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江惠田迦南卡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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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江惠田迦南卡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德江惠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德江恒丰花卉苗圃场
工程地点:
德江县青龙镇城南社区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月
发包人:
德江惠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德江恒丰花卉苗圃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贵州德江惠田迦南卡普景观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惠田—迦南卡普景观园林工程
2、工程地点:
德江县青龙镇城南社
3、工程规模:
面积1.6万㎡左右,含硬质景观和绿化景观以及景观安装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价款:
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1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园林软景工程。
1.2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园林硬景工程。
1.3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园林水电安装工程。
1.4资料的编制,移交等工作内容。
2、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调整,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工程总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400万元(含水电安装,不含绿化软景)。
三、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各种形式的农忙、节假日、交叉施工等不利因素,甲方不接受乙方因以上因素而提出的任何补偿及工程延期请求,但该工期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关键工序停工1天或当天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工程量大量增加和重大设计变更,工期可顺延。
具体进场和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日内进场。
四、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现行市政工程施工的验收规范、标准、规程等相关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2、适用标准及规范;
2.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2.2《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GJ/T34-91)
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7其它相关的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规程。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4工程完工时景石干净,交工区域无建筑垃圾、无枯枝等。
5植物保活管护要求:
承包人配备充足的养护管理人员,对苗木在保活期内进行精心保活管护。
本工程除安装、杆径为25CM以上的乔木质保期为1年外。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植物养护管理和草坪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6补栽补种:
在对植物进行保活、养护工程中,出现植物长势不良等,在接到发包方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通知24小时内,承包人应及时回复,并在一周内采取相关措施,对植物进行补栽,补种、修枝整形或喷药杀虫等,每次完成上述工作后均要请发包人或物管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退还植物保活金的依据。
7工程施工注重过程和施工程序,承包人应通过严格的工艺流程来保证施工质量,工艺流程必须留下记录。
8工程质量经发包人、监理、设计评定、硬景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软景质量达到设计图说验收标准。
10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为:
样板段验收、植物到场验收、埋地部分隐蔽前验收、技术措施使用的材料到现场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发包人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反之,在规定的时间(24小时)内,发包人和监理不能技术到现场验收,承包人为保证工期而进行下道工序的工作视为发包人、监理认可上述工作。
12无论发包人工程师、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系统调试内容:
景观照明系统试亮,水体工程调试正常,喷灌系统调试喷洒正常、预埋管路畅通。
14绿化施工时植物及石材颜色、质量的搭配、造坡、标高等有关内容应随时和发包人沟通确认。
避免不必要返工浪费。
15在冬雨季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水、排水防冻措施。
16承包人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按规范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样品、试验报告等的原件,服从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17承包人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
按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做好自检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18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五、苗木、材料设备供应及核价:
1、甲供材料设备
2.1甲供材料由承包方负责下车、安装及调试,报综合单价经发包方核定后进入按实费用。
3.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苗木、材料、设备,工程中所用苗木、设备、硬景、装饰、铺装等主要材料由发包人定质定价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六图纸资料
1、乙方承诺:
乙方在施工前,在达到设计效果的同时,还应以为甲方降低成本为前提,对设计优化和深化。
2、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陆套。
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泄露给第三方,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
5、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技术核定单、现场修改通知、工作指令等均应盖有发包人“图纸资料专用章”,没有加盖章的文件不作为签证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及补充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4、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以签订时间较后者为准,但涉及技术要求或标准的,应以较为严格者为准,涉及价款的,应以最低为准。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监理
1.1本工程实行工程施工监理,发包人委托的本工程监理单位为: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信息资料等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
姓名:
职位:
总监理工程师
1.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2.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1.2.2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1.2.3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2.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部分、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2.5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2.6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审核权。
1.2.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1.2.8有权辞退承包人的人员。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
承包人应保证此人被调离次现场,并不得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1.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3.1工程合同工期的工程暂停;
1.3.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下达。
1.3.3工程经济技术签证;
1.3.4工程变更及估价;
1.3.5工程索赔;
1.3.6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1.3.7工程款支付;
1.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个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2.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为:
,职务:
2.2职权:
除需发包人批准事项外,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3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组织承包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须的水、电接口,保证该工程具备开工条件。
2.4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在承包人的机械、人工数量满足不了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人工数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现场代表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检查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6参加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主要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7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后工程延期的审核权。
2.8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2.9为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成,有权辞退承包人的人员: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配合不力的项目经理和现场任何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保证此人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与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2.10负责现场总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2.11上述事项除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外,还需加盖发包人公司章或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印章。
3、承包人项目经理
3.1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为:
;职务:
施工项目经理。
3.2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
3.3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说和确定的变更通知内容,结合有关规范组织施工;
