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 文档编号:3667731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86.24KB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试行版)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
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Ø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
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
绘制出车场、车位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6、主体轮廓
(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骑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
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8、室外构件
(1)服务设施、构筑物
设置于小区内的室外露天固定平面或空间设施,如硬化地面、烟囱、水塔等,如影响日照或绿地等需要描绘其外轮廓。
(2)地理凸起
须描绘平面外轮廓。
9、区外建筑
绘制参考上述第6条。
10、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须绘制指北针。
Ø建筑单体图
1、建筑单体基底
建筑单体建筑主体与地面相交的水平投影范围。
2、户型分解
对建筑各标准层的每个户型所包含的套内、阳台以及公摊的轮廓进行划分。
3、附属分解
分为住宅和公建。
部分根据其标准层、构件拆分建筑,并对拆分的对象围合构造相应的闭合轮廓。
(住宅指不计入户型面积但计算住宅建筑面积的部分。
)
4、造型轮廓
根据标准层主体及其构件拆分建筑,并对拆分的对象围合构造相应的闭合轮廓。
二、DWG图的制图标准
1、报审电子图的文件采用AutoCAD2004-2006的DWG格式,文件中的坐标系采用世界坐标系。
2、绘图比例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一律按照米为单位绘图,即一个图面的绘图单位等于1米;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绘图,即一个图面的绘图单位等于是1毫米。
3、每个建筑单体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本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4、报审方案图元实体分类参见第6条中的附表一、附表二。
所有的封闭多段线均不得存在自交,相关实体应绘制在相应的专用图层中,其他实体不得绘制在专用图层中。
5、附表一: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图层图类
类别
名称
说明
颜色
实体类型
用地
规划总用地
PLAN_规划总用地
61
粗闭合多义线
规划净用地
PLAN_规划净用地
1
粗闭合多义线
小区干道
PLAN_小区干道
9
闭合多义线
公共绿地
PLAN_公共绿地
3
红线
控制红线
PLAN_控制红线
1
多义线
围墙
小区围墙
PLAN_小区围墙
2
地上
室外车场
PLAN_室外车场
9
闭合多义线
机动车位
PLAN_机动车位
9
非机动车场
PLAN_非机动车
9
硬化绿茵
PLAN_硬化绿茵
62
楼间交通
PLAN_楼间交通
9
区内小径
PLAN_区内小径
95
建筑台阶
PLAN_建筑台阶
9
户外设施
PLAN_户外设施
42
地理凸起
PLAN_地理凸起
43
构筑物
PLAN_构筑物
11
水域
PLAN_水域
140
区外建筑
PLAN_区外建筑
9
区外市政
PLAN_区外市政
6
主体轮廓
建筑基底
PLAN_建筑基底
2
粗闭合多义线
局部公建
PLAN_局部公建
5
架空层
PLAN_建筑架空
7
附属轮廓
阳台
PLAN_附属轮廓
6
闭合多义线
雨棚
飘窗
室外楼梯
楼顶间
公共交通
屋顶绿地
其它
附表二:
建筑单体图层图类
类别
名称
说明
颜色
实体类型
建筑基底
建筑单体基底
PLAN_建筑单体基底
1
粗闭合多义线
造型单元
建筑单体造型
PLAN_建筑单体造型
4
闭合多义线
户型轮廓
户型套内
PLAN_户型套内
2
户型阳台
PLAN_户型阳台
5
户型飘窗
PLAN_户型飘窗
5
单元公摊
PLAN_单元公摊
11
独立公摊
PLAN_独立公摊
11
建筑单体公摊
PLAN_单本公摊
11
小区公摊
PLAN_小区公摊
11
附属轮廓
公建
PLAN_公建
6
闭合多义线
平台绿化
PLAN_平台绿化
62
其它构件
PLAN_其它构件
7
三、CPI图的规整深度
1、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需要规整的类别和深度
类别
名称
实体类型
说明
用地
规划总用地
面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
规划净用地
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
小区干道
计算用地面积的道路,除楼间交通和小径外的所有区内路。
公共绿地
其中的硬地和小品需要绘成户外设施,水面绘制成水域,公共绿地与建筑和道路需要有间距。
红线
控制红线
线
需要输入控制间距。
围墙
小区围墙
地上
室外车场
面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场
只定义面积折算车位,不直接定义车位。
硬化绿茵
植草砖。
其他绿地
由规划用地扣减其上的其他占地元素面积自动计算所得,不需要单独绘制定义。
楼间交通
区内小径
建筑台阶
