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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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
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
(焦武路-东苑路段)合同
2018年月
甲方:
焦作市水利局
住所地:
焦作市焦东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维兴
职务:
局长
乙方:
焦作市怀源生态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焦作市示范区南海路南侧、金沙路北侧(焦作谙拓科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靳永春
职务:
董事长
鉴于:
1.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了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招标,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标,成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2.2015年4月19日,甲方与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甲方作为本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机构,已经获得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
4.乙方是焦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焦作市水生态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为投资本项目而专门成立的乙方,具体负责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国家政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项目”或“本项目”系指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1.1.2“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发挥项目的防洪、生态景观功能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安全、监控、通信、经营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3“社会资本方”系指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1.4“勘察设计单位”系指与甲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
1.1.5“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担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
1.1.6“经营权”系指甲方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而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的全部权利、利益。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
1.1.7“合作期限”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经营权的期限。
该期限由本合同第2.2款约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
1.1.8“法律变更”系指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或重新颁布。
但不包括甲方所在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或重新颁布。
1.1.9“开工日”系指本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具备开工条件,由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之后,按监理工程师下达正式开工令之日。
“竣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竣工验收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移交日”系指合作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提前终止时,满足本合同第18.9款约定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
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养护管理的质量。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维护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自然灾害:
如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
社会异常事件:
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与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人员的骚乱、停工、窝工、怠工除外;
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非任何一方能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异常情况。
“政府”系指焦作市人民政府。
除非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
项目合作协议系指《焦作市大沙河生态治理PPP项目(焦武路-东苑路段)合作协议》。
1.2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
1.3本合同的组成及次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3.1本合同;
1.3.2乙方股东出资协议、乙方章程;
1.3.3项目合作协议;
1.3.4磋商文件及补遗文件;
1.3.5响应性文件(含供应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有);
1.3.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2条经营
2.1经营权
2.1.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限内有效。
2.1.2乙方享有的经营权包括:
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权利;
运营、养护、维护、管理项目的权利;
与项目相关的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
2.2合作期限
建设期2年,自正式开工日起算。
运营期20年,自开始运营日起算。
2.2.2运营期不因建设期缩短而延长;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或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开工日延期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相应顺延,对于乙方的损失甲方予以合理补偿。
2.3项目所有权
虽然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享有本项目经营权,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一经形成,其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第3条经营权的转让及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1转让及变更的合法性要求
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发生股权变更,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2.1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变更
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变更需要遵守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
3.2.2政府出资代表的股权变更
政府出资代表转让所持有的乙方股权时,乙方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但因政府对政府出资代表所持有的乙方股权采取划转、政府出资代表重组时除外。
3.3权益的质押
3.3.1合作期限内,乙方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且仅限于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融资需要,质押本合同项下的收益权。
质押方案和计划必须经甲方同意。
若甲方对此提出异议,在未达成一致时,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
3.3.2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等方式,对乙方的融资活动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4条乙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4.1经营范围
乙方的经营范围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乙方应在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借贷及担保等行为。
4.2合作期限
乙方应在移交日起继续存续至少一年,即不少于23年,并体现在乙方的公司章程中。
第5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管理工作,保障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
5.2甲方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前期要件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甲方负责市政府辖区内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压覆矿产、文物、各类保护区、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等手续办理,按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协调保障项目建设施工环境,协助乙方运营工作环境。
5.5甲方协助乙方落实项目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弃)土场等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需的各种批文。
5.7除非有法定事由、相应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合同或本项目相关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乙方的正常经营。
5.8由于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5.9可行性缺口补助与超额收益分享:
5.9.1可行性缺口补助。
政府指定出资主体以建设期资本金注入、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对本项目进行补贴。
5.9.2按照本合同约定享用超额收益分享权。
5.9.3甲方负责将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10甲方及时提供融资所需的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完成项目融资。
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保证自觉接受本项目合作协议中有关乙方的相关内容的约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以下责任:
6.1.1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1.2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同时应接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6.1.3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执行农民工工资统一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建设及运营资金。
6.1.5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且不得违反社会资本方投标时的承诺。
6.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本项目建设内容所属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6.1.7监理单位由甲方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6.1.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已经开展了设计、支付征地拆迁费用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根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提供与项目投融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有关的资料。
乙方应为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需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
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定期或经常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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