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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受纪律处分或有违纪行为经申请免于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一千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两千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五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涉及学位论文的从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购买、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八)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论文的;
(九)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校内外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员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的;
(五)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十)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在宿舍区内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六条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七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条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二条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工作组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院务委员会或学生工作组会议研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工作组,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六十条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听取。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六十二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文书档案。
第五章免于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初次违纪且情节较为轻微、按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校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处理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审查同意,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免于纪律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六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免于纪律处分条件的,违纪处分决定暂不作出。
第七十条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应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工作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具体形式由学生工作处指定。
社区服务时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拟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四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六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工作应分日实施,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应在两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七十一条违纪学生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由执行监督部门签署鉴定意见。
第七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考核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考察不合格的,按纪律处分程序作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七十五条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0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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