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标准第二条修正条文草案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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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标准第二条修正条文草案总说明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訂定裁罰準則,爰依法訂定本準則。
本準則依違法案件類型,訂定不同之裁罰額度,俾使主管機關裁處罰鍰額度符合比例原則。
本準則要旨如下:
1、適用本基準情形。
(第二條)
2、明定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其罰鍰額度依本準則附表該規定所列情事計算之。
(第三條)
3、明定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依附表所列違規情事分別計算,再依計算所得最高額裁處之。
(第四條)
4、依本準則計算罰鍰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額最高額時,以該法定罰鍰額最高額裁處之。
(第五條)
5、明定違反本法案件達情節重大者之裁處規定。
(第六條)
6、明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第七條)
7、明定改善期間排放廢(污)水違反本法規定時,依惡化原則對當次違反規定應按次裁罰。
(第八條)
8、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
(第九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附表彙整本法各條文對應之罰則,以表列裁處罰鍰計算方式,使主管機關得據以裁處罰鍰。
本準則計算罰鍰額度為裁罰下限,主管機關可依權責提高罰鍰額度。
第三條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本條係明定一行為違反數個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其裁處罰鍰額度則依本準則附表之該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條文規定之公式計算之。
例如,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同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時,因法定罰鍰額度第四十條高於第四十六條,故應依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按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裁處,額度計算時即依附表第一項次計算之。
又例如,畜牧業繞流排放而同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時,因法定罰鍰額度第四十六條高於第四十條,故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按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處,額度計算時即依附表第三項次計算之。
第四條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係明定一行為違反數個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則直接依附表對應違規項次計算罰鍰額度,再依計算最高額度者裁處之。
例如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未經許可排放且不符放流水標準者,其同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其罰則分別係本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因法定罰鍰額度相同,則直接按附表第一項次及第二項次計算額度後,依最高額度裁處之。
第五條依本準則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
依本準則規定計算罰鍰時,若逾本法規定該處罰條款之法定罰鍰額最高額時,仍以該最高額裁處之。
第六條屬本法第七十三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針對違反情節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情節重大者,因屬屢次違法仍不改善,或惡意違規、嚴重違規者,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故得處該條款最高罰鍰額度。
第七條依本法所為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針對按日連續處罰情形,因屬該違法行為未於限期改善期間完成改善而予以連續處分,故規範仍以最近一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裁罰。
如屬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按查驗日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依附表所定公式裁罰之。
第八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應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對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之裁處,係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環署水字第○九一○○三五○七七號函及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環署水字第○九三○○七○三一四號函等解釋據以明定,以期促使違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於改善期間逐步改善。
第九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一條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第3條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4條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第5條依本準則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
第6條屬本法第七十三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7條依本法所為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第8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更形惡化者,應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第9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項次
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
及罰鍰
污染源規模或類型(A)
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
或其他污染行為(B)
違規紀錄(C)
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D)
其他(E)
罰鍰計算
一
一
第七條第一項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四十條
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畜牧業: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第四十一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屬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者,十二萬元≧A≧九萬元
(二)屬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者,九萬元>A≧六萬
(三)屬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者,六萬元>A≧三萬元
(四)屬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許可或核准者,九萬元>A≧六萬元
(五)非屬上述各種類型者,三萬元>A≧一萬元
二、畜牧業
(一)屬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者,二萬四千元≧A≧一萬八千元
(二)屬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者,一萬八千元>A≧一萬二千元
(三)屬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者,一萬二千元>A≧六千元
(四)屬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許可或核准者,一萬八千元>A≧一萬二千元
(五)非屬上述各種類型者,六千元>A≧二千元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A≧0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排放之廢(污)水中任一污染物(不含大腸桿菌群)最高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
1.六倍以上者,三十六萬元≧B1≧十二萬元
2.四倍以上未達六倍者,十二萬元>B1≧九萬元
3.二倍以上未達四倍者,九萬元>B1≧六萬元
4.未達二倍者,六萬元>B1≧三萬元
(二)排放之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大腸桿菌群或真色色度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1.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等於1.0或大於等於13.0,二十四萬元≧B2≧十二萬元
2.氫離子濃度指數大於1.0且小於等於3.0或大於等於11.0且小於13.0,十二萬元>B2≧六萬元
3.非屬上述情形者,六萬元>B2≧二萬元
(三)B=B1+B2
二、畜牧業
(一)排放之廢(污)水中任一污染物最高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
1.六倍以上者,七萬二千元≧B1≧二萬四千元
2.四倍以上未達六倍者,二萬四千元>B1≧一萬八千元
3.二倍以上未達四倍者,一萬八千元>B1≧六千元
4.未達二倍者,六千元>B1≧二千元
(二)排放之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或水溫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1.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等於1.0或大於等於13.0,四萬八千元≧B2≧二萬四千元
2.氫離子濃度指數大於1.0且小於等於3.0或大於等於11.0且小於13.0,二萬四千元>B2≧一萬二千元
3.非屬上述情形者,一萬二千元>B2≧二千元
(三)B=B1+B2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一)排放之廢(污)水中任一污染物(不含大腸桿菌群)最高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
1.九倍以上者,二萬四千元≧B1≧一萬二千元
2.六倍以上未達九倍者,一萬二千元>B1≧九千元
3.三倍以上未達六倍者,九千元>B1≧六千元
4.未達三倍者,六千元>B1≧三千元
(二)排放之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或大腸桿菌群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一萬二千元≧B2≧三千元
(三)B=B1+B2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C=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六個月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六萬元(N係指未經撤銷之裁罰次數)
二、畜牧業
C=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六個月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六千元(N係指未經撤銷之裁罰次數)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C=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六個月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三千元(N係指未經撤銷之裁罰次數)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甲類水體水系,八萬元≧D≧六萬元
(二)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乙類水體水系,六萬元>D≧四萬元
(三)排放廢(污)水非屬上述情形者,四萬元>D≧二萬元
二、畜牧業
(一)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甲類水體水系,一萬六千元≧D≧一萬二千元
(二)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乙類水體水系,一萬二千元>D≧八千元
(三)排放廢(污)水非屬上述情形者,八千元>D≧二千元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D≧0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繞流排放廢(污)水,三十六萬元≧E≧十二萬元
二、畜牧業
繞流排放廢(污)水,七萬二千元≧E≧二萬四千元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E≧0
一、事業(不含畜牧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六十萬元≧A+B+C+D+E≧六萬元
二、畜牧業
十二萬元≧A+B+C+D+E≧六千元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三萬元≧A+B+C+D+E≧三千元
二
第十四條第一項
(事業無許可排放廢(污)水)
第十九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無許可排放廢(污)水)
第四十五條
事業: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第四十七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一、屬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者,二十四萬元≧A≧十八萬元
二、屬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者,十八萬元>A≧十二萬元
三、屬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者,十二萬元>A≧六萬元
四、屬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許可或核准者,十八萬元>A≧十二萬元
五、非屬上述各種類型者,六萬元>A≧二萬元
一、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時,十八萬元≧B≧六萬元
二、非屬上述各種類型者,六萬元>B≧二萬元
C=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六萬元(N係指未經撤銷之裁罰次數)
一、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甲類水體水系,八萬元≧D≧六萬元
二、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屬地面水體分類乙類水體水系,六萬元>D≧四萬元
三、排放廢(污)水非屬上述情形者,四萬元>D≧二萬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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