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 第七单元 第2课 德国法西斯的杀人工厂材料解析 选修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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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第七单元第2课德国法西斯的杀人工厂材料解析选修6
第2课 德国法西斯的杀人工厂──奥斯威辛集中营
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
1.纳粹的种族主义理论
〔材料一〕1923年1月,法、比军队占领鲁尔地区,德国发生了如脱缰之马的恶性通货膨胀。
希特勒认为夺权的时刻已经到来。
1923年11月8日晚,他趁巴伐利亚邦长官在慕尼黑一家啤酒馆集会的时机,率领一批冲锋队员闯进会场,企图推翻政府。
由于纳粹党的力量这时还很薄弱,大资产阶级和保守派势力也没有看中他们,这次暴动很快就被平定下去了。
希特勒被判刑五年,但一年后便被假释出狱。
在狱中,他口授了《我的奋斗》一书,这是一部集种族主义、反犹主义、极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种种反动思想于一体的大杂烩。
希特勒宣扬亚利安种族优秀论,妄说亚利安人是“神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一切人类文化、一切艺术、科学和技术的成果几乎完全是亚利安人的创造性产物”。
他诬蔑犹太人是“寄生物”、“不具备任何构成文化的力量”。
犹太人既是德国外部的敌人,因为“世界上对德国的攻击,其炮制者都是犹太人”,又是德国内部的敌人,因为犹太人利用马克思主义学说“毒害德意志民族的灵魂”。
希特勒攻击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说“今日西方的民主主义,乃是马克思主义的前驱。
惟有根本肃清德国现行之全部制度,始有“挽救之道”。
他鼓吹“领袖原则”,认为“必须要由一个人单独来作出决定”,“只有他才有权威,才有指挥权力”,“决不能实行多数决定的制度”。
扩张有理、侵略有理的“生存空间”论,是希特勒的另一喋喋不休的题目。
他说:
“只有在这个地球上有足够大的空间,才能保证一个民族的生存自由”,“民族社会主义运动必须努力消灭我国人口与我国面积之间的不平衡状态”。
德国的领土扩张,主要应在欧洲大陆的范围之内实现,“首先只能想到俄国以及臣服于它的边缘国家”。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现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4页
〔材料二〕(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书中写道:
)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一切人类文化,一切艺术、科学和技术的果实,几乎完全是雅利安人的创造性产物。
这一事实本身证明这样的推论不是没有根据的:
只有雅利安人才是一切高级人类的创造者,因此是我们所谓的‘人’这个名称的典型代表。
他是人类的普罗米修斯,从他的光芒四射的额头,永远飞迸出神圣的天才的火星,永远燃点着知识的火焰,照了这默默的神秘的黑夜,推动人类走上征服地球上其他生物的道路……就是他,为人类文化中每一伟大建筑物奠下基础,树起墙垣。
”这里我们接触到了希特勒一心想宣扬的日耳曼种族优胜论的精髓。
第三帝国和希特勒在欧洲试图建立的新秩序无不以此为基础。
为了保持日耳曼种族的优越性,雅利安人就必须自己保护自己,因为“最终只有自保的要求才能得胜……人类在永恒的斗争中壮大,而在永恒的和平中它只会灭亡……大自然……在地球上产生了生物,听任各种力量的自由活动。
她然后把主宰的权利授予她的宠儿──最勇敢和最勤苦的强者……强者必须统治弱者,不能与弱者混杂,从而影响了自己的伟大。
只有天生的弱种才会认为这是残酷的……”
他警告说:
“血统的混杂和由此而来的人种水平的下降,是旧文化衰亡的唯一原因;因为人类并不会由于战争失败而灭亡,却会由于抵抗力的丧失而灭亡,而这种抵抗力只有在纯粹血统中才能继续保持。
世界上凡是不属于优良种族的人都是些糟粕。
”……他这里所说的糟粕自然就是犹太人和斯拉夫人。
等到希特勒成为独裁者,掌握立法大权,他制定出头一批法令就是禁止日耳曼人同这些“糟粕”民族通婚。
……
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曾列举了犹太人的两大罪状:
罪状之一是犹太人掌握着“国际金融资本”,是“嗜血犹太人”、“交易所强盗”。
“犹太人是彻底摧毁德国的最大煽动者。
世界上对德国的攻击,其炮制者都是犹太人”。
大战前,犹太人开展“反对德意志重工业的持久战争”,使德国经济“国际化”,同时,又使英法“犹太化”,煽动它们同德国打仗,打败德国。
“犹太人已经把今日的欧洲各国看作他掌握中的无意志的工具”,“犹太人不仅迷惑了旧世界,而且同样的命运已经在威胁新世界。
