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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借鉴
税收政策借鉴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础的物质生产力的基础行业,其产品具有工具性特点并处于工业产业化链条的最上游。
而机械制造业是为各行各业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行业,都是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提升能力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居于关键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全面了解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经济政策,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金融、财税等各个领域的国家政策,全面促进基础产业的振兴与发展,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
文章全面比较中外在这一领域的经济税收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使我国尽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并在这一领域与先进国家齐头并进。
一、国外有关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机械制造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
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了持续激励。
美国。
美国并没有针对装备制造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对产业发展的鼓励主要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
税收激励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形式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
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
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实行的是高税率政策,结果严重阻碍了高新产业的发展。
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
该法规定:
增加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度。
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
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
对于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
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
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
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
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年以及39年。
大多数有形个人财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
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
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
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4年9月1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
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
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
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
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
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
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
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
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
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
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
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
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
2001年9月10日之后购置、2007年之前在曼哈顿“自由区”投入使用的财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万美元。
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
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快速摊销。
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相一致。
不针对特定行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是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
目前,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
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美国税法上明确,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属于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
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营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
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
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
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
在R&D费用发生当年做一次性扣除。
作为鼓励性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
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为了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优惠是:
允许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利得的50%免税,但是持有小型企业股票的时间必须为5年以上。
日本。
日本也是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产业的激励政策,现行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内投资法人的进口税收鼓励。
国内制造业法人于本年度进口的某些指定免税进口货物量超过自1989年4月1日以来各年中此类进口物品最大数量的至少5%时,可以要求从法人税额中扣除进口商品增加额的4%。
对于特定的国内投资法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其组建后最初5年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7年,这项特殊规定适用于200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2002年税制改革中将其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
中小企业于2002年3月31日之前购进并使用的指定机械和设备购进成本的7%以及购进的指定节能型机械、设备调整后购进成本的%或者7%,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扣除。
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
2002年税制改革将此项税额扣除适用期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
1998年创立的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进一步降低了机械设备的购进成本和租赁费用,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和大型船只购进成本选择按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适用期限从1998年6月1日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
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3.对R&D的鼓励。
所有R&D支出和开发专利权的成本,既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也可以分几年摊销。
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R&D支出最高金额的增长部分支出额,允许有25%的税收扣除。
对经批准的新技术投资给予特别加速折旧津贴。
某些产业成立的联合研究会购买新机器及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
对中小规模的企业也规定了特殊的税收激励措施。
对于提交蓝色申报表的中小企业于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间开业的各会计年度产生的试验研究费,允许其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中小企业支出的试验研究费的10%。
扣除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
对于符合创新经营促进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设立后10年以内,实施新领域开拓计划以及上年度试验研究费和开发费总额占收入金额的比例超过3%时,企业内部留成不予征税。
试验研究费超过过去5年中前3年的平均数,按增加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
日本的许多政府机构还都为批准的科学研究项目提供直接的帮助支持。
4.对资金转让损益的递延征税。
2001年税制改革配合商法的修改,创立了企业重组税制。
凡符合企业合并、分立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实现资金流通以及企业重组时相互持股比例超过50%直至100%等条件时,对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给予递延征税的优惠待遇。
韩国。
韩国通过《税收减免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法》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
1999年1月1日制定了《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合并和替代了原两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制造业作为韩国的重要产业,同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主要措施包括:
投资准备金。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的20%以内设立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抵免。
中小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等企业资产,或者在销售店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以按照购置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
新建中小企业的优惠。
新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新建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新建中小企业自设立以后5年内减半征收财产税。
此外,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可以免税两年。
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
在大城市内的中小企业,根据其行业不同,可以享受10%-3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减征优惠。
2.促进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
所有符合规定目标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
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按照其毛营业所得的3%提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但是同样需要在提取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
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抵免。
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大者享受税收抵免:
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15%;或者当年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比前4年的支出平均数超过部分的50%。
投资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的税收抵免。
公司购买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职业培训的,最多可以按照其总价款的5%抵免。
技术转让所得免税。
受让技术的公司,则最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享受税收抵免。
风险资本利得不征税。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建中小企业的,其出售该中小企业的股票或者权益所实现的利得,免征公司税,,股票选择权的税收优惠。
行权所实现的所得,若不超过3000万韩元,则不征税。
3.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
主要包括:
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抵免。
居民或者本国公司投资于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
提高中小企业工艺和制造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提高制造技术和技能的设备;电子商务设备。
特定用途的设备投资抵免。
投资下列设备可抵免3%:
防污设备、清洁设备、防止工业危害设备和采矿安全设备等。
税收-[飞诺网]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税收法典鼓励企业的R&D投资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制造业作为加拿大的重要行业也深受其益。
1961年以前,R&D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
在前两年发生的R&D资本支出的1/3可以在当前年度扣除。
R&D支出除经加拿大税务署批准的以外,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5%。
1961年,资本支出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全额扣除。
1962年,取消对超过上一年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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