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01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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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011
司法卷二-101
(总分:
150.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
25,分数:
50.00)
1.高某在某集贸市场赶集时,趁某公司会计张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提袋(内装5万元现金)并仓皇而逃,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姚某准备会见高某。
则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姚某可以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B.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
∙C.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D.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A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B项错误。
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C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项错误。
注意:
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指定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汛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视听资料
∙B.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口供
∙D.书证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
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
A项正确,BCD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另在刑诉八大类证据中没有口供一类。
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3.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
∙B.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C.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分数:
2.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A项错误。
该法第5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B项错误。
该法第52条第2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项正确。
该法第56条第2款: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
4.严某与贺某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莲花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
莲花市公安局秀水分局警察袁某参与了全程侦查工作。
以下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通知警察袁某出庭说明情况
∙C.经审理,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D.被害人徐某认为因出庭陈述可能面临人身危险,有权申请公检法机关予以保护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A项错误。
该条第2款: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据此,人民检察院不能通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
B项错误。
该法第58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由此可见,对于收集的作案手枪一把,不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首先应当判断看是否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若构成,则还应当给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只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
C项错误。
该法第62条第2款: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D项正确。
5.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
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
C项错误。
该条第2款: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A项错误。
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
该法第84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项正确。
6.宜州市民张某、蔡某、傅某与邵某在涟水区某超市共同抢劫,后潜逃至天南市,被天南市公安机关被分别抓获。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以下关于本案取保候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傅某系胁从犯,可能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B.若张某被取保候审,则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C.若蔡某被取保候审,则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蔡某将身份证件提交保存
∙D.由于邵某是其幼子唯一扶养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据此可知,A项正确。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机关;《六机关规定》第13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所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加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此可知,D项错误。
7.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缺席判决
∙C.在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并且有证据证明调解未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D项正确。
8.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报案,称有人对其强奸,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了,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抓获后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不破案就不能立案
∙D.立案后侦查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由上述法条可知,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本案,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符合立案条件。
注意,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或者是否在案,并不属于立案的条件。
所以本题选D。
刑诉法禁止不破不立,也不允许先破后立案,所以A和C错误。
9.下列关于勘验、检查的程序正确的是:
∙A.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B.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检查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C.对妇女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选项A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可知,侦查人员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
所以B错误。
C项错误的原因是检查女性身体需要有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不要求女医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也就是说检察院也可以自己来复验复查。
选项D错误。
10.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张某挪用资金案,发现本案并没有出现挪用行为,人民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A.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决定不起诉
∙C.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分数:
2.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402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本题究竟是适用401条还是402条,关键在于判断挪用资金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相关常识可知,挪用资金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题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
于是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对新事实进行补充,法院该如何处理?
∙A.直接判盗窃罪和强奸罪两罪
∙B.将全案退回检察院处理
∙C.只能判盗窃罪,对强奸罪不予认定
∙D.盗窃罪予以认定,强奸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分数:
2.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所以选C。
12.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B.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D.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所以选项AB的情形属于延期审理的,但是延期审理用的是决定而非裁定,所以A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所以选项CD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但是中止审理使用的是裁定而非决定,所以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13.下列什么情形下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B.被告人是外国人的且自己承认犯罪
∙C.共同犯罪案件
∙D.未成年人案件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选项A符合题意。
1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B.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C.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提出抗诉
(分数:
2.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所以选项A正确。
15.下列关于再审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被判决徒刑以上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B.再审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C.再审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分数:
2.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所以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所以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所以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D正确。
16.下列哪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
∙A.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B.郑某被判没收财产
∙C.汪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
∙D.陈某被判免除刑罚
(分数:
2.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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