犹太人现在是美洲联盟交易所势力的摄政。
”
罪状之二是犹太人是德国内部的敌人。
犹太人利用马克思主义学说“毒害德意志民族的灵魂”,把民族划分为阶段,控制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工会搞阶段斗争,破坏“民族经济”,又掌握共济会、知识界、新闻报刊,宣传国际主义、和平主义、人道主义……“犹太人曾利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世界,现在又利用工人反对资产阶级”,“指望在工人的生存斗争中找到一条建立犹太人自己的统治的道路”。
(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费乐山等译,三联书店,北京,1974年,第253页)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1—224页
【解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暴行,源出于纳粹的种族主义理论。
这种理论,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一书和他的许多讲演中得到充分的表述。
他鼓吹德意志人即所谓纯粹的雅利安人是上帝的宠儿,是一切文化和文明的创造者,应该主宰世界。
其他民族则是劣等民族,犹太人则是最为劣等的民族,既是德国外部的敌人,也是德国内部的敌人。
为了使德国复兴,确保“优等民族”的生存空间,必须消灭犹太人,纯洁德意志的人种。
2.纳粹党反犹太人的纽伦堡法令
1.德国公民权法,1935年9月15日
德国国会一致通过了下列法律,兹特予以公布。
第一条
(1)国民是指隶属德国保护性联合体因而对德国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2)国民的资格根据德国公民权法的规定取得。
第二条
(1)德国的公民仅指具有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并通过其行动表示愿意及个人适宜于为德国人民及德国尽忠服务的人。
(2)公民权通过德国公民权证的授予取得。
(3)仅有德国公民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第三条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将颁布必要的立法的和行政的法令,以实施和扩充本法。
1935年9月16日公布。
1935年9月30日生效。
2. 1935年11月14日第一次补充法令(节录)
根据1935年9月15日德国公民权法第三条,兹特公布下列法令:
第一条
(1)在关于公民权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前,凡在公民权法生效时在德国国会选举中拥有投票权的具有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国民目前应享有德国公民的权利。
凡经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授予公民权者,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2)德国内政部长协同元首助理得撤销已授予的公民权。
…………
第三条唯有拥有充分政治权利的德国公民才能在政治事务方面行使投票权,才能充任公职。
在过渡时期内,德国内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代表人得对充任公职一事作出例外处理。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宗教团体的事务方面。
第四条
(1)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
不得行使投票权;不得担任公职。
(2)犹太人官吏应于1935年12月31日退职。
3.德意志血统及荣誉保护法,1935年9月15日
德国国会深知德意志血统的纯粹性是德意志民族生存的必要条件,并为确保德意志民族永生不变的坚定意志所激励,一致通过了下列法律,兹特予以公布:
第一条
(1)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或其同种血统的公民结婚。
不顾本法的婚姻,即使是在国外缔结以期越过本法者,均属无效。
(2)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仅得由检查官提出。
第二条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公民发生法外婚姻关系。
第三条犹太人不得雇佣四十五岁以下的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女性国民从事家务工作。
第四条
(1)禁止犹太人升德国国旗或出示象征德国的颜色。
(2)但犹太人可以出示象征犹太的颜色。
此项权利受到政府的保护。
第五条
(1)凡违反第一条的禁令者将处以劳役监禁。
(2)违反第二条者将处以监禁或管教。
