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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院工作效率,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我们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的日常管理。
首先根据上级要求,成立了以院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医疗报帐中心",指定由主任专门负责"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对外设置宣传栏,加强宣传"新农合"政策及公示有关"新农合"的制度、补偿情况等。
对内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新农合"主要政策规定及管理内容的培训。
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并按不同职责,将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并与年度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在对参合人员的诊疗活动中,我们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新农合"的各项规定,按章操作,不违法违规。
始终恪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遵循用药规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出院时,视病情不带药或在规定天数范围内带药。
严格执行医药价格规定,合理收费,无混淆计价及串换药品行为,不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
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增长。
由于我们始终按照《古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努力规范服务行为,为参合农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参合农民普遍感到满意,得到一致的好评。
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体系保证下,我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及时、准确向县合管中心上报报账材料。
20xx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20xx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省、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和“巩固提高、惠民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医疗保障惠民为主线,以加强基金监管为重点,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为关键,进一步巩固新农合参合率,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增强新农合制度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院服务行为,全力支持医改工作,切实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不断提升新农合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确保20xx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力争达到98%以上。
2、调整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继续巩固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政策。
3、努力提高新农合受益度,力争新农合实际住院补偿率不低于55%,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达65%以上。
(具体以省市下达的指标为准)4、努力提高新农合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做好医院管理系统、农卫系统和新农合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全面完成“新农合医疗卡”的发放和系统调置等工作。
5、严格控制五项指标:
①基金使用率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基金节余率不超过10%;②住院率控制在11.5%以内;③县外转诊率较上年下降,力争控制在10%以内;④住院总费用增长控制在5%以内;⑤次均住院费用增长不超过与各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协议上限。
6、加强队伍培训,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1、全力筹集新农合资金。
20xx年,我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为470元/人,其中个人出资9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人。
一是全力做好参合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工作。
认真制定筹资方案,继续采取乡村干部上门收缴现金的方式完成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
加强新农合政策宣传,努力增强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20xx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5%以上,力争达到98%以上。
二是落实政府配套补助资金。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按要求完XX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并协同财政部门做好中央、省、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扎实做好参合信息核实工作。
切实做好参合农民的信息登记并及时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造册,严防漏造、误造。
认真做好参合资金和参合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资金与人数相符,确保参合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2、调整优化新农合补偿方案。
根据省市20xx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调整的指导意见,结合靖州实际,调整优化全县20xx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努力提高参合农民补偿受益度。
3、全面完成新农合“医疗卡”推广及有效使用。
并将此作为推动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详细制定目标任务书和推进时间表,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网络配套机具安装布放进度,现场培训指导操作人员,让参合农民一卡到手,家喻户晓,人人使用,实现规范管理流程、方便参合农民和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
4、严格把关新农合补偿核报。
严格遵循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及限制补偿范围规定、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审核,不得随意扩大可报费用标准,严防报人情帐、关系帐。
二是要坚持定点医院月报指标监测,按月对各定点医院的次均费用、床日费用、可报费用比、补偿率等指标进行分析、监测,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对指标异常的,要及时加强监管,分析原因,确保新农合长期平稳运行。
三是要加强费用控制管理,年初与各定点医院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对住院次均费用等继续进行指标控制管理。
督促定点医院制定费用控制方案,落实控费措施。
同时,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今年要对辖区定点医院全面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管理,适时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
四是要继续坚持三级审核把关制度,对所有住院补偿实行医院初审、审核员复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县内住院单次补偿在3000元以上须报农医办审核后才能补偿,县外住院单次补偿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任签字才能补偿。
7、全面落实新农合惠民政策措施。
一是继续巩固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政策;二是努力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新农合实际住院补偿率不低于55%,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达65%以上。
同时,认真落实湖南省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三是认真落实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政策。
四是实行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
8、着力加强新农合队伍建设。
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狠抓农医办领导班子和新农合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同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逐步改善农医办办公条件,提升新农合经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20xx年,农业农村工作坚持“为公园式街道添彩、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造福”目标,以生态XX区建设和发展都市农业为抓手,以壮大街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动力,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活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公园式城区、打造幸福美丽黄金园提供保障。
1.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迅速完成英雄岭集镇安全饮水工程改造,加快经开区产业承接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村建设,把桂芳村打造成经济强村、把黄金园村打造成文明新村、把英雄岭村打造成生态靓村。
2.推进现代化公园式城区建设。
实施预定“三年造绿计划”项目,高标准完成草花种植要求,建设生态景观林带15公里,建成最美庭院50个,实现“步步为景、处处皆画”的美丽景象。
