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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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卷二
202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卷二)
一、选择题
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是()。
A.在制定宪法时直接规定
B.用宪法修正案方式增补
C.通过惯例
D.由总统行政命令规定
2、按1787年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包括()等。
A.管理对外贸易B.发行货币
C.维持地方治安D.宣战、媾和
E.专利权
3、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
4、美国是最早建立下列哪些制度的国家()
A、信托制B、违宪审查制C、反托拉斯法D、联邦制
5、美国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有()
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破产改革法
6、1947年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规定,当选总统职位不得超过()。
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7、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种模范法典或标准法典,供各州立法、司法时参考,其中包括()。
A.《联邦刑法典》B.《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C.《模范证据法典》D.《模范刑法典》
E.《模范商法典》
8、随着历史的发展,美国国家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是()。
A.联邦权力削弱B.各州权力扩大
C.联邦权力扩大D.各州权力削弱
E.联邦和各州权力均扩大
9、制定近代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
10、美国的违宪审查制是通过()确立的。
A、1787年宪法规定B、宪法修正案规定C、判例D、惯例
二、简答题
1、美国联邦享有的“默示权力”
2、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3、美国行政法与英国行政法相比有哪些异同?
1、现代美国法律统一和系统化趋势表现在什么地方?
2、《统一商法典》确认了哪些商法原则?
6、美国刑法在犯罪分类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7、美国刑法有什么特点?
8、试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
9、建国后美国法律仍保留在普通法法系之中的原因是什么?
10、南北战争后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表观何在?
11、简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
12、按1787年美国宪法,联邦权力的分配如何体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13、美国诉讼上的特点是什么?
14、人权法案
15、美国宪法的修改方式
16、在美国监督和控制行政的手段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2、比较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2、ABDE;3、B;4、BCD;5、ABC;6、B;7、BCD;8、CD;9、B;10、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联邦除享有宪法列举的授予权力外,还享有从这些“授予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
这是19世纪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布的,不是宪法明文规定。
后来成了扩大联邦权力的根据。
2、美国最早的反托拉斯法,1890年颁布,由于是议员谢尔曼提出的,所以称为谢尔曼法。
垄断的形成产生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因为过分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美国制定此法,就是用以反对限制和垄断,保护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
该法第1条规定:
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000美元的罚金或一年以下的禁锢。
3、美国行政法承袭了英国行政法的一些传统:
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缺乏系统的行政法体系。
美国行政法比英国行政法进步之处表现在:
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有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
4、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美国法律向统一和系统化发展,政府为此进行了大量工作。
表现在:
(1)成立了“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了大量法规草案,建议各州采用。
(2)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系列模范法典供各州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参考。
(3)制定了《统一商法典》,除路易斯安那州外,被普遍采用。
(4)编纂了判例法的汇编《法律重述》。
5、确认了五项原则:
(1)奉行诚实信用原则;
(2)商法应合理产生并应承认商业习惯和惯例;(3)寻求简化商业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则;(4)当事人在合理且不损害州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修订法典规定;(5)补救应被解释为使守契约的受害方能够恢复到原来状态。
6、美国刑法的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分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这样的“等”,而且还进一步把重罪和轻罪分为不同的“级”,如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一级轻罪、二级轻罪等,以使法官在判刑时更易掌握标准,使“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在量刑中得到更精确的适用。
但各州刑法典对于“级”数的划分并不完全相同。
7、美国刑法具有以下特点:
(1)刑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
(2)刑法结构体系具有复杂性;(3)犯罪分类的多样性和量刑的悬殊性。
8、美国保证“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实现的宪法制度之一,含义是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项制度在宪法中或在任何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确立的。
9、独立战争胜利后,虽然法典编纂派发生过很大影响,但美国最终还是决定以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美国的法制。
其原因有:
(1)独立后的美国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急需有一种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
(2)美国当时已经实现了独立,同英国的民族矛盾已经解决,敌视英国的情绪已逐渐缓和,尤其美国无论在法律,还是在语言、生活习惯和文化方面,与英国都有着渊源关系。
(3)此时的英国法已经完成由封建性向资本主义法的过度,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概念被赋予新的内涵,有可继承的基础。
(4)英国普通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使普通法深入人心。
英国法学家布拉克斯顿的名著《英国法注释》1803年在美国的出版起了巨大的作用。
10、南北战争后美国资本主义有了飞速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以及生活方式,思想感情以至理想都与英国有了很大的不同。
与此相适应,美国法律也与英国法律分离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这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殖民地时期所接受的英国普通法进行彻底的改革,剔除其带有封建性的、繁琐的、不适合美国国情和社会生活需要的部分,着力创建美国自己的普通法;另一方面是加强立法活动,并加快了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步伐。
1892年成立了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起草了一百多项统一标准法案,供各州选用,或按此制定相应的法律。
三是建立了自己的判例理论,形成自己的“先例原则”。
11、主要内容有:
(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
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享有“造物主”赋予他们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
宣布,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如果某一政府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成立新政府。
(3)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宣言》明确地宣告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是17、18世纪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的内容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
