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防静电安全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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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安全标准规定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雷电、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帐;
3.石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适当装设消雷器;
7.禁止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材质制成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合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合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合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禁止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表面,不容许存在不接地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危害,必要消除静电引燃条件:
1、有静电电荷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静电电荷积聚。
3、有适当火花间隙,使积聚电荷以引燃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要有可燃性液体蒸气-空气混合物。
第四条依照《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分类如下表所列:
表1
分类
特性
0
15℃时蒸气压力(绝)不不大于101KPA(1、0atm)液体
甲
0类以外闪点28℃如下液体
乙
A
B
闪点28-45℃液体
闪点45-60℃液体
丙
A
B
闪点60-120℃液体
闪点120℃以上液体
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不不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过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通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步具备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备缓和器和采用其他防静电办法。
流速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要做到:
1、禁止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要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要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桶、槽等容器,必要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油品调和规定:
1、禁止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调合;
2、丙类油品调合,其中有一种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要控制风压不不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甲、乙类液体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引电性能不同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测温盒和采样器,必要使用导电性材质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不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不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检尺和测温,必要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要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渐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渐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不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要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通过表3规定静置时间,才干进行提高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D-输油管径,米。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适当使用绝缘材料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要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必要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合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规定设计、施工、验收。
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合不准穿宜产生静电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合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合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要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清洗设备、器具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不不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清扫;
4、采样器清洗,必要用所要采样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合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种容器内同步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办法清洗。
第十六条接地是防静电最基本办法,重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连接,使金属导体上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要做到:
1、在“接地连接”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保证电气通路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保证断裂点周边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及时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场合,移动设备(工具)接地线装拆工作应当: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要通过规定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导致关于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暂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下列场合或状况,必要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合;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下列状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机械连接,在任何状况下,金属接触面均有足够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不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不不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金属(涉及带电金属体自身)已与其他用途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接地规定来拟定。
第二十条接地连接必要依照下述办法:
1、接地连接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金属体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结实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
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不不大于10欧姆,可以以为接触面之间足够静电导电通性,在普通状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选取;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地方。
对设立供接地用接地连端板规定:
1、设备外壳(涉及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似,端板截面应不不大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详细规定:
1、装置区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静电接地线不得运用电气设备专用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运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涉及装卸栈台)相对侧恰当位置至少各设一组独立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接地点,应依照需要设立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取;
表4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选取: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不大于∮6毫米圆钢,截面不不不大于12×4毫米扁钢或截面不不大于4毫米多股铜芯电线。
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不大于10毫米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普通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不大于4毫米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器件,应选用截面不不大于4毫米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状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本上,或有一某些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他用途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规定在各种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不大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立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依照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漆。
第二十五条对管网系统接地规定:
1、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获得接地条件。
2、管网内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立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可运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运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恰当裕度不不大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运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移动设备也要实行接地办法: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行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关于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步,汽车罐(槽)车不适当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并应测量其接地电阻。
每季度应对于油台、码头、栈桥、油罐区等爆炸危险区域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阻值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关于原则不符时,可按国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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