(3)凡违反第三条或第四条者将处以长达一年的徒刑及罚金,或二者任处其一。
第六条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及德国司法部长颁布必要的立法的和行政的法令,以实施和扩充本法。
第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第三条将自1936年1月1日起生效。
(译自路易斯·L·斯奈德编:
《二十世纪的五十个主要文件》,普林斯顿1955年版,第72—76页。
文生译。
沈琪校。
)
──齐世荣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部分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0—213页
【解读】纽伦堡法令是由希特勒提出,经纳粹党大会1935年9月15日批准的一部法令。
它旨在解决所谓的“德国犹太人问题”和剥夺犹太人成为德国公民的权利。
由于纳粹党代表大会在纽伦堡举行,故称为纽伦堡法令。
纽伦堡法令包括两项反犹法令:
一项是《帝国公民法》,该法令规定:
“帝国公民必须是具有日耳曼或属于日耳曼血统的国民,或是从其行为中表现出确实愿意并适合为日耳曼人民和帝国服务者。
”这实际上是剥夺了犹太人成为德国公民的权利,使之沦为“属民”。
1935年11月14日一项补充法令特别规定了犹太人的界限,认为凡是其祖父或祖母有一方是犹太人者即为犹太人,法令还根据祖父母是犹太人将犹太人分成几类:
如3/4犹太人,1/2犹太人和1/4犹太人,并明确规定:
“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
”另一项法令是《日耳曼种族及荣誉保护法》,简称《种族保护法》。
这个法令规定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日耳曼血统的公民”结婚或发生非婚姻的性关系,禁止犹太人“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公民或日耳曼血统的女仆”,禁止犹太人使用德国国旗的颜色和其他规定的颜色,等等。
法令还规定了对违反有关条款的惩罚。
3.纳粹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第一阶段
纳粹及其帮凶对犹太人有组织、有计划的迫害和屠杀始于1933年。
这种专门针对犹太人的迫害和屠杀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3年1月至1939年8月)对犹太人的迫害主要集中在德国国内,迫害方式以反犹立法和反犹宣传为主。
有4万条左右的反犹太立法先后颁布实行。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德国总理。
1933年3月5日在国会选举中,纳粹获得胜利,并领导政府。
随后很快通过决议,旨在把犹太人从社会生活中清除出去,并迫使他们离开德国。
3月9日在柏林发生了一系列反犹事件。
3月11日纳粹突击队冲进弗劳兹拉夫的法院,赶走了犹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在同一个月中,反犹浪潮遍及德国许多城市。
1933年4月1日,纳粹从经济上抵制犹太人。
4月7日公布的法令确定了“雅利安人”的概念,从而导致2000名犹太人被解除公职。
4月22日的法令禁止医院聘用犹太医生。
同一年还规定了高等学校中犹太大学生的比例(不到1%)。
4月29日取消了犹太艺术家在艺术家联合会中的会员资格。
1934年的经济困难和纳粹领导中的党内斗争,放慢了反犹立法的速度,但是,到了1935年各种反犹措施重新加强。
这年9月15日颁布了纽伦堡法令。
…………
到1935年底,有8千犹太人因各种无法忍受的迫害而自杀,75万犹太人流亡国外。
涌向各国使领馆,要过政治避难签证的人则难以计数。
1936年奥运会在柏林举行,德国力图加强自己的国际威望,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对犹太人的政策。
但是,在随后积极备战的年代里,袭击犹太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通过反犹立法的过程再次加速。
1938年1月5日通过的法令规定:
每个犹太男性必须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加上“以色列”,每个犹太女性必须加上“撒拉”。
3月取消了德国犹太社团的法律地位,4月规定犹太人的财产必须登记,以便以后没收。
6月15日大约1500名犹太人被关入集中营。
同一个月中,犹太医生禁止从事医疗工作。
8月犹太法律工作者禁止从事法律活动。
10月5日犹太人的护照宣布无效,侨居境外的德国犹太人的证明上标有字母J。
10月28日开始逮捕作为波兰公民的犹太人。
在几天中,约1.7万犹太人被遣送到波兰边境,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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