《宣言》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它所说的“人人”并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在内,故其通过时删掉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
12、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例如,宪法把行政权授予总统,他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权力很大。
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的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可进行弹劾。
联邦最高法院亦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而失效,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依国会立法所建立的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
国会还可弹劾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等等。
13、美国诉讼上的特点是:
(1)以宪法保障诉讼权利;
(2)实行普遍陪审制;(3)实行辩论制;(4)审前程序结案率高;(5)有一系列证据规则。
14、即美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
由于1781年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所以遭到各州人民的反对。
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1791年经批准生效。
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饿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5、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修改的唯一方式。
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又2/3议员提出,或应由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经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表明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刚性”特征。
16、在美国,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总统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的控制、行政公开制度等手段来实现。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其主要特点如下:
(1)外在特点:
A、联邦宪法是根本法,在美国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一切与联邦宪法相违的部门法
和州法都无效;
B、联邦宪法是刚性宪法,宪法为自己制定了严格的修正程序;
C、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
(2)内在特点:
A、规定美国是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宪法把美国国家的结构形式由邦联制改为联邦制,肯定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
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的权力,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各州的权力,如可以制定自己州的宪法、法律,可以建立自己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以及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末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
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行政首脑。
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享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切权力。
所有行政机构都对总统负责,总统在国家机构中占有突出地位,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特点之
B、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
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C.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以后追加的。
宪法在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D.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即不是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之后与宪法形成一体。
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而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
E、限制政府权力。
2、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于普通法系,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以及种族、信仰等各方面都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美国法律也就不能不具有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表现在:
A、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仍然是判例法。
B、法律风格一致。
美国也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
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先例原则实际确立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推理的方式;在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上,也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窗同,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表现为:
A、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是,对英国法的
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时哟功能。
相较而言,英国法强调传统,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精神。
B.美国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
与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
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两套法院体系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
因此,美国的法律制度较英国的法律制度更为复杂,更为多样化,
C.美国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
美国法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成文法比较发达。
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从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
另外,英国强调法官的作用,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也主要以务实型的“学徒”方式进行。
美国既强调法官的作用,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
法官的培养也是大学法学院的任务。
学生接受的是法学教育,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培训。
D.法律解释具有灵活性。
如“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在美国,遵循判例原则却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它改变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
美国法院对制定法也有解释权,这种解释常常造成制定法极大伸缩。
E.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一、选择题
1、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的产生方式是()。
A.先知指定B.世袭C.推选D.前任哈里发任命
2、按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每天应进行()次礼拜。
A.2B.3C.4D.5
3、穆斯林履行“朝功”,朝圣的地方是()。
A.麦加B.麦地那C.巴格达D.古莱西
4、《古兰经》关于女性亲属继承权的规定是()。
A.没有继承权
B.有与男性亲属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C.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一半
D.继承数量为男性亲属的1/3
5、按伊斯兰法,背教罪的处刑是()。
A.死刑B.砍右手左脚C.鞭打80下D.流放
6、《古兰经》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大都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
A.黄牛章B.光明章C.妇女章D.雅辛章