3.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
重点扶持一批农业示范园和农业招商项目,从东至西、梯级布局,争取年内新增大量蔬菜、水果、花卉苗木基地。
4.全力打造“黄金园食品工业基地”。
做大做强“黄金园”“鑫香隆”等食品加工品牌,鼓励企业自建基地、扩大规模、升级产品;鼓励本土企业或外来投资商牵头打造“黄金园食品工业基地”,在土地利用报批、上级政策扶植、土地出让价格等方面予以优先、优惠。
5.加快乌山森林公园建设工作。
依托长沙先导区、望城经开区、望城农业科技园,年内申请完成乌山森林公园管委会机构架设,在基础建设、景点包装、古迹恢复等方面有较大突破,争取三年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报批。
6.打造“黄金公园”响亮品牌。
全面治理黄金河,精心打造洗心禅寺至乌山森林公园的黄金河滨水景观带和自行车游道,把黄金河建成靓丽的“生态风景线”;利用“黄金河”水道,将报母桥、青天寺、定石塘、蝴蝶树爱情公园、谢家新屋两型示范片区、大塘冲水库等景观景点连接起来,吸引更多人来“黄金公园”投资兴业、旅游观光。
7.农业项目与旅游产业有机结合。
鼓励奕辉科技农业、蝴蝶树爱情公园、华瑞休闲、青天寨农庄、东辉生态农业等项目,整合资源,延伸产业,建成集现代农业、旅游度假、餐饮娱乐于一体的较大型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
8.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健全和完善街道、村、企业三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形成科研成果进村入企业的良性机制;健全农产品___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9.加强新型农民技能培训。
与宣传部门合作,举办各类培训讲座,完成就业、创业培训300人以上,农民培训100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
10.推进水利设施建设。
完成全年水利项目建设,打造黄金河、定石塘、大塘冲景观水利,完成塘坝清淤200亩,渠道改造5000米,新增改善灌溉面积3000亩,鼓励农民集资、投工投劳进行水利建设,对以村、组为主建设的小型水利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1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农村沼气池20口,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处置工作。
12.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探索土地流转新途径、新办法,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实现街道范围内土地流转,由村民委员会主导、通过民主议事决策,达到“统一发展规划、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指导管理、统一环境保护”的要求。
13.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探索增强农村活力、创新农村管理的新途径,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及时解决因土地流转、权属纠纷等容易引发的各类不稳定问题。
14.加强组织领导。
督促各办、各村、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业农村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___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标准,扎实有序推进工作。
15.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每半年对各村、各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进行必要的奖惩,确保全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目标实现。
20xx年,在扎实做好参合患者医药费审核、补偿、结算等日常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在2月28日前做好20xx年未报销医药费的报销工作。
二是着力做好从网上在线结报,对联网的卫生室做好日常指导及培训工作。
三是继续强化宣传,并将___贯彻于新农合实施的全过程。
让农民全面了解新农合政策,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农民“知晓制度、享受制度、遵守制度”,进一步打好打牢新农合工作的群众基础。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督查。
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诊疗程序和用药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医疗机构监管,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五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新农合工作人员进行特困、优抚、五保等特殊人群的补助培训工作,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努力为贫困参合提供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双重保障。
六是做好新农合工作人员及乡村医生的日常培训工作。
加强对新农合报销过程中的审核工作,落实责任,确保新农合工作的平稳运行。
第一条根据___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___,___(xx3号)和___《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
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___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___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
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
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
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___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___、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二)五保户、低保户及政府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主动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四)省市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并全额划拨到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筹资时间: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
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
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
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
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
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
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guo、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
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时。
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
参合者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必须持卡享受即看即报
第三十四条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
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急诊除外)
第三十五条参合者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必须持《新型合作医疗卡》转诊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以及区合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街道合管办在工作日受理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
第三十七条参合者在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参合者在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区、街道合管办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参合者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按单病种结算的由区、街道合管办按有关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合管办、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区合管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挂号窗口。
为参合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合者时应认真核对《新型合作医疗卡》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
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六条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十七条区合管办、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防止基金超支、失控。
第四十八条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参合者应如实提供参合卡、处方、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病案资料、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帐册等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
接受区合管办、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参合者的监督。
第五十条参合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合管办如数追回。
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新型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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