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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规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总那么
、为标准执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是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别离规定。
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
4、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5、执行案件以依法、公开、标准、高效为原那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案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选择权为原那么,坚持阳光执行,坚持和谐执行。
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
6、执行和解是处理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
7、执行工作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
8、执行工作实行院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
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接受中院执行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9、中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调动当地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干警、通讯设备、警用车辆等。
0、基层法院应当服从、配合中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基层法院应当配合、协助中院所辖其他法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中院辖区内异地执行受阻,经执行法院请求,当地法院不予协助、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中院出面协调执行。
、两级法院执行局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设立执行处〔科〕、案件监督处〔科〕和综合处〔科〕,可以保存执行庭的设置。
执行局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设立假设干执行处〔科〕或执行组。
2、执行处〔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3、案件监督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中院案件监督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指导工作。
4、综合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综合处〔科〕设专人负责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
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5、涉执信访工作由综合处〔科〕负责。
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领导工作。
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案件、省院督办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处〔科〕立案登记管理。
省院督办案件由综合处〔科〕负责处理。
6、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
7、执行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交由执行局综合处〔科〕分流。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纳入立案归口管理。
8、执行案件实行重大、疑难事项合议制。
合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或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9、执行异议案件、提级案件、交叉案件、指定案件应合议决定。
但事实简单的可以独任审查,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20、执行复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需要改变原裁定的或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2、执行案件讨论时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法律文书上署名为执行员,其他参加讨论的人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执行案件讨论时,执行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表决权。
22、执行案件合议庭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
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23、案件监督处〔科〕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复议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局长、处长〔科长〕参加执行案件讨论或其他案件合议的,局长、处长〔科长〕为审判长。
24、讨论案件、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那么。
审判长为少数意见的,应提交局务会或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5、局务会由执行局长负责主持,各处〔科〕长为局务会委员,资深审判员或执行员可由局长指定为局务会委员。
26、执行局长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院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代替局长主持。
代替期间,副局长享有局长的权利义务。
27、局务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那么。
28、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可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立案
29、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负责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
30、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先交由行政庭进行执行依据审查,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予以执行并应及时送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
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3、仲裁案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案件申请执行的,由执行局综合处〔科〕按执审字号先予登记,后交由案件监督处〔科〕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予以执行并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
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32、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3、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之一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34、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应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及联系和其他联系方式。
35、审判业务庭应在生效证明书上注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
36、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应移交执行局综合处〔科〕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37、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38、以下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3〕其他应直接移送执行的。
39、直接移送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40、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立案庭应通知其补齐,不能补齐的,裁定不予受理。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4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3、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4、执行代理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申请人承担的,依双方约定。
45、超过国家标准的代理费,被执行人可以拒绝承担。
但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代理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6、案件经立案庭移送执行局后,综合处〔科〕应在3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审查。
47、综合处〔科〕应对接收的执行案件或及其他案件,分别登记处理。
48、综合处〔科〕对执行案件就以下事项予以审查: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2〕被执行人明确;
〔3〕执行标的明确且具有给付内容;
〔4〕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不符合执行规定条件之一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49、符合执行规定条件的案件,由综合处〔科〕按顺序分配执行处〔科〕或执行组。
50、执行局综合处〔科〕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期限跟踪管理
第四章执行的准备与实施
〔一〕一般规定
5、执行局执行处〔科〕应在执行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52、执行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并进行执行指导,提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有关风险事项。
53、申请执行人应在立案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材料。
54、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执行。
55、执行员在收到执行案件后7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执行警告通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
并同时裁定被执行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申报财产情况。
56、执行警告通知应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限期通知书的规定可能面临的民事或刑事制裁。
57、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进行财产申报。
58、被执行人应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的财产情况。
59、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应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形式,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
60、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不得预收执行费,申请人主动预交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未预交执行费的,执行费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出。
6、执行员不得擅自收取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任何费用。
62、执行案件应由两位以上执行员或执行员与书记员、法警共同办理。
63、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
〔〕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的;
〔3〕需要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
〔4〕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的;
〔5〕需要中止报结的;
〔6〕其他需要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64、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案件,执行员应事先制作案情报告,明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办意见。
65、需要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处长〔科长〕、局长把关。
66、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67、执行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向可能熟悉、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68、执行员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
69、对实施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予保密。
7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的调查,同时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7、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关责任人。
7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3、采取执行措施的根本要求是:
〔〕必须有相应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执行人员必须依法主动申请回避。
〔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5〕采取执行措施应向被执行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6〕采取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可以请司法警察进行协助。
