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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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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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借款合同
循环旧款合同
合同编号:
XX贷字第号
循环借款合同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你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仪陇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种类: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核定的借款额度内循环周转使用借款。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一条借款额度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核定的循环借款额度为(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该借款额度包括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
本额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额度有效期届满,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未到期的贷款,按照本合同和有关《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第三条使用借款额度的条件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根据需求可分次循环使用本借款额度,但甲方必须且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三)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没有超过借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如在乙方所在地办理贷款,甲方须出示公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说明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借款转入账户的名称、账号、卡号、开户行,并在打印出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和借款借据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二)如甲方在异地需办理贷款,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甲方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放款时可不再签订《借款借据》和《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而以乙方向甲方汇款的凭证作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为,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两倍;
2.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1、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2、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息和罚息。
(四)结息: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
(一)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其他条件:
/。
(二)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直接转入甲方委托转入账户中。
甲方指定贷款转入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号:
。
卡号:
。
开户行:
。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对于本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乙方垫付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
甲方还款时直接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以甲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汇款凭证为借款的还款依据。
(四)还款方法
甲方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每月结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一)保证:
担保合同为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1、担保方式: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二)抵押:
担保合同为号《合同》。
(三)质押:
担保合同为号《合同》。
(四)定金:
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了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有权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相应的调减甲方的借款额度或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应按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五)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六)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个扣款日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乙方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甲方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七)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作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甲方涉入诉讼、仲裁、行政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导致其履约能力严重不足;
3.甲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
4.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5.抵押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的;
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7.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8.质押物毁损、灭失或就质押物发生纠纷的;
9.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担保财产面临拆迁、执行、灭失等重大变故时,甲方与乙方就债权和担保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甲方未落实有效担保的,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违约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一)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二)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五)甲方在与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甲方在同业贷款中有不良记录;
(七)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甲方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担保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十)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担保物被采取司法措施的,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
(十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借款人收取罚息和违约金,计收方法: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用借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按约定支用金额20%的违约金,且有权拒绝甲方支用本合同项下未提款项,并终止合同。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利息,并向乙方支付挪用部分本金的20%的违约金。
3、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的,视为违约。
甲方则应向乙方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逾期每增加一个月,违约金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并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利息。
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本息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本息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二)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三)冻结或终止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
(四)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五)宣布甲方在乙方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六)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七)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九)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十)行使担保权利;
(十一)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一)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二)费用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且甲方同意并认同新闻媒体一经公告即视为乙方的催收已送达甲方。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业务记录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公证手续的办理
本合同借贷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在本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所在地办理合同公证。
(七)利率调整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政策,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新规定,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八))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九)其他到期债务的履行
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十)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
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其义务,任一方向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发送相关文件,视为送达。
(十一)担保:
若甲方借款需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须和乙方(含担保人)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
。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未尽事宜处理
(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因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其还款来源为项目的售房款和其他款项,为此,特约定如下:
1、甲方工程项目售楼部竣工前,由乙方指派向甲方基本账户预留印鉴,对甲方公司财务支出进行监管,对不属本项目的开支,监管人有权代表乙方予以否决。
2、甲方在工程项目售楼部运行后,所有售房款必须进入甲方的基本账户,乙方派专人进驻售楼现场对售房款入账进行专项监督,凡售房款未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视为甲方违约,同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派驻甲方售楼现场监管人员的食宿、薪酬由甲方承担,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元/月。
4、甲方在循环借款期限内的每笔借款按时归还,一般不得延期,否则,延期期限内利率按合同利率4倍计息。
5、甲、乙双方如现场管理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另行约定。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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