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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考真题
【物权法期考真题】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与2013年物权法期末试卷
作者 :
肖强
1.本试卷仅供法大师弟师妹复习使用,请勿移作他用;
2.由于未要到试题答案,故只有试题原题以作参考,我根据手头资料示例地给出了两个简答题的参考答案;
3.其他说明和复习建议参见:
《法大法学——大二六门专必同步学之【复习攻略篇】》;
4.愿师弟师妹坚持住,笑到最后。
新浪微博肖强在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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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学原理》(三)(课程号:
302010123)期末考试试题(A)
考试对象:
法学各专业必修该课程学生及选修该课程的其他专业学生
学院 班级 学号 成绩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答题要求:
请字迹工整,否则酌情扣分。
试题容: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
1.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
B.地役权的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房屋登记时取得所有权
D.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房屋被拆除后物权消灭
2.王某承包了集体的一块荒沟,雇佣于某挖鱼塘。
于某在挖鱼塘时挖到一只瓷瓶,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
王某认为该瓷瓶是在自己承包的地下挖出,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瓷瓶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集体组织认为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挖出的东西当然属于集体所有。
后经协商三方达成协议:
瓷瓶归三方共同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一个月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分别支付转让款8万元。
由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遂诉至法院。
对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于某作为发现人可以取得该埋藏物
B.瓷瓶虽然埋藏于荒沟的地下,但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作为荒沟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该埋藏物
C.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是王某雇佣于某挖荒沟,所以王某应该是发现人,王某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
D.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均不享有所有权,三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转让行为,瓷瓶归国家,王某也不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
3.在下列几种行为中,不构成公民甲的物权消灭后果的是( )。
A.甲将自己的运动鞋扔掉 B.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
C.甲的汽车被烧毁 D.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4.家住的王佳暑假结束回校后,带了一ipad,同班同学小借用以后,爱不释手,对王佳说卖给我吧,你再叫家里寄一个来,王佳同意了。
小取得该ipad的交付方式是(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5.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
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
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6.2011年6月1日,某以4000元价格出卖耕牛于同村村民某。
6月5日,某在付清买牛款后要求某交付,某称:
现正值农忙季节,自己还需要使用该耕牛,希望从即日起以每月100元价格租赁该牛,为期2个月,某表示同意。
6月7日,该牛遭雷击死亡。
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牛尚未交付,所有权仍然归某
B.该牛的所有权于6月1日转移至某
C.该牛的所有权于6月5日转移至某
D.该牛的所有权于6月7日转移至某
7.2011年5月8日,某以5万元价格将其汽车出卖给朱某,并当即交付了汽车。
双方约定:
朱某于同年6月1日付清全部款项;某在朱某付清款项后的10日协助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由于双方尚未办理登记,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
B.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完成登记前,朱某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C.朱某于5月8日即取得该汽车所有权,不过在完成登记之前,朱某不得以其所有权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朱某于付清款项之日取得汽车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8.甲早年丧偶,有子女乙、丙二人。
2004年5月5日,甲立遗嘱,表明其所有的一套住房由其女儿丙继承。
2006年8月13日,甲因病去世。
2006年12月1日,应丙的请求,乙将其占有的住房交付给丙。
2008年8月8日,丙办理了住房的过户手续。
丙自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2004年5月5日 B.2006年8月13日
C.2006年12月1日 D.2008年8月8日
9.三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这栋楼的顶层。
2010年11月,甲房地产公司决定在那栋临街的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
三平时很少住在这套房里,于是三便独自与甲公司约定:
三允许甲公司使用楼房房顶悬挂广告牌,甲公司每年向三支付使用费5万元。
这栋临街楼房的其他住户四、五等人知道后,认为三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三给予补偿,三坚持不同意。
于是,四和五便代表其他住户,以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以下表述中( )选项是错误的。
A.三有权允许甲公司使用房顶,因为甲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三无权独自处分
C.三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甲公司,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四、五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10.甲、乙系表兄弟,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未约定其共有的类型。
二人将该住房出租给丙居住。
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无论何种情形,出售共有房屋,均需甲乙二人共同同意
B.如甲欲转让其共有份额,则乙有优先购买权
C.在丙承租期间,如甲、乙要在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则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D.如甲欲抵押其共有份额,必须征得乙的同意
二.名词解释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1.物权请求权
2.动产质权
3.善意占有
4.孳息
5.留置权
三.简答题(请针对问题作答。
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答出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基本含义,然后分点阐述:
(1)产生原因不同:
地役权约定;相邻权法定。
(2)是否为从属权利不同:
地役权从属,相邻权非从属。
(3)是否有偿不同:
地役权可有偿可无偿,相邻权无偿。
(4)是否登记不同:
地役权登记对抗,相邻权无须登记。
(5)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
地役权是较高调节,相邻关系是较低调解。
(6)是否为独立物权不同,地役权为独立的物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
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关联与区别如何?
