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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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或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材料等。
(3)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证据或者证明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发生变化且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证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宣告终止以及其他情形的章程、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公告、声明等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的通知、公告等。
(4)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开设银行帐户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帐号的证据,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出具的证明纳税人开设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关于开设银行帐户帐号的报告等。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认定纳税人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借或转售他人的证据,或者具备证明纳税人借用或购买他人税务登记证件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证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2)认定当事人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被涂改或者伪造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鉴定结论。
(3)认定纳税人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损毁证件行为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表,被损税务登记证件或残骸及其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未验证或者换证的证据,如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地税机关关于验证或者换证的公告,税务机关通知验证或者换证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发生扣缴义务超过30日的证据,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是虚假资料的证据,如伪造的资料的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七)其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
《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证明思路:
(1)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超过15日,如营业执照领取单、签收单等,或者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
(2)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报备未报备有关材料的证据。
(3)认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①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证据。
如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或通知,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的报告,询问笔录等。
②对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当取得被损毁或者被改动税控装置的现场影象资料,鉴定结论等。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应当具备证明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税款义务超过10日的证据,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1、逾期申报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取得纳税人其逾期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或者主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证据。
对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其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注:
《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及其法律责任
(一)偷税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分析:
偷税的构成要素(证据思路):
1、偷税的主体: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
具体地:
(1)认定纳税人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偷税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纳税人所伪造或变造并据以计税的帐簿(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
纳税人设置多套帐簿的,还应当取得其除作为计税帐簿以外的其他帐簿。
反映纳税人真实生产经营状况的记录及其他资料。
纳税人变造帐簿、记帐凭证的,还应当取得鉴定结论。
(2)认定纳税人隐匿帐簿、记帐凭证偷税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有隐匿帐簿、记帐凭证行为的证据,如地税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帐簿、记帐凭证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帐簿(帐页)、记帐凭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3)认定纳税人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偷税的,应当具备纳税人有销毁当期或者尚在保管期限内的帐簿、记帐凭证行为的证据,如地税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帐簿、记帐凭证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原帐簿(帐页)、记帐凭证的复印件,被销毁的帐簿(帐页)、记帐凭证的残骸及其鉴定结论,询问笔录等。
(4)认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实际收支与帐簿记载情况不一致的证据,如纳税人多列支出的帐页,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科目的帐页、记录及其他资料,证明纳税人有未入帐收入的合同、收款凭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5)认定纳税人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偷税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证明税务机关已通知纳税人申报的证据。
如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税务机关虽未通知申报,但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故意不申报的证据。
(6)认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资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不符的证据,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反映纳税人真实生产经营状况的记录及其他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7)认定扣缴义务人偷税,除依照上述条款取得证明扣缴义务人具体实施偷税行为的相应证据外,还应当具备证明扣缴义务人已代扣纳税人税款或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的证据,如有关合同,支付凭证,收据,证人证言等。
(8)当事人偷税数额及比例的证据。
3、关于构成偷税的客体和主观方面的分析。
案例分析:
已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算不算偷税?
红旗饭店在1999年就按照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开始从事生产经营。
自开业以来,红旗饭店基本上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纳税,没有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
但2003年2月20日,红旗饭店仍未申报缴纳其2003年1月份的营业税。
某县地方税务局经过检查核实,认为红旗饭店逾期申报1月份税款的情况属实,并且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便根据从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红旗饭店逾期申报行为构成偷税,决定追缴红旗饭店所偷的税款3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万元。
红旗饭店不服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缴纳了税款之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
其理由是:
1、饭店自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2、没有按时申报1月份的税款,是因为近期财务人员变动,新财务人员尚未熟悉业务,耽误了申报期限,根本上不存在偷税的故意;3、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县地方税务局并没有对其进行通知申报;4、县地方税务局对其进行偷税罚款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市地税局经审查后认为,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红旗饭店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说明了地方税务局已通知其申报,其不缴纳1月份的税款的行为,构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因此,认定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度,决定予以维持。
红旗饭店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县地方税务局的偷税处罚决定。
焦点问题:
税务机关能否运用《高法解释》进行行政处罚?
偷税的故意问题。
(二)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编造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
2、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支付所得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营业帐簿(帐页)、记帐凭证、票据、合同等。
3、证明纳税人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后果的证据,如纳税人虚报亏损经纳税调整后仍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据材料。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1、证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不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不缴、少缴税款后果的证据,如营业帐簿(帐页),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有关合同等。
2、证明纳税人行为未构成偷税的证据或有关说明,如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未通知其申报,或者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其主观故意不申报的证据等。
问题:
(小结)下列情况下,分别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包括按期缴纳了税款,或者不存在税款缴纳的情况)——《征管法》第62条
(2)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68条
(3)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可能的情形是:
其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征管法》第63条
其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征管法》第64条第一款
其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4)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可能的情形是:
其一,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征管法》第63条
其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征管法》第62条,按“情节严重”处理
(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
(四)逃避追缴欠税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1、证明纳税人欠税的证据,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欠税清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的税务文书等。
2、证明纳税人欠税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该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调查报告或现场照相、录音、录像,纳税人处置财产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五)骗取出口退税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抗税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当事人抗税的,应当具备证明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过程的证据。
如询问笔录,影象资料,证人证言等。
2、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或事实认定材料。
3、被实施暴力、威胁的税务执法人员的陈述。
4、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或财产、物品受损坏的鉴定结论。
(七)欠缴少缴税款(拖缴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拖缴税款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1、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的证据,如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纳税申报表等。
2、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后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证据,如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在限期过后的欠税情况报告等。
(八)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证明思路:
认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当具备证明当事人有扣缴税款义务及其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证据,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十)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证明思路:
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地税机关检查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1)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等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2)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挠检查的证据。
如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当事人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止地税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有关情况和材料或者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询问笔录、影象资料或者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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