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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强调重点金融经济
金融和经济基础知识
宏观调控法一样原理
1.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为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合法性原则要紧表现为调控主体程序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合法两个方面。
4.宏观调控法是与_市场治理法相并列的部门经济法。
5.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以经济手腕和行政手腕法律手腕为主,以微观经济为辅。
1.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_国民经济整体活动_进行调剂和操纵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依照宏观调控法,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依法干与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不直接设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3.有关政府代表国家依市场治理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直接干与的理论,属于(微观经济学)的范围。
4.经济法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治理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
5.宏观调控法的大体原则除具有指导立法和(法的实施)的意义外,也有利于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
1.宏观调控法依法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腕调整市场主体的交易
2.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干与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败理论)
3.宏观调控法体系要紧由以下(打算法、产业法、投资法、财政法。
金融法、价钱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治理法、对外贸易法)组成。
4.宏观调控法中的合法原则要紧表此刻(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调控的程序合法)。
5.在下列哪些原则中,属宏观调控法大体原则的有(间接调控原则、公布原则、打算指导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大体原则。
答:
宏观调控法的大体原则,是指表现宏观调控法大体精神,并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大体原则要紧有以下六个:
1.间接调控原则。
依照该项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的调控具有间接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有关调控的法律规范形式上,更多地运用选择性规范形式。
2.打算指导原则。
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打算进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打算应以指导性打算为主。
指导性打算关于确信国民经济进展方向。
产业政策、重大战略调整等具有指引作用,从而会阻碍到市场交易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布原则。
政府在宏观调控工作中实施公布原则,不但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能够使市场主体在信息取得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公平地展开市场竞争。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紧表现为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是指只有中央和省级政府才能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
而调控程序的合法性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则是依法明确并严格遵守调控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
5.适度性原则。
宏观调控的适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市场无法调剂或调剂不妥的领域;宏观调控的成效应当有利于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进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当适度,不能管得过量、过细,也不能管得太松、太少。
6.稳固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运行特点,要求宏观调控法维持相对的稳固性。
而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适时调整性,使得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法又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因此,必需正确处置稳固性和灵活性二者之间的关系
略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答: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依照宏观调控法,国家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整体活动进行调剂和操纵。
因此,宏观调控法以国家干与理论和相关的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败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具体内容为:
1.市场失灵是国家干与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重要缘故。
市场失灵理论主若是有关市场调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和相关政府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干与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
2.政府失败理论,主若是有关政府在运用经济政策调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问题方面显现的调控失败、官僚主义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
3.宏观调控法所依据的国家干与理论,其具体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该国家干与理论属于宏观经济学范围;该国家干与理论的具体内容要紧表现为几类宏观经济政策理论,例如,经济增加政策理论、稳固物价政策理论、反经济周期政策理论、就业政策理论、资源治理和爱惜政策理论和国际经济政策理论。
总之,宏观调控法所依据的政府干与理论,其大体特点是,在国民经济显现经济过热征兆时,政府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减少总需求,抑制投资和需求;而当国民经济趋于衰退时,政府则依法运用经济杠杆刺激社会总需求,鼓舞投资和消费。
打算法律制度
打算法
打算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治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打算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打算法的体系
打算法的体系是由打算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和谐、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简述国家打算的特点。
答:
(1)针对性;
(2)事前性;(3)综合性;(4)法定性;(5)组织性。
简述打算法特点。
答:
(1)打算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2)打算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简述我国打算法的大体原则。
答:
(1)打算法法定原则;
(2)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3)综合、平稳和和谐原则;(4)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5)坚持计划先导原则。
简述打算法的作用。
答:
(1)打算法规范政府的打算行为,避免和克服打算进程中的政府失灵现象。
(2)通过对打算主体权限的设定,限制政府在打算进程中的本钱扩张偏向。
(3)通过打算程序的法定化,制约政府内的腐败行为。
简述法国进行打算体制的改革的要紧内容。
答:
(1)改变打算的编制方式。
(2)改变打算的形式和内容。
(3)增强打算的民主监督。
(4)推行打算合同制度。
简述日本的经济打算模式成功的体会方面。
答:
(1)打算编制方式的科学化。
(2)打算操纵目标的合理化。
(3)经济打算机构的精干化。
(4)经济打算的实施和国土开发打算的同步化。
简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法的内容。
答:
(1)国家打算任务制度。
(2)国家打算体系制度。
(3)国家打算指标体系制度。
简述打算和计划的概念和打算的分类。
答:
(1)打算一般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计划或规画,包括以后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简单地说,打算确实是以后行动的方案。
(2)打算与计划意义相近,一样而言,计划是指国家或地域的久远进展打算,是对尔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但不是具体项目的方案。
(3)打算的分为:
个人打算;组织打算;国家打算。
简述打算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打算和打算法的内容、范围乃至作用和地位同之前实行打算经济体制时期比较,已明显不同。
打算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腕,与市场的基础调剂和谐配合发挥作用。
打算具有弥补市场缺点,避免“市场失灵”的作用。
既然打算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事前调剂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腕,而且打算表现着对各类经济政策和经济手腕的和谐,表现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方向和目标,因此,国家必然要把打算加以法律化,并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法律基础。
简述法国、德国、日本都有哪些打算法律制度。
答:
法国:
1982年公布的《打算化改革法》提出了打算立法的改革方案,旨在使打算立法工作民主化、合同化和分权化。
德国:
从1967年开始,国家经济打算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为此德国制定了《经济稳固与增加增进法》。
日本:
以1960年的贸易自由化打算大纲为例,前后制定了《产业结构长期假想》、《8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假想》、《面向21世纪产业社会长期假想》、《公共投资十年打算》。
投资法律制度
1.中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在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样不得低于(25%)。
3.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能够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4.(董事会)是中外合伙经营者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中外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5.外资企业是指(全数资本都是外国投资的企业)。
(二)名词说明题
1.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并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
2.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类手腕,对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项目业主责任制,是指由项目业主从建设项目的规画、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进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组织治理形式。
4外商投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其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我国,并通过对其资产运行的完全或部份操纵,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5.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
(三)简答题
1.简述投资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
投资法律关系的特点要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普遍性和特定性。
不管是投资活动中的政府,仍是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均能够成为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2)方式的综合性。
这是由投资活动在宏观上兼有市场调剂和打算调剂的二元体系特点决定的。
(3)行为的规范性。
在投资活动中,对政府直接或间接调控投资关系的手腕必需依法强化,并将行政调控手腕依法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2.简述投资活动中的财政治理的内容。
答:
投资活动中的财政治理,是指政府依法运用财政杠杆调控投资活动,同其他投资治理制度(如投资打算)相配合实现调控目标的进程,要紧表此刻经济手腕和行政手腕两个方面。
就经济手腕而言,是指政府依法通过财政分派和再分派活动改变物质利益关系,以此引导投资行为;
就行政手腕而言,是指通过财政分派系统的行政机构自上而下的发布命令、规定等发挥作用,直接对投资主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鼓舞和限制作用。
不管是哪一种手腕,都必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有关财政治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3.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出资的治理的内容。
答:
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治理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对外国资本来源的限制。
例如,外商投资必需完全或按必然比例从国外注入;
(2)依法对外商出资方式的限制。
例如,外商不得以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权益作为其出资担保;(3)对外商出资期限的限制。
例如,我国法律对外商依照审批、注册文件在规定的期限之前一次或分期交纳其认缴的出资和超期出资的法律责任,也有具体的规定。
4.简述外商投资鼓舞和爱惜制度的内容。
答:
我国的外商投资鼓舞和爱惜制度其要紧内容为:
(1)依法确立外商进行直接投资的形式;
(2)下放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治理手续;(3)规定外商有效自由兑换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自主权;(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鼓舞外商投资的地域、领域实行税收优惠;(5)规定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以后,能够从企业(161)的外汇账户中自由汇出,免交汇出税;(6)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7)我国已与76个国家签定了鼓舞和爱惜投资的协议。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内容
1.企业应同意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
(1)在对外投资上,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审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和对外投资报酬率估量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2)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和财产担保损失,必需成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伙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成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3)在利润分派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需按规定分派。
除公益金能够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需用于企业进展。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开办的或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利用的资产全数属于国有资产;非
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开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存的净资产,
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意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制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制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利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开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记录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类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权益的界定。
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份,全数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分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
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数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类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份界定为国家股;②其他减免税部份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分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份形成的国家股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若是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分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份不属于国有资产。
二产权纠纷的处置程序
1.内部矛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一起上一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
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即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
第一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置。
三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制度
1.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部份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归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之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更
(5)除上市公司之外的整体或部份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部份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信诉讼资产价值
(9)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同意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
对其非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2.能够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份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归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或转让的,能够不进行资产评估。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从2002年起,国家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
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一起承担”。
1.核准制
(1)核准制的范围: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
