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 建造师的 基本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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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2Z20101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执要求(掌握)
2Z201011建造师基本条件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如下:
(1)法规;
(2)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2Z20101建造师执业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施工的项目经理;
(2)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所制定的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工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颁。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Z201013建造师执业前提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经过注册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设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再次手续,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注册。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2Z201020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基本知识(掌握)
2Z201021民事法关系的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三个要素成。
1.民事法律关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与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
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
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①企业法人
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工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
施工总承包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②非企业法人
包括: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他组织
指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织。
包括非法人业、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客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资料和消费资料。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的创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守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事活动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
(2)客体变更
是其范围变,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民事律关系主体与体的变更,将会导致内容的变更。
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2.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
(2)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解。
(3)违约终止,一方违约,或发生不抗力。
3.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法律事实即是事法律关系产、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①然事件;
②社会事件;
③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积极的作为或极的不作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
③行政行为
指国家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为;
④立法行为
指国家权力机关;
⑤司法行为
指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构所施的法律监,各级审判机构。
2Z201023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
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其次,不得违背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形式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某一时间万般皆下品,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③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滥用代理权。
4.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2Z201025财务权的基本内容
1.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
债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①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本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财为不特定的。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①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分割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④无因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4)债的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也就是自然消灭了
②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方法消灭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对等债务;
●同一种类的给付债;
●都已到履行期限。
③债因提存而灭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一时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⑤因免除而消灭
免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⑥债因当事人死而解除
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2.物权
(1)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①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②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质、留置权。
③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
(2)物权的保护方法
①请示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
②请示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
③请示恢复原。
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
④请示返还原物。
被他非法占有时。
⑤请示损失赔偿。
造成物权人的经济失时。
3.知识产权
是指人们对其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以法律式加以保护的要知识产权为:
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权;④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如下:
①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②专有性;
③地城性;
④时间性。
(1)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客体:
建筑作、团形作品、模型作品。
(2)专利法
专利权的主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
利权的客体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法
商标是区别商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可以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1.时效的概念
时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诉讼时效的概
诉讼时效是指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当事人自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限制。
4.诉论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通常为1年。
(3)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护。
5.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6.诉讼时效的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
7.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Z201030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掌握)
2Z201031施工许可制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申请领建设工程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Z20103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建筑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取得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符合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工企业;
(5)有满足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3)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手续;
(4)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
(5)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2Z20103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2.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建设单位应当自品目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试验施工许可证。
(3)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1034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Z201040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掌握)
2Z201041承揽程的有关定
(1)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业务。
(2)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包。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揽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Z201042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禁止转包。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的施工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Z201043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1)承包单位超越等级承揽工程的,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连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处以罚款。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Z201050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2Z201051建设工监理的依和内容
1.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国家行建筑工监理制度。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1)法规;
(2)工程建设文件;
(3)委托监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同。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安全管理也是监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201052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申请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Z20105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揽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Z201060招标投票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掌握)
2Z201061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生产首先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开标的程、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都应公开。
2.公平原则
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地区、本系统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毫不相干员会的成员。
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杸标机会。
其不同之处在于,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
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
4.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失,责任方将承揽缔约过失责任。
2Z20106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基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商品住宅,握手经济适用住房。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施工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2Z201063招标程序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1)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2)招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
(2)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应遵循公平原则;
②内容应当完备、准确;
③标底保密;
④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3.发布招标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介发布。
(2)发出投标邀请书
①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发出投标邀请书。
②投标邀书的内容。
载明招标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
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投标申请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
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5.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也难以确认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投标人若有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应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给予解释和答复,并将解答同时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杸标人。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20日。
8.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Z20106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罚款。
(2)以不合理的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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