4.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实例分析题(共2题,第一题15分,第二题8分,本题共23分)
(一)某画家甲为举办画展筹款,向乙借贷150万元,并签署抵押合同将一辆价值200万元的高级轿车作抵押。
相隔几日后,乙造访甲的画室,看上了一组《苕溪水色》(共六幅),提出用画抵借款。
于是约定甲再借用几天,画展结束后再来取回,乙在六幅画的背面署上自己的,并把借款条还给甲。
画展中甲的画作声名鹊起,丙愿意出价300万买下这组《苕溪水色》,甲也同意并收取了10万元定金。
乙从电视报道中得知这一消息后,通知丙自己才是这组画的所有人,并要求画展主办者在画展结束后,将这组《苕溪水色》直接交还给乙。
画展结束后,甲取回了全部画作,并与丙完成了全部交易。
于是乙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认为画作背面有自己的署名,证明自己是画的所有人,要求被告返还六幅《苕溪水色》组画;甲认为与乙是借款关系,买卖并未成交,现在愿意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丙认为,甲与乙的借款纠纷与己无关,现在自己才是画的所有权人,并无返还乙的义务。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单说明理由:
1.本案中的抵押关系是否成立?
(4分)
2.甲乙之间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6分)
3.丙能否取得《苕溪水色》组画的所有权?
(5分)
(二)甲居住在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于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而甲与丙银行则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公寓,最后只得价款150万元。
问:
1.乙银行和丙银行应如何分配拍卖所得的款项?
(3分)
2.请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5分)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学原理》(三)(课程号:
302010123)期末考试试题(A)
考试对象:
法学各专业必修该课程学生及选修该课程的其他专业学生
学院 班级 学号 成绩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答题要求:
请字迹工整,否则酌情扣分。
试题容: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王某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能在期限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
某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某。
杜某在一次旅游中被一小偷将该手表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某。
一日,杜某知道后即向某要求返还。
问现这块手表应当( )。
A.归王某所有 B.归某所有 C.归杜某所有 D.归某所有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情形的是( )。
A.拾得漂流物 B.加工 C.附合 D.混合
3.甲、乙、丙三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后因甲乙闹矛盾,遂决定终止共有关系,但谁也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取的方法是( )。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补偿 D.赔偿损失
4.2009年,某甲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铜盒,有100块银元及一棉布,上面写着“为防土匪抢劫,特埋此。
高达,1948年9月6日”。
高达为高贵的爷爷,1948年9月8日被土匪杀害。
高贵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
该100块银元( )。
A.应归某甲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高贵所有
C.应由某甲与高贵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5.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已,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质押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7.甲与其前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盖超过6米的建筑;作为补偿,甲20年每年支付给乙10万元。
2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10米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 )是正确的。
A.甲与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10万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在上述土地上不享有地役权
8.以下关于质权的述正确的是( )。
A.质权合同是要物合同
B.动产质权于动产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C.债权人和出质人不得约定将质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D.债权人为了确保质物价值的增值保值,可以运用质物并就其收益优先受偿
9.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无代位物,乙要求甲另外提供担保。
此时,应当( )。
A.认定乙只能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D.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甲有义务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
10.乙将一台电视机质押于甲,甲在保管期间不慎损坏电视机,送至丙处修理。
丙将该电视机修好。
但甲迟迟不支付修理费。
在丙保有该电视机期间,该电视机被丁偷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所有权
B.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在丙占有该电视机期间,丙可以主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D.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简答题(共32分)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2.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先答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基本含义,然后分点阐述两者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2)存续时间不同:
按份共有本质上为暂时性关系,其存续期间一般较短;共同共有通常有共同目的,存续期间较长。
(3)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方式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所有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原则上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行使使用收益权。
(4)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处分时,应当协商一致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前,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若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由需要分割时除外。
(6)对共有份额的处分不同: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出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分出自己的份额,也不能处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处分自己分得的财产。
3.简述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4.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的取得及效力。
三、法条分析题(共15分)
依下列条文分析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四、实例分析题(本题共26分)
(一)(11分)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只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
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先生拾得了钻戒。
先生亦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
原被告判决后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一万元。
问题:
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先生对钻戒的遗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3分)
2.假如该钻戒后来被第三人拾得后送回,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分)
3.如果先生拾得钻戒后被第三人冒充失主认领,王小姐听说此事后找上门索要,未得,就告上法庭,要求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元。
你认为先生是否应当赔偿?
为什么?
(5分)
(二)(15分)爱家纺织股份(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市昌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昌平合作社)下属的一家合作社贷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设备(包括平缝车30台、电子套结机8台、双针机5台、电子平锁机2台),以及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昌平合作社设定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6月20日和25日,爱家公司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工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农行)各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和产品作抵押,并分别于2008年6月28日和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7月3日,爱家公司又向中国建设银行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建行)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昌平建行要求爱家公司再提供其他担保,爱家公司的生意合作伙伴喜宅公司为昌平建行出具了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爱家公司和昌平建行间的贷款合同作保证人,昌平建行收到该文书后未作任何表示。
2009年11月28日,爱家公司的各项贷款均已到期且未偿还,昌平合作社、昌平工行、昌平农行和昌平建行均主自己的抵押权。
问题:
1.爱家公司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各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分)
2.何家金融机构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
为什么?
(3分)
3.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之间的顺序关系如何?
为什么?
(3分)
4.若昌平建行对爱家公司表示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则该银行还可以向何人主何种权利?
为什么?
(3分)
5.若后来法院查明30台平缝机为爱家公司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向其他公司购得,至今因货款尚未付清而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案中金融机构对此均毫不知情,则它们是否可以取得其上的抵押权?
为什么?
(3分)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论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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