〔7〕执行措施针对的财产范围,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与其应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同时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根本生存权利。
〔8〕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并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必要时还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实施的地点、时间、标的,以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场人姓名等,并经上述有关人员签名。
因情况紧急未能当场制作笔录的,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如实补做有关工作记录。
〔9〕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0〕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局长提请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严禁成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不得指使或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成心压低或抬高价格。
〔3〕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及时合议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4、执行员办理案件应认真填写执行案件工作记录,详细记载案件执行的进程及重大事项,提高执行工作的标准化程度,工作记录应订入卷中。
75、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局部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教育,催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7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77、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院长批准,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社会进行曝光。
78、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便确定被执行人真实的偿债能力。
7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批准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自行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但审计、评估报告须经合议庭审查确认。
80、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
8、被执行人收到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评估报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
82、因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先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出。
83、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
84、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变卖。
85、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可予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变卖,并对变卖的价款加以控制。
86、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案一账,确保做到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
87、执行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案件,严格相关审批手续。
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欲发送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有相关领导的签字。
88、杜绝错用、滥用强制执行措施。
〔二〕案件查询与释明
89、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查询案件执行的所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应及时接待并按要求做出相关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
90、案件涉及以下情况,当事人不得查询:
〔〕所查询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法院工作秘密的;
〔2〕所查询的事项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3〕执行法院认为依法不能进行查询的其他事项。
9、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以下情况进行查询: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财产继承情况;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
〔3〕立案执行三个月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被执行人死亡的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归还债务,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6〕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两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或进行注销登记,但已名存实亡,经调查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7〕有关单位出具的被执行人在境外、且两以上无下落的证明材料;
〔8〕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有关法律文书;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中止执行的,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相关材料;
〔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请求及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执行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材料;
〔2〕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执行法院决定案件暂缓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担保材料;
〔3〕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的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的,当事人双方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协商不一致的,有关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全部用于担保或被其他执法机关查封、冻结,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6〕决定延长案件执行期限情况或扣除案件执行期限情况;
〔7〕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款物给付情况;
〔8〕案件委托执行的,受托法院的立案情况、联系方式;
〔9〕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92、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以下情况进行查询:
〔〕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和期限;
〔2〕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情况;
〔3〕已履行款物的给付情况;
〔4〕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5〕罚款、拘留的依据;
〔6〕申请执行费用的收取及实际执行费用的负担等情况;
〔7〕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93、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以下情况进行查询:
〔l〕案件的执行法律依据;
〔2〕相关异议的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
〔3〕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4〕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94、以下情况,执行法院应通过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须知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委托执行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权限;
〔2〕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
〔3〕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
〔4〕当事人对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权利;
〔5〕执行法院收取执行款项,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6〕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执行法院应出具执行材料收取凭证,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95、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事项未告知的,除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得将案件延期执行或中止执行。
〔三〕执行悬赏公告
96、以下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2〕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
〔3〕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的。
〔4〕其他应当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
97、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查找对象、执行悬赏公告刊登的方式、范围、时间、自愿支付的赏金标准、选择公告的媒体等。
98、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应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请局长报请院长批准发布。
99、执行悬赏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根本情况·
〔2〕执行依据;
〔3〕执行标的额;
〔4〕悬赏查找的对象;
〔5〕赏金标准;
〔6〕兑付赏金条件;
〔7〕赏金领取的方式;
〔8〕对提供线索人的保密承诺。
00、刊登执行悬赏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出。
实际执行财产缺乏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悬赏公告费用应先予扣出。
0、执行悬赏公告的赏金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方式确定,但赏金数额一般不高于因举报实际执行到位财产的5%。
02、申请执行人与举报人就赏金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3、执行悬赏赏金应纳入执行案件标的总额,并从执行财产中优先划付。
04、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执行悬赏活动。
〔四〕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媒体曝光
05、以下情形,可以将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进行曝光: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的;
〔2〕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的。
06、向社会曝光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经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依职权决定的,应提请局长报请院长批准。
07、决定曝光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在曝光前5日内书面通知被执行人。
08、被执行人在5日内请求不予曝光的,并自动履行了债务或提交债务履行担保的,应撤销曝光决定,不再曝光其名单。
09、决定曝光的被执行人名单一般应通过报刊、电视、播送、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发布。
0、曝光名单可以同时向金融机构和工商、土地、房屋、车辆管理等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可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离境。
2、被执行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境。
3、被执行人在曝光发布后自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付诸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并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在7日内将该被执行人从网络曝光的名单中删除,并通知相关部门。
4、刊登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曝光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曝光后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中予以扣出。
〔五〕执行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
5、以下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3〕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4〕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未登记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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