7、除《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外,伊斯兰法的渊源还有()。
A.阿拉伯帝国的立法
B.各地风俗习惯
c.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
D.外来法律
8、在8—9世纪教法学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它们是()。
A.哈乃非派B.马立克派C.沙菲仪派D.罕百里派
9、伊斯兰刑法把犯罪划分为()。
A.重罪B.轻罪C.经定刑罚罪D.酌定刑罚罪
10、下列关于伊斯兰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死法系。
B、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
C、伊斯兰法是神权法。
D、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中,教法学家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简答题
1、伊斯兰法
2、伊斯兰法系
3、教法学
4、圣训
5、简述伊斯兰法中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
6、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三、论述题
1、试述伊斯兰教法学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作用。
2、试述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3、伊斯兰法与教会法都是宗教法,两者存在哪些差异?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2、D;3、A;4、C;5、A;6、AC;7、BCD;8、ABCD;9、CD;10、AB;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伊斯兰教教法。
“教法”一词是阿拉伯字“沙里阿”的意译,原意指“通向水源之路”,在宗教方面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泛称“道路”或“常道”。
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2、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推导的方法主要是类比和公议。
4、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
这就是圣训。
5、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他神灵。
为了证明独信真主,就必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叫做“五功”。
即:
(1)念功,就是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2)拜功,即做礼拜。
礼拜每天应进行五次,星期五本行公共礼拜。
(3)斋功,指斋戒。
伊斯兰历每年9月进行,从日出到日落不吃任何饮食。
(4)朝功,即到麦加的克而伯庙)去朝圣。
公众集体朝朗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叫“大朝”,另外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叫“小朝”。
(5)课功,即法定施舍。
穆斯林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施舍。
后来,施舍实际上逐渐变成一种税收,是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征收的一种贡赋。
6、伊斯兰法的渊源有:
(1)《古兰经》。
是伊斯兰法的最高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记录而成。
(2)圣训。
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
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3)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
(4)其他渊源,包括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
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古兰经》中的法律是神启的,是至高无上、永世长存的,绝不能对它们进行修改和增补。
对圣训同样不能加以变更,但可以对它们进行研究、解释,把它们所包含的更深层的、前人未认识的规则发掘出来,在穆斯林中实行。
所以,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
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方法有:
(1)类比。
即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这种方法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已开始使用。
通过这次类比创制出了合谋杀人罪的处刑规则。
随着法学的发展,类比被广泛运用。
(2)公议。
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后来公议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也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伊斯兰法原则和制度就是由教法学家通过上述方法创制出来的。
教法学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作为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伊斯兰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
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没有明确界限。
(2)教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
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通过一般途径来发展,而只能通过虔诚而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和解释它们的含义,从而不断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
这种研究神启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
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
因此,伊斯兰法被称为“法学家法”。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为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任何穆斯林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
但这种严格性只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
举例来说,《古兰经》禁止利息,但各地在实践中都有许多方法来逃避这一规则。
方法之一是以买卖形式进行借贷。
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现代信奉伊斯兰教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还在不同程度上保持效力。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均有很大差异。
随着封建势力的发展,到阿拔斯王朝后期,形式上的统一也已不复存在。
这就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不统一的根本原因。
从伊斯兰法的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而圣训则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
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
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5)受外来法律影响。
阿拉伯半岛的发展较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
伊斯兰教在形成中就接受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法规也深刻地影响了伊斯兰法。
3、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教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按伊斯兰教义生活同时也遵守了伊斯兰国家的法律。
在阿拉伯帝国中,除伊斯兰法外,不存在独立的世俗法体系,即是一元的法律体系;而教会法形成之前,欧洲已经有可完善的世俗法——罗马法,当教会对日耳曼人产生影响时,日耳曼人也有可自己的部族法。
所以,教会法始终没有与世俗法相融合,而是独立于世俗法之外,是二元的法律体系。
(2)两者发展结果不一样。
伊斯兰法至今在伊斯兰国家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社会仍有影响;而教会法在17、18世纪后就退守于灵魂领域,丧失了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只是教会内部的规则。
(3)两者内容有所区别。
在土地财产上,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是真主所有,但规定了不同的占有形式;教会法只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
在刑事立法上,伊斯兰法规定对伊斯兰国家有危害的行为都可以处罚,处罚的手段上宗教色彩淡薄;教会法则更多地注重对教义的违背,在处罚上注重宗教性质的处罚手段的应用。
在司法制度上,伊斯兰法普遍建立卡迪法院,一切纠纷的判断都以教义为准则。
在诉讼程序上较为灵活。
教会法建立了教会法院体系管辖与世俗法院界限明确,在诉讼上有严格的程序规范。
在婚姻上,伊斯兰法不禁止离婚,而教会法禁止离婚。
等等。
一、选择题
1、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并在后来被确认为宪法性文件之一的制定法是()。
A.《克拉灵顿诏令》
B.《大宪章》
C.《威斯敏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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