3.4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确定进场施工的机械、人工数量。
3.5编制施工预算和进度月报,提供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
3.6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文明及安全施工。
3.7负责进场材料的验收及保管工作,做好已竣工未交付工程的保护工作。
3.8承包人代表换人,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发包人请示,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其接任人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工程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会议,因故不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
迟到壹佰元/人次,缺席伍佰元/人次。
4发包人工作
4.1完成施工场地平场工作,按设计要求,开挖或回填土方至设计标高。
发包人提供水电表接口,出表后架杆、接线、接管或分表费用以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供水电线路转供他用。
4.2发包人提供目前条件的现场道路及承包人临时设施的场地;
4.3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4.4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
4.5在工程开工前5天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6发包人对重要景点(或特殊要求)的施工,有要求承包人及第三方提供优化方案的权利。
4.7协调处理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施工作业面、施工工序等方面的关系及配合事宜;
4.8工程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但只对作为承担的工程设计依据并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4.10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11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5承包人工作
5.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完成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2每周向工程师提交本周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
5.3认真按合同约定、设计施工图、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
5.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5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安全法规安全施工,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6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7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甩项工程在其移交前,则承包人仍应负责其维护工作及竣工后的保修工作。
5.8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9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
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其施工现场内的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
防止施工区域附近建筑物和人员遭受损害,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5.10工程完工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某分部工程需移交场地,则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临时设施和剩余材料。
借用场地按要求负责恢复原貌。
5.11承包人施工必须遵守发包人有关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配合发包人开盘活动。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延误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内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开工前3天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审批。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批复给承包人。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调整延长工期。
2.开工及延期开工
2.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特殊情况: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如影响关键线路上工作的开展,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批准,工期相应延顺;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影响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者;
(4)不可抗力
(5)非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到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上述情况发生以后,承包人就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叁份),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各方保留壹份作为延期凭证。
工期延期申报签署时效为7天,即承包人应在七日内申报工期延期,否者认为该影响不致承包人工期延误。
5工程竣工
5.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需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十、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检查和返工
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1双方约定本工程中间验收部位:
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规范等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如重新检验影响关键线路上工作,发包人应同意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承包人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代为承担了的,可以向承包人追偿,并加由承包人承担追偿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1.2承包人须设置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措施,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达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2、安全防护
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因在合同签订之前,发包人已经提交地下管线资料或发包人已要求承包人进行现场考察,防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二、合同价款
1、园林建筑工程、硬景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办法:
1.1执行定额及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工程园林硬景工程、软景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计价取费,执行《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相关配套文件与定额解释执行。
1.2计价约定:
1.2.1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工程量,按定额项目套入,承包人须按本合同计价约定进行计价并按实申报。
1.2.2临时签证用工:
人工费单价现场协商并签证,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只计取税金。
1.2.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照贵州相关计费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1.2.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于设计施工图导致的切割穿带损耗大于定额损耗时,按实际调整。
1.3下浮费率的确定
1.3.1承包人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结算时税前造价下浮幅度为10%(规费、营业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计算费用、管理费及配合费、甲控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上下车费、主材费用、人工费、增加、变更工程等不参与优惠下浮)。
2、软景合同价款
2.1苗木购买单价(指运抵工地含税价)由乙方申报后甲方定质定价,部分为甲方指定购买或甲供;
2.2苗木保养、保活等综合包干单价:
乔灌木均按核定购买单价的35%计取。
2.3植物结算综合单价=核定苗木单价+综合包干单价
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苗木到场后下车、种植至养护期满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整理绿化地(平整、精平、造型、种植土改良等)、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出渣费用、吊装费、养护及保养、保活、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2.4苗木结算数量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数量计算。
3、种植土综合包干单价为100元/M3,包含种植土开挖、运输及转运作业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结算时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只计取税金。
4、工程变更、合同外增加项目及签证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计价取费,所有增加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照发包人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十三、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增加工程是指发包人代表书面指令承包人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
发包人代表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作为结算依据。
1.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其他变更
2、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2如因特殊原因抢工造成工效降低,产生损失包干补偿费,如有发生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增加费用。
3确定变更价款
3.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
设计变更是指发包人通过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直接提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经发包人和设计共同书面确认的变更。
发包人代表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3.2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办理程序及细则:
3.2.1、承包人须在完成预定工作并经发包人验收后1日内,将与之相对的报告,签证文件送交发包人,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权益。
3.2.2、现场签证须统一使用发包人统一格式的现场签证单如实填写,按发包人的签证计量制度执行。
3.3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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