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道路与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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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道路与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2014-YCJX2Q-GC-施工-001
绛县天润冷口风电场二期42MW风电项目
道路及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绛县天润风电
乙方:
普天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
2014-YCJX2Q-GC-施工-001
签约地点:
呼和浩特
签约时间:
2014年12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绛县天润风电(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普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风场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绛县天润冷口风电场二期42MW风电项目道路及吊装平台工程
2.工程地点:
省市绛县冷口乡
3.工程建设规模:
28台金风1500kW机组--42MW
4.资金来源:
发包人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围:
工程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本工程为风电场道路、吊装平台施工工程。
包括但不仅指以下工作容:
二期风电场场到达所有风机基础施工道路,风电场道路围高度5.2m围障碍物的清理或改造,道路指示和警示牌安装,排水沟施工;风电场28台风机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后的场地平整、恢复。
在设备进厂时积极配合运输牵引,在移交生产前进行吊装平台专项平整、维护。
通往一期升压站的混凝土道路修筑工程。
本合同包括但不仅指上述容。
因签证、设计变更等原因后补的图纸也属于本合同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2014年11月1日
竣工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
41天。
具体节点工期如下:
施工道路:
2014.11.1-2014.11.30
备注: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
四、质量
质量标准要求:
达到国家和现行电力行业工程DL/T5191-2004质量验收标准,满足<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31022--2012要求.满足风机设备运输车辆行驶要求,保证设备运输车辆可正常或牵引至风机点位;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5.1固定总价如下:
本合同检修道路及吊装平台施工总价为5241465.00(伍佰贰拾肆万壹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另,对风场道路入口处的移动、联通及铁路的通讯线、铁路平面交叉口及跨越天然气管道的保护
5.3本合同价格为整体合同价格,乙方承诺不得以单项工程的亏损向甲方进行索赔。
合同类型的定义见通用条款23.2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合同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3.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4.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5.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6.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洽商、变更、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保修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绛县天润风电承包人:
普天建设工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盖公章)(签名盖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收款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在第1.6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4“投标书”指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为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投标文件。
1.1.1.5“规”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和在技术规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规程及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的修改或补充。
1.1.1.6“图纸”指由发包方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发包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7“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表。
1.1.1.8“合同附录”指直接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是有效合同组成部分。
1.1.1.9“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1.2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有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发包人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4“监理单位”指受发包方委托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单位。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经发包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到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商代表”是指承包商任命,由发包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3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批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3.2“竣工时间”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份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4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4.2“预付款”指由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1.1.4.3“中期支付证书”除最终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1.4.4“最终支付证书”指按合同签发的支付证书。
1.1.4.5“质保金”指发包方根据保修条款扣留的款项。
1.1.5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
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方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份的任何物品。
1.1.5.2“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5.4“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6“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7“扩大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8“单位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9“分部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0“分项工程”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中的项目划分。
1.1.5.11“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围的全部工程。
1.1.5.12“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围的用地。
1.1.5.13“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5.14“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发包方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它场所。
1.1.6其它定义
1.1.6.1“不可抗力”如第19.1条中所定义。
1.1.6.2“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3“变更”指按照第13条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1.6.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
1.1.6.5“日”指日历日。
1.1.6.6“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7“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
1.1.6.8“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6.9“工程质量监督”指电力工程质检站、电力质检中心站、电力质检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10“设备缺陷”指由于安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健康运行而须进行处理的设备状态。
1.1.6.11“国家”指中华人民国。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亦可以代表复数含义,根据上下文的容确定,反之亦然;
c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通讯联络
1.3.1通知
1.3.1.1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由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
上述容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也可派人送达承包商的地址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3.1.2致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承包商致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或派人送达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各有关地址。
1.3.2通讯地址
1.3.2.1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变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
1.3.2.2通讯地址
发包方的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承包商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5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互为解释,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承包商的投标文件;
d)合同专用条件;
e)合同通用条件;
f)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g)标准、规和有关技术文件;
h)图纸;
i)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j)招标文件;
k)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合同协议书
1.6.1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发包方拟定的合同协议。
1.7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否则按第15.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
1.8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技术文件、规、图纸应使用汉语;
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应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
发包方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2套。
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承包商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发包方统一委托印刷,收费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
承包商不得在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将此类文件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1.9遵守法律和规章
承包商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
a遵守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自辖区、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
b遵守发包方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他类似许可;
c合同中规定已经(或将要)由发包方取得的其他许可中的要求。
发包方也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而受到侵害。
对于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中,应由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支付税款和费用,或必须取得许可、批准等情况,承包商应保障发包方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后果的损失。
1.10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发包方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b 上述当事人应向发包方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
c 没有发包方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1.11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员行为,和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方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方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员)外,因承包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和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等,承包商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2出版与广告
没有发包方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
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
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发包方。
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贴的所有通知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批准。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销这些通知。
1.13税收
1.13.1对发包方征收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发包方征收一切税收由发包方负担。
1.13.2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1.13.3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与规章,法律与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2.发包方
2.1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应按照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等工作(承包商负责协助开展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线的申请批准等手续;
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5.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2批准不影响责任
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于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2.3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
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修改费用按第13条规定执行。
2.4发包方不对损坏负责
除合同特别提及者外,发包方无论何时不对任何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3.监理单位
3.1监理工程师的一般职责和权力
发包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委派有恰当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监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工作。
3.1.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3.1.2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方的专门批准:
a根据第4.26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b根据第8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c决定第8.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d审查批准技术规或设计的变更;
e确定第20.1条项下的索赔额;
f根据第5条确定指定分包商;
g现场工作量签证。
3.1.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方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19.3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发包方批准后通知承包商。
3.1.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3.2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3.3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方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总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容。
3.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在3天,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则这一指令应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第3.3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3.5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3.6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批准或确定价值,或处理涉及发包方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权力。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3.7监理单位的撤换
如果发包方准备更换监理单位,则必须在更换日期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及相关情况。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时),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商应负担由于施工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施工作业不至于损害承包商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等不受损害,承包商对由此引起的事件应负有全部责任。
另外,承包商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事项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及罚款。
涉及到业主公司财产损失的情况,如因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围为发包方所受到的全部物资及财务的损失的重置价格。
4.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沟通协调后,监理工程师应尽速通知承包商,抄送发包方。
4.4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承包商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4.5合作
4.5.1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工作便利,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作机会、工作便利;
a发包方另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发包方的工人、管理人员及关联公司的人员。
4.6放线
4.6.1施工放线与放样
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商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商的施工放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承包商则应:
a根据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商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就根据第13.4条规定,在与承包商和发包方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商,抄送发包方。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商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4.7安全措施
4.7.1承包商应该: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含发包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规章及规定);
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以及
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7.2承包商应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a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b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c重大火灾事故;
d特大交通事故;
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7.3承包商的职责:
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
a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b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c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d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e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f按照项目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g对施工中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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