晓利,袁书琪,谭申.“反规划”理论在城市旅游规划中的应用[J].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1-5.
四、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新观点及应用
观点一:
非城市建设用地面临保护困境,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以“生态优先”和“精明增长”为理念,以“生态优先”保护城市建设用地,以“精明增长”平衡城市非建设用地保护与发展。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与约束性发生根本性变化,城市非建设用地的总量,性质与功能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其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一是数量不断减少,城市非建设用地不断受到受到外部或内部建设用地的侵蚀;二是功能异化,传统的农业种养功能和林业等生产性功能相对减弱,而生态效用和旅游休闲功能日益凸显与强化[1];三是管理失控,部门管理权属不清和多头管理导致城市非建设用地管理混乱。
究其原因,既有规划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
就规划层面而言,规划编制方面的原因有规划体系和城市用地分类对城市非建设用地的忽略、缺乏科学合理的技术分析,规划管理方面则缺乏合适的要素控制体系、对城市非建设用地采取简单而理想化的保护方式;就制度层面而言,原因主要是为政府、开发商、村民通过城市非建设用地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导致城市非建设用地保护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
政府、开发商、村民通过城市非建设用地谋取各自的经济利益。
因此,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不能仅仅从城市或区域生态角度出发保护城市非建设用地,而要将城市非建设用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
在保护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寻找经济发展的空间,寻求二者的平衡。
因此,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应以“生态优先”和“精明增长”为理念,以“生态优先”保护城市建设用地,以“精明增长”平衡城市非建设用地保护与发展。
[2]
相应的实践应用:
深圳、杭州及成都等快速城市化地区的规划实践,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为:
确定图底关系、用途管制、容量控制、确定增长边界、建立指标控制体系。
[3]
观点二:
市场经济的趋利态势,非城市建设用地多样化的管理主体及相对不完善的编制方法和体系严重影响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实践,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复合功能利用,积极发展战略;以公共政策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相关规划协调机制,完善规划编制方法。
我国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非常旺盛,基于市场经济急于趋利的态势,非建设用地的低成本侵占利用成为首选之地。
而非建设用地多样化的管理的主体,规划缺乏对利益人权利诉求的考虑,以及相对不完善的规划编制方法与体系,严重影响了我国非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实践。
基于以上认识,提出未来我国非建设用地规划的建议。
1)复合功能利用,积极发展战略
首先,由于非建设用地类型构成多样性,对非建设用地各项用地应当采用复合利用的策略,转被动保护为积极利用。
其次,对非建设用地类型进行分区管制,限定非建设用地不同保护级别的区域相应的土地利用形式,并规定地块细分面积的最小值,以保证景观与资源的完整性,防止被碎化。
第三,鼓励对非建设用地区域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按照非建设用地进行主导属性分类,为每一片非建设用地量身打造发展计划,以非建设用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控制指标和开发强度的落实,提升并促进非建设用地功能的多样性。
2)以公共政策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
借鉴深圳市、东莞市[5]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管理职权范围和职责,理顺条块管理关系,明确非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程序,统筹建立非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公共政策。
以公共政策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可以发挥3个方面作用:
一是协调工具。
非建设用地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多方利益的协调,而将非建设用地规划转变为公共政策,则将其长期的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持续的政策保障。
二是保护工具。
对于非建设用地的重点区域设定限制条件或准入门槛,强化非建设用地核心资源,关键点的保护。
三是宣传工具。
对非建设用地规划的保护与立法工作,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公共参与,通过公众咨询和媒体宣传来形成非建设用地保护与利用的共识,并将其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政策约束,其制定的过程就是非建设用地规划不断完善的过程。
3)建立相关规划协调机制,完善规划编制方法
目前,对于非建设规划编制实践将主要集中在4个领域:
(1)规划建设部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主要结合禁限区的划定和城市增长边界,强调对非建设用地的控制规划;
(2)发改委部门编制的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主要从政策分区层面给予非建设用地的保护政策设定;(3)国土部门编制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主要从保护基本农田基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进行控制。
(4)环境保护部门编制的城市生态功能分区规划:
主要从生态限制分区的角度,提出城市生态服务功能发挥的主要规划保护策略。
从未来非建设用地规划的发展态势来看,各个部门将统筹协调,完善非建设用地规划编制体系。
在此基础上,明确非建设用地的控制边界、分类与实施管理主体,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进而通过对非建设用地保护立法,成为政府行为的施政纲领。
[6]
观点三:
对非建设用地规划的进一步思考提出的建议:
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在空间规划体系中进一步落实城乡空间管制;在空间管制政策分区基础上,基于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施行统一的城乡土地用途管理。
1)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
目前“非城市建设用地”的问题主要在于规划的日常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上的欠缺,而不是缺少了哪一种“规划”。
深圳、成都、杭州、无锡等城市的规划研究和实践[5]都证明了用地状况背后的法律保障、体制机制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而在现实体制框架下,如果能将规划工具与其他解决策略有效整合,将可能是最具“实用价值”的解决途径。
由此,在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概念本身存在缺陷,同时又缺乏有力的实施保障的前提下,希望通过创制一种新的规划概念而有效地解决“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现实问题,既不可行、也不具体系的合理性。
就规划而言的真正的着眼点应是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系——使城市规划回归其“本源理念”及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
2)在空间规划体系中进一步落实城乡空间管制
有关研究中所提出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目标,即同时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控制私人开发”,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空间地域施行的空间管制来实现。
目前,我国的空间管制政策主要有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空间管制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种。
其“核心为建立空间准入机制,对实现区域紧凑高效地增长”。
