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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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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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一、金融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客观表现: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窃取”是指用自以为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在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讲到这里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
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吧。
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
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所以,有句话说:
“莫伸手,申手必被捉!
”。
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受贿罪
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客观表现: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拉拢腐蚀,而受贿人在贪婪私欲的支配下而非法予以收受。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受贿罪的几种犯罪形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2、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3、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6、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9、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0、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二、全国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
(一)全国农村信用社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涉案主体看,以关键岗位人员为主,基层信用社负责人涉案比例大幅上升。
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机构分布于广大农村,点多面广,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管理水平相对不高,发案率居高不下,且以会计、出纳、信贷等关键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居多。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总结了三个“80%现象”;一是职务犯罪增多,增长率近80%;二是80%发生在基层银行;三是内外勾结案件占80%。
2、从案件性质看,套取、侵占、挪用资金,违规违法放贷等问题突出。
少数人员利用岗位上的便利条件,套取、贪污、挪用存贷资金;有的在办理贷款时,或内外勾结,违法发放,或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致使一些贷款无法及时收回。
原深圳宝安农村信用社联社副总经理兼沙井信用社主任邓某,在两年内,竟然侵占资金2.795亿元。
3、从作案手段看,方法不断翻新,出现了智能化作案的新动向。
除了收储不入账、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外,还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机,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专业化犯罪。
某银行一办事处主任多次进入电脑终端修改存户余额进行贪污,该行虽多次查出帐面不平,但无法找出问题所在。
最后,请生产商派电脑专家,通过生产商预设的最高密码打开电脑系统,查出了电脑被人修改的时间,才发现了该主任的犯罪行为。
(二)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教育滞后。
重视业务拓展,忽视教育管理,是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随着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以及金融同业竞争的压力,往往忙于抓业务拓展,疏于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岗位培训,在平时教育中,也缺乏有效的教育方式和手段。
2、管理松懈。
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管理松懈,是案件多发的关键原因。
虽然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从绝大多数案件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是有章不循,管理有漏洞。
有的以人手少为借口,搞“相互照顾、相互帮忙”,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等制度,导致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较为普遍。
有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信贷、出纳、会计“一手清”,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还有的不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甚至出现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案件。
3、监督不力。
制约机制脆弱,监督效率低下,是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随着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改革,出现了临时工、合同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但对职责权利关系却未作相应调整,导致“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监督制约形同虚设,使犯罪分子趁机作案,相关经办人员被动服从,甚至同流合污。
堪称“全国最大”的哈密市城郊信用社分社金融要案,原因就是仅有4名工作人员的信用社分社,两年多的时间,“丢”了1.45亿元。
被告人尉萍、王凤霞等人单独或结伙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对企业人员行贿、企业人员受贿的犯罪行为,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达1.45亿元,故法院判处各被告人9至2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4、查处不严。
发现不及时、惩治力度不大,是案件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少数负责人往往碍于情面,对下属人员发生的案件大多进行“内部处理”,能瞒则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查处时以经济、行政处罚代替法律处罚,不愿深查严惩,这严重削弱了法纪法规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犯罪人员侥幸作案的心理。
三、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几点建议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己成为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要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犯罪;建立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一)教育为先重预防。
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人思想上的蜕变,从思想上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
所以我们一是加强学习、二是正面引导、三是反面警示。
(二)强化监督促规范。
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快构筑和落实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约束体系。
一是要健全各项内控制度。
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控机制进行全面清理,查遗补缺,充实完善。
二是要改进内部检查制度。
除了积极配合银监部门监管活动外,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要通过交叉检查、核查、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易发案件部位和业务的检查;纪检监察、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部门要多管齐下,分兵把口,扎紧规章制度的篱笆,以杜绝违规违章操作。
三是要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要通过设立公示栏、举报箱、举报电话,聘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建立严密的监督举报网。
对群众反映的网点和个人,要尽快查实及时处理,并反馈给举报人。
(三)以人为本抓管理。
防范职务犯罪,关键在于人,尤其要突出抓好四类人员的监督管理:
首先,对单位中层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不善管、不敢管、不能管的要及时调整充实。
其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竞争上岗制度,信贷、会计结算等要害部位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
第三,对有“黄、赌、毒”、不正常交友等倾向及经商办企业的员工要加大排查力度,重点调查其工作表现、经济往来、家庭、社会交往等情况,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要迅速妥善处理,绝不能“养虎为患”。
第四,对科技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
认真执行计算机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技术规定,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切实防范高科技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打防并举保平安。
要主动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审计、银监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构建防范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协作网络。
一方面,对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要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处理;另一方面,对一般的违规违纪案件,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严肃处理,以警示他人。
同时,还要加强案件调查与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切实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五)克服“五种心理”,把握人生方向。
1、贪占心理。
情欲、私欲膨胀。
除渎职中的玩忽职守是由于不正确履职、责任心不强外,其它犯罪皆由主观心欲膨胀所致。
2、侥幸心理。
古人说得好:
“如要人不知,除非己非为”。
自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贪污受贿,最终纸是包不住火的。
3、攀比心理。
有人见别人住洋房、开洋车、穿名牌,出入大酒店,盲目攀比,觉得自己寒渗,便管不住自己的手,从而走上了不归之路。
4、浮躁心理。
人在逆境中,往往这也看不惯,那也不顺眼,怨组织不重视、领导不关心、上级不支持、下级不理解、同事不帮助、老天不公等等,由此心理产生不平衡,思想就开始抛锚了,千方百计想捞一把,从而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
5、补偿心理。
有的人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做了大半辈子事,地位不断提升,工作贡献也很大,到头来看到别人还不如自己就腰缠万贯,自己什么也没得到,于是就产生了补偿心理,不顾一切寻找补偿,图谋自己的后路,结果是自寻死路。
犯了罪进了监狱,那就是一堵高墙,两个世界,自由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大家要算好四笔账。
一是政治账。
算算经历了多长的奋斗时间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前途,对国家也是资源的浪费。
二是人身账。
自由诚可贵,一旦违法犯罪,失去自由多可悲。
三是经济账。
看看一年收入多少,一辈子能挣多少钱,如果犯罪丢掉工作,不是太可惜了吗。
四是家庭账。
生活多美好,一家人亲情融融,多么幸福。
如果犯罪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他们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真的是惨淡凄凉。
即便靠以权谋私的办法聚拢金钱千万,一日也就三餐,拥有房屋数间,睡觉不过六尺,一旦东窗事发,这些不义资财将被收归国有,还给了人民!
是不是这个道理。
请各位千万不要算错账,走歪路、摔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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