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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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
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剖析内容提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指出了当前文化馆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经营牟利;公共财政包养,员工养尊处优;行为导向偏差,个人创作至上;公共资源移用,假公济私不绝。
同时,从工作职能、常规业态、工作规范、评估标准等四个方面,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文化馆主要问题原因剖析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县(市、区)一级政府,都先后设立了名为文化馆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几十年来,文化馆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活跃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都作出了显著的历史性贡献。
然而,在经济迅猛发展,科技日益进步,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文化生产方式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虽然文化馆目前仍以国办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身份,继续被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宠养着,保护着,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文化生态早已今非昔比,存在的各种弊端和问题也已经十分明显地凸现出来,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概括地说,当前文化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经营牟利。
各地文化馆的馆舍设施,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无条件地为国家政府所拥有,为社会公众所共享。
但是,对于这些馆舍设施,国家政府的建设责任与文化馆的使用责任是不统一的,国家政府的所有权与文化馆的使用权也是自然分离的。
馆舍设施一旦建好,国家政府的文化责任似乎就尽到了,其使用权就会自然转归文化馆所有,而文化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馆舍设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制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
这就为文化馆随意使用馆舍设施,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现在,人们只要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
凡是有条件的文化馆,如馆舍面积比较大的,特别是有临街商用门面的,除了部分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外,其他的大多以自办或拍卖、租赁等形式,开展了所谓的有偿服务、以文补文、多业助文、多种经营等商业性活动。
开办的经营项目,有与文化相关的,如歌舞厅、卡拉OK厅、游艺(戏)厅、迪吧、网吧、酒吧、书店、音像店、乐器店、广告店等;也有与文化毫不相关的,如宾馆饭店、桑那足浴、商场超市、美容美发等。
这些商业服务项目,除了地点设在文化馆,有些还以文化馆的面目出现以外,其服务内容、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与社会上纯粹商业性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已经没有根本差别。
人们到文化馆去,就象是进入一个综合性的文化经营场所,除了几间时开时关的办公室,还挂着什么“音乐室”、“舞蹈室”,或“辅导部”、“排练厅”以外,已经基本看不到什么具体的公益文化服务项目,也享受不到什么面向公众的基本文化服务了。
这些文化馆虽然法理上仍被称为“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却已变成名副其实的商业性文化经营机构。
近年来,文化馆的馆舍设施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目前从总体上说,还是比较短缺的,即使全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也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文化馆是不可能有富余的馆舍设施可以用来搞商业性的文化经营活动的。
面对这样的情况,文化馆本来应该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把现有各种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盘活,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家政府重视支持,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努力加快事业建设,以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不少文化馆一方面大喊馆舍设施不足,无法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迫切要求国家政府新建扩建,而另一方面又有不少馆舍设施不同程度地闲置放空,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理直气壮地极力申明自己是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强调馆舍设备是多么的短缺,日常经费是多么的拮据,政府拨款扶持是多么的必要,而另一方面又置公众的文化服务需要于不顾,把仅有的馆舍设施用来拍卖、租赁或搞其他非核心业务的经营牟利活动,以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为什么?
也许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文化馆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开展,确实增加了不少经济收入。
从表面看,现在许多文化馆的经济实力增强了,员工的奖金福利提高了,贴补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也增加了,业绩似乎很不错。
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
经济收入的增加虽然与文化馆的努力有关,但却不能简单地统统归之于文化馆。
因为文化馆的这些收入是凭借馆舍设施的租赁经营取得的,不是依靠自身核心业务的拓展创造的,而馆舍设施是国家政府投资兴建的,不是文化馆自身本来拥有的,因此,有关收益的取得,实际上是国家政府投资的应有回报,而不是文化馆自身经营服务的业绩创造。
同时,目前文化馆的经营收入,并不是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依靠自身业务的拓展来实现的,而是以缩减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牺牲公共文化服务权益为代价,挪用国家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而换来的。
文化馆的收入虽然增加了,但有限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却被人为挤占、任意挪用了,公共应该享有的基本文化服务也相应减少了。
因此,这种经营活动虽然得到好处的是文化馆及其员工,而实际受损失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值得深思的是,如果文化馆这样做是允许的、合理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国家政府投资建设馆舍设施究竟是为什么?
如果是为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那么文化馆就不应该用来搞经营活动;如果是为了搞拍卖、租赁或者经营牟利,那么国家政府就没有必要专门设立文化馆这样的机构。
现在文化馆津津乐道的所谓“以文补文”,究竟补在哪里?
所谓“多业助文”,又助在何处?