主要问题在于这四者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衔接——不但没有形成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反而存在着显见的逻辑悖论,即四者尽管作用于不同一空间范畴,却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辖,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彼此间既缺乏相互衔接的技术说明,也没有相互配合的路径设计和制度安排,在操作中显现出诸多弊端。
[7]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我国国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从全国到省域、区域,再到地方的层层推进的国土规划体系,作为主干性的空间规划框架。
其中,主体功能区划和空间管制区划属于政策区划范畴,宜作为国土及城乡空间管制的主体载体;同时配合功能区划内容,即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尤其是针对其中较为关键的对象,如基本农田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等,应实行严格的功能管制。
由此,才有望在更大层面的国土规划体系中,得以进一步落实本地发展的“保障公共利益”和“控制私人开发”的目标,从而也更为正视所谓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
[6]
在此基础上,推行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在可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内,施行以建设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控制;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内,施行以环境保育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规划控制。
这将促使城市——区域的非建设类用地的规划管控工作日常化,从而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当然,这需要有技术层面的支撑条件,包括制定城乡非建设类用地的详细“分类标准”,解决在规划编制中如何赋予非建设用地以羁束性效力,以及相应的规划管理机制和机制建设。
3)在空间管制政策分区基础上,基于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施行统一的城乡土地用途管理。
目前,所谓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存在缺陷,是由于其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导致相关研究对此认识不足,因而“非城市建设用地”不能构成一个闭合的规划概念。
“非城市建设用地”既包含了承载人口和产业的“村镇建设用地”,也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各类用地之间功能和性质的差异很大,将其简单地归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不合适的。
如同“城市建设用地”是一个“集合”一样,非建设导向的用地也是一个“集合”。
由此看来,这里首先是个用地分类标准问题,如果将“非城市建设用地”演绎为“城乡非建设用地”,可更为达意。
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别于我国的传统做法,英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的用地规划和管控都是在行政范围内全覆盖的。
在全覆盖的情况下,对于建设用地区域和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在一个层面的规划中往往不可能面面俱到。
由此就产生两个层面的规划工作,即高层面规划用于规定城市和非城市大类用地并对其进行分区控制,对非建设导向的用地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用于指导城市开发和规划管理的用地规划则更多偏重建设用地的定义以及对市场开发活动的限定。
在这种前提下,“保障公众利益”和“控制私人开发”这两种意图并非是在同一等级用地规划中同时实现的,而是通过上下位规划,即功能各有偏重的分区控制和用地规划来解决这对矛盾。
在我国的现行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尽管有着若干农村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分类,但由于这些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的平衡,同时“政多出门”及管理主体“多头”,所以一般都不予重视。
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城乡空间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否则其他谈论都是徒劳的。
其次才是规划模式,目前可借鉴的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各类用地加以区分,并且在划分的范围之内进一步细化;另一种如日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日本的“城市化促进区”与“城市化控制区”)的划线规划与传统意义上的用地功能规划相对独立,成为两个等级的规划。
从国内已有的经验来看,深圳市的“先行先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深圳市曾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对全市的用地全覆盖,试图把非建设用地也纳入统一的规划管制,实行“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统一标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融合,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城市规划的规定,并参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对非建设用地逐项立法,并在法定图则规划层面,详细规定了非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和相应指标。
由此,对非建设用地与建设类用地的鬼阿虎管理可以通过“分区控制”和“用地规划”这两个层面来实现;“分区控制”层面主要内容是空间管制政策区划及措施,而具体的“用地规划”层面则基于完善的用地“分类标准”来施行控制。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应在空间管制政策分区的基础上,明确管理主体、并各司其职,施行统一的空间管制和城乡用地管理。
为了保障空间管制和用地管理的衔接,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必须要相衔接。
[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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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查松,张京祥,城市非建设用地保护困境及其原因研究[J]城市规划,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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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性管理规定[S].2005
[4]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基本生态控制性管理规定[S].2005
[5]艾勇军,肖荣波,从结构规划走向空间管治——非建设用地规划回顾与展望[J]现代城市研究,2011.7.
[6]李博,城市禁限建区内涵与研究进展[J]城市规划学刊,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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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健,冯雨峰,胡晓鸣.杭州非建设用地纳入规划体系的初步研究[J]新建筑,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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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晨,赵民,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及其规划管控问题的若干探讨[J]城市规划,2011.04,(196).
第六次(3)
3、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技术关键是什么?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技术关键:
1.确立正确的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方法
2.处理好几个关系
3.作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规划小组内部的协调、与委托方的协调、与上级规划主管部门的协调、与当地各专业部门的协调
4.对项目的重点、难点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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