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注意单选题)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的文件。
(4)财政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注意单选题)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关于备案制,财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制
(1)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能够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2)若是实际交易价钱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五国有资产产权记录
1.占有记录
(1)只若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不论是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仍是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记录。
(2)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地域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起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信企业产权记录的管辖机关。
(3)如国有资本各出资者出资额相等,则按其选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信企业产权记录的管辖机关。
2.变更产权记录
只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发生变更、“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更的,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记录。
变更产权记录的情形包括:
①企业名称、居处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更的;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更的;⑤产权记录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更产权记录。
3.注销产权记录
注销产权记录的情形:
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②企业转让全数产权或企业被划转的;③产权记录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记录。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记录实行年检制度
六法律责任
1.评估机构违背规定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一起承担”。
(2)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处以所得收入1—3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2.违背国有资产产权记录治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责令更正、通报批评,能够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①在规按期限内不办理产权记录的;②隐瞒真实情形,未如实办理产权记录的;③不依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记录的;④伪造、涂改、出卖或出借国有资产产权记录表的。
(2)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中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资产治理法的调整对象
国有资产治理法是调整在治理和利用国有资产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国有资产组织治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作为一个政治主权概念不可能亲自行使所有权,需要必然的国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需要确信所有权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机构的权限职责、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等,在此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组织治理关系。
国有资产治理组织治理关系由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有利于从法律上保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第二,国有资产基础治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不该是一种静态的所有权爱惜,而是需要通过国有资产在必然经济领域的流转,取得数量上的增加和质量上的提高。
而在利用国有资产的进程中,第一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大体情形,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产及权利归属的界定与记录,资产的评估与统计等,在此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基础治理关系。
国有资产基础治理关系由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清楚,保值增值。
第三,国有资产运营治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其运营本身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必需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整体布局和需要。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计划、布局,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的收益等方面具有指引作用,在此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有资产运营治理关系。
国有资产运营治理关系由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率。
第四,国有资产监督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鉴于国家的属性,寻求国有资产利用和治理的代表和代理者是必然的,但由于代表和代理的具体实施者为必然的自然人,而人的利益和机遇本性的存在,使国有资产不时面临寻租者的风险,因此,对国有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是必需的,在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经济关系由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进国有资产合理利用。
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的大体框架
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决定于作为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由于对国有资产治理法调整对象熟悉上的不同,在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呈现不同的模式不合。
但随着国有资产治理体系的完善,关于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的框架安排的熟悉会趋向一致。
笔者以为,不同层次和不同门类的国有资产治理法都是以不同层次的治理和利用国有资产进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治理和利用国有资产的经济关系结构决定了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大体框架安排。
那个框架大致为:
第一,国有资产组织治理法
国有资产组织治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组织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国有资产治理机构组织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
第二,国有资产基础治理法
国有资产治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基础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记录法、国有资产统计及经营状况评判法、国有资产评估法等
第三,国有资产运营治理法
国有资产运营治理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运营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国有资产投资治理法、国有资产大体建设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国有资产交易转让治理法、国有资产收益治理法等。
第四,国有资产监督法
国有资产监督法是调整在国有资产监督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国有资产监督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法等。
第五,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的组成部份。
自然资源的属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爱惜进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丛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治理法、草原法等。
国有资产治理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全然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劳,其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关于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纲领性意义。
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大体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大体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关于国有资产治理和利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治理和利用的行政性法规和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在国有资产治理法律制度安排中,此类法规是大量的。
如《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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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 强调 重点 金融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