社会公众能够因此而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有鉴于此,为了纠正这种行为,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再此重申,“县文化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①然而,这个问题早已积重难返,恐怕不是一个红头文件所能根本解决的。
`二、公共财政包养,员工养尊处优。
文化馆一般都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员工都是政府的雇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都是公共财政给予充分保障的。
国家政府之所以给文化馆员工这样的待遇,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
然而,在规制治理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公共财政的包养,并没有使文化馆出现国家政府所期望的工作景象,反而产生了许多不被外人知晓的积弊。
长期以来,文化馆一直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附属物。
虽然没有多大的自主权,但也没有多大的生存压力,只要真心诚意跟着有关部门转,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就一分都不会少,所有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就一点都不用愁。
所谓的群众文化工作,虽然很重要,也一直被主流社会所看重,但在国家事业单位体系中,并不象医疗机构那样,要承担救死扶伤,保障公共健康的职责;也不象正规的学校那样,要承担国民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的重任,而只不过是组织开展一些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活跃当地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已。
文化生活果然十分重要,但在公众社会生活中,并不象劳动就业那样,是安身立命的前提;也不象衣食住行那样,是生命不可或缺的第一需要,而毕竟是“锦上添花”的事业。
在文化社会化、市场化、多样化的今天,文化馆固然能够为群众提供一定的文化服务,但对海量的群众日常文化需要来说,这些文化服务不过是杯水车薪。
平心而论,就目前状况来看,文化馆及其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有当然好,但没有也不至于产生什么严重后果。
因此只要政府能够包养,文化馆怎么样,人民群众是不大去关注和理会的。
同时,文化馆作为政府设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在当地是唯一的,既没有同类单位的业绩比较,又没有相关组织的优胜劣汰,只要当地政府不予撤消,就没有什么生存的危机和发展的压力。
另外,文化馆是以创造性的个体劳动为基本特征的松散型机体,日常工作弹性较大,既没有严格的坐班记时制,又没有科学的量化记件制;既没有鲜明独特的常规业态,又没有规范有效的治理手段,更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
一年到头,除了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举办一些指令性的节庆活动以外,就基本没有其他钢性铁定的工作任务了。
这就为员工个人的自由活动和自我发挥,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前不久,作家余华在其自述中,无意间道出了文化馆工作的天机:
“那时候我还在南方浙江一个小镇子上当牙医。
一天,我发现有几个认识的在文化馆工作的人,整日在大街上闲逛。
后来有一次我就问其中一个作曲的:
‘你为什么不上班?
’他说:
‘我这就是在上班!
’我说:
‘你们文化馆是在大街上上班吗?
’他说:
‘文化馆可以在任何地方上班。
’我想:
这工作我也喜欢。
所以后来我就问他能不能、有什么办法可以调到文化馆?
……”因为只要调到文化馆,就可以像他一样“在任何地方上班”。
后来作者果然调入文化馆,第一次去上班,就迟到了两个半小时,结果九点半去,馆里“一个人都没有”,他终于知道自己“来对地方了”。
②余华与文化馆工作人员简短的几句问答和个人在文化馆工作的经历,至少透露了这样几点信息:
一是文化馆上班无事可做。
员工不但可以“整日在大街上闲逛”,而且还可以把“闲逛”与上班等同起来,认为“闲逛”就是上班,上班就是“闲逛”。
二是文化馆上班没有固定地点。
即“可以在任何地方上班”,包括“大街上”。
因此,员工们无论在哪里,无论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只要是上班时间,就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在“上班”。
三是文化馆工作十分随意。
员工上班去与不去,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没有什么关系,但所有人都可以象当时的余华那样,“过着自由的生活”,也就是“没人管的那种生活”。
余华所说的情况,显然并非有意揭文化馆的短,存心与文化馆过不去,而确实是文化馆工作状况的真实写照。
据笔者了解,在文化馆系统,这种状况绝非个别的特例,而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仅过去有,现在也有。
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单位是难以继续生存的,但文化馆是一个集政府包养与自主创收为一体的特殊组织,虽然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相当薄弱,但只要唯命是从地跟着有关部门转,自身地位的支持和保护就不会动摇,只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还在,公共财政的全额拨款就一分都不会少;只要馆舍设施可以用来搞经营创收,预算外收入就不用再操什么心。
所有员工自然就可以无忧无虑、悠闲自在地混着。
有文化的好混,没有文化的也好混;有专长的好混,没有专长的也好混;有专业技能的有他们的混法,没有专业技能的也有他们的混法。
混得好的成了作家艺术家,再评上个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干干,混得不好的,也不至于丢掉“铁饭碗”。
到目前为止,文化馆恐怕只有进不去的人,而没有混不下来的人。
近年来,即使是辞退率极低的公务员,据人事部统计,自1996年至2019年,至少也有1.9万多名不合格的被辞退,而工厂下岗的或被辞退的工人,更是不计其数,然而文化馆却几乎没有什么人是混不下去的。
难怪当时余华在没有成名成家以前,“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进入县文化馆”。
因为他“看到文化馆的人大多懒懒散散”,但日子却过得很不错。
难怪有人说文化馆是目前天底下“最好”的单位。
然而这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其“公”究竟表现在哪里?
