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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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措施
抚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急反应机制,保护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业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抚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
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故。
第四条 本抚州市行政市域范围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第五条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根据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在其领导下各司其职,迅速反应,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领导组成:
市农业局成立抚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并负责与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和联络。
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农业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成员组成: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
办公室、计财科、科教科、市场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牧兽医局、水产站、果业办、经济作物站、粮油站、生态能源科、植物植检站、监察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2)计财科: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3)科教科:
牵头负责组织与种植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管理,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4)市场信息科:
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负责与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和沟通。
(5)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6)畜牧兽医局:
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7)水产站:
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8)果业办、经济作物站、粮油站、生态能源科、植物保护站:
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监察室:
负责对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
1、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
由局分管领导担任 。
(2)副主任:
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3、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
(2)各县(市)农业局设联络员、联系人。
(3)受理举报电话:
8222168。
(4)抚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
抚州市临川大道899号,邮编:
344000;电话:
8237753。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产品类别,明确一个局内设机构或局属单位牵头负责,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开展调查事故。
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2)职责: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事故处理查办组
(1)组成:
由执法支队牵头,事故发生环节相关的具体业务的局属单位参加。
(2)职责: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保障组
(1)组成:
以办公室、计财科、科教科、市场信息科、事故发生地政府等为主,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
按照《抚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协调调查组、查办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
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运行体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一)监测与预警制度
全市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全市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各县(区)农业局负责开展对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市农业局。
市、县(区)农业部门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保送等。
1、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区)农业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
2、报告范围
(1)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
(2) 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
3、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2)农产品检验机构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单位;
(3)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程序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农业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农业局报告。
市农业局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发生IV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当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农业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农业局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通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各县(区)政府及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局。
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农业局应当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和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与事故发生地的农业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方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级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区)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或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四)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佂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三)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及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并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和物资由计财科向市级财政争取安排落实。
(四)演习演练
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市、县(区)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抚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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