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是为了扣减绿地。
户外设施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小品、铺地砖等绿地侵占元素。
地理凸起
体
自然形成的影响日照等高耸地面。
构筑物
烟囱水塔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区内元素。
水域
面
区外建筑
体
影响建筑间距和日照的区外建筑。
区外市政
面
输入属性
建筑主体
建筑基底
面
上部单元
体
组成建筑的单元体块,需拉伸形成。
局部公建
面
通过楼层分解实现。
地下室基底
自动生成,只有当露出地面才有。
建筑附属
阳台
体
雨棚
架空层
面
飘窗
体
室外楼梯
楼顶间
坡屋顶
只折算面积,不参与统计
公共交通
面
建筑之上的走廊、过道等。
屋顶绿地
其它
2、建筑单体需要规整的类别和深度
建筑单体的规整主要是确定基底和从平面的角度对建筑的性质和构件类型划分面积,其次是确定和输入建筑单体户型,另外,通常情况下还需要叠造建筑单体的外轮廓造型,以便插入到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中进行比较和其他分析。
要规整的类别和深度见下表:
类别
名称
实体类型
说明
建筑基底
建筑基底
面
必须定义,且一个建筑单体只能有一个。
建筑单体户型
户型套内
参与户型计算的套内、阳台、各种公摊面积范围,处于哪个性质范围则自动归属。
户型阳台
户型飘窗
单元公摊
独立公摊
建筑单体公摊
小区公摊
建筑单体附属
平面建筑主体
处于哪个主体性质范围和标准层内就自动归属其中。
平面架空
平面阳台
平面雨棚
平面飘窗
平面坡屋顶
平面其他构件
车位
室内车位
绿地
屋顶绿地
建筑单体造型
三维轮廓
只具三维轮廓,其面积未细化不能用作建筑单体面积统计,只能在做建筑单体的三维体块分析和日照间距检测中起作用。
四、电子方案制作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流程图
建筑单体流程图
五、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的成果格式要求
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资料由建设方或设计院提供给城乡规划局的有关部门。
报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实物资料两类。
1、实物资料
报审方案图纸及其指标表,各报审阶段需要的内容另详。
2、电子资料
(1)基础资料:
对应实物资料的全部dwg格式电子图及其doc格式的指标表。
(2)核心要件:
满足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深度要求的cpi格式电子图。
根据报审阶段不同其中包含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及其多张建筑单体图。
3、电子文件的格式及其提供手段
电子文件以光盘的形式提供。
采用两级目录结构,根目录名一般为项目名称,其中包含两个子目录:
基础资料、核心要件,子目录中分别存储基础资料和核心要件的内容。
Dwg和cpi两类图形均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面和各建筑单体分别单独存图,对于造型和性质构成雷同的多个建筑单体可以只列一个[编号表述于文件中,如:
牡丹阁(1,2,3#).cpi(或dwg),表示该建筑单体代表1、2、3号三个建筑单体]。
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电子资料存储格式和内容:
根目录名
子目录名
子目录中文件
项目名称
基础资料
Dwg、doc文件
核心要件
Cpi文件
六、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1.规划总用地: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m²)。
2.规划净用地:
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m²)。
3.居住用地=[居住面积/(居住面积+公建面积)]*居住公建用地(m²)。
4.公建用地=[公建面积/(居住面积+公建面积)]*居住公建用地(m²)。
5.道路用地:
小区干道面积之和(m²)。
6.总建筑面积:
所有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地下、公建和居住等(m²)。
7.户数:
区内所有建筑居住套数。
8.计容建筑面积:
区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及符合要求的地下面积(m²)。
9.不计容建筑面积:
小区内所有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m²)。
10.容积率=计容建筑总面积/规划净用地。
11.建筑基底:
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m²)。
12.建筑基底总面积:
所有建筑基底之和(m²),落地阳台计算基底面积,纯地下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
13.总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规划净用地)*100%(%),纯地下建筑基底不计。
14.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
15.车场绿化:
均匀植布草皮的硬化场地(m²),面积为几何面积*0.15。
16.平台绿化面积=平台绿化实际面积*折算系数(m²)。
折算系数:
平台绿化(屋顶绿地)的高度小于1,5米时按照100%计入绿地;大于等于1.5米且小于18.0米时按用地面积的60%计入绿地;大于18米时不计入绿地。
17.其它绿地:
分布于建筑周边或道路广场之上的绿地(m²)。
18.绿地率=[(公共绿地+其它绿地+平台绿化+水域)/规划净用地]*100%(%)。
19.停车位数:
对区内车场车库折算车位或绘制定义的车位,根据计算法则而统计的总和(个)。
20.停车率=(停车位数/小区户数)*100%(%)。
21.地上停车率=(地上停车位数/小区户数)*100%(%)。
22.居住平均层数=居住总建筑面积/居住基底总面积(层)。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5.居住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套数(套/hm²)。
26.居住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套数(套/hm²)。
27.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规划净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面积。
28.居住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居住建筑面积。
29.居住建筑净密度:
居住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率(%)。
30.最大层数:
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层数(层)。
31.最大高度:
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高度(m)。
32.至高点高程:
至高点高程=最大建筑高度+基准点高程
33.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中阳台计算半面积:
阳台所属层为居住时,阳台面积计入居住面积;所属层为公建时,计入公建面积(m²)。
建筑单体中阳台面积计算方法:
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阳台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分摊的标准层公用建筑面积套型阳台计算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18%时,套型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型阳台计算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18%时,则18%以内折半计算,超过18%部分全部计算,二者合计为套型阳台计算面积。
34.雨棚面积:
当出挑长度大于2.1米时,雨棚按半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出挑长度小于等于2.1米时,雨棚不计算面积。
雨棚所属层为居住时,计入居住面积;所属层为公建时,计入公建面积(m²)。
35.楼顶间面积:
当楼顶间高度≥2.2米时,计算全面积;当楼顶间高度﹤2.2米时,计算半面积。
当建筑性质为居住、混合、其它时,楼顶间面积计入居住面积;当建筑性质为公建时,楼顶间面积计入公建面积(m²)。
36.地下室面积默认不计容。
37.坡屋顶面积计算方法:
高度(米)
建筑系数
计容系数
H>2.1
1
1.0
H<1.2
0
1.0
1.2<=H<=2.1
0.5
1.0
38.层高与建筑系数和计容系数之间的关系:
建筑类型
层高要求(h为层高)
计算系数
计容系数
居住建筑
h>3.6且h<=5.0
1.5
1.0
h>5.0
1.5+(h-5.0)/2.2
1.0
公建建筑
h>4.5且h<=6.0
1.5
1.0
h>6.0
1.5+(h-6.0)/2.2
1.0
混合建筑(除居住、公建以外的建筑)
h>5.0且h<=6.6
2.0
1.0
h>6.6
2.0+(h-6.6)/2.2
1.0
地下空间
H<2.2
0.5
0.0
39.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等于地上各层层高之和加室内外高差和屋顶高度(m)。
屋顶高度计算方法:
1、楼顶间:
高度大于6米或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建筑面积1/8时,楼顶间高计入建筑高度。
2、女儿墙:
算至女儿墙顶面。
3、平屋顶:
算至檐口顶。
4、坡屋顶:
坡度小于等于45度,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算至屋脊顶。
40.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七、不计容积率构件
1.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相关规定,以下构件不计算面积:
2.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3.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4.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5.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7.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米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8.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9.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10.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