而“益”又体现在何处呢?
三、行为导向偏差,个人创作至上。
文化馆作为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所有员工都应该是群众文化工作者,而不是专业的文艺作品创作人员;文化馆的核心业务和工作重心,应该是群众文化的组织辅导工作,而不是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
然而,由于行为导向偏差,现在文化馆的本职业务工作,特别是组织辅导工作,并没有多少人真正关心,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做,而员工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却被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首先,从激励机制上看,文化馆虽然是一个以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为宗旨的机构,但现有职称评定、作品评奖、表彰奖励等制度安排,却并不反映和体现对组织辅导工作这一核心业务的引导和激励,而更多的则倾向甚至明显偏重于对个人文艺创作活动的引导和激励。
在现行体制下,各级文化部门每年都要举办各种节会活动,以反映和展示自己的工作业绩,而是否有作品参加这些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获奖,则是衡量文化馆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
因此,出于对自身业绩的追求,文化馆往往千方百计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竞技性活动,并给相关作品的主创人员以各种激励。
如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作假,提供深入生活、体验生活的方便条件等,使文艺作品的创作活动,较之组织辅导工作有更好的物质、经费、时间、机会保障。
文艺作品一旦创作成功,与创作有关的所有成本统由文化馆承担,而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和好处则全归员工个人所有。
员工评职称时,除了基本的资历要求外,主要就是看其个人撰写的论文或创作的文艺作品(演出、展出)的数量规模和奖级等次。
只要有作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的活动中演出(展出)并获奖,尤其是获得大奖高奖,那么有关作品的创作和表演者就会顺利地被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各个层次的奖励和各种名目的荣誉,有些还可能据此被评为各级拔尖人才,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有些甚至进一步被提拔重用,成为各级各地的党政要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创作作品并获奖,是文化馆员工捞取个人名利的最佳捷径和最重要资本。
其次,从经费使用上看,文化馆有限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本来应该全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但实际上却往往较多地用于员工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
在文化馆,员工创作、排练节目参加各种汇演、调演、展览、节庆等活动,大多被看作是职务劳动,同时,投资文艺创作,往往被看作是领导开明的表现,向来被业界和员工所称道和赞誉。
因此,员工只要有作品以单位的名义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那么所有的费用就都可以由单位来承担。
目前,各种组织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成本不断攀升,有些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
如以创作舞蹈作品参加全国“群星奖”比赛为例,一个作品从构思创作,到成形论证;从聘请演员,到组织排练;从舞蹈音乐的创作录制,到服装道具的设计制作;从舞台美术的绘制安装,到灯光布景的配置使用;从外请专家帮助加工提高,到组织队伍参加比赛等等,费用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其他活动的参演成本也不低。
这么高的创作和演出成本,一般的员工个人显然无法承受,因此只能以文化馆为背景,以机构集体的力量来操办。
而在现行体制下,文化馆运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资文艺创作,非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叫好的。
在创作上,文化馆所花的钱是公共的,而获得的荣誉和奖金却是有关单位和员工个人的。
获奖的数量越多、档次越高,有关单位领导的政绩就越突出,脸面就越风光;有关员工获得的荣誉就越高,奖金就越多。
在这样的情况下,文化馆有限的公共文化活动经费就会更多地向文艺作品的创作倾斜,员工花钱搞一般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可能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但排演节目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活动,则会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象文艺创作这样政府出钱,单位和员工获利的“美事”,也许是不多的,文化馆的员工何乐而不为呢?
再次,从活动对象来看,群众文化活动的参与主体,本来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但实际上却大多是文化馆的员工。
按照传统的理解,凡是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被看作是群众文化活动。
这些活动一般群众可以参加,文化馆员工也可以参加。
让一般群众与文化馆员工在同一平台上竞争,表面上似乎很公平,但实际上却是文化馆员工对一般群众的强势挤压。
因为一般群众与文化馆员工在文化艺术的修养上本来就存在着很大差距,参加文化活动的条件和机会也有很大不同,要他们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的肯定是文化馆的员工,一般群众不过是作个陪衬而已。
尤其是那些组织型的竞技性群众文化活动,由于质量要求较高,差不多已被文化馆员工所包揽,而一般群众则难见踪影。
因此,这些所谓的群众文化活动,其实不是真正群众参加的文化活动,而是文化馆员工自己的文化活动;不是一般群众学习交流的平台,而是文化馆员工自我竞技的“秀场”。
同时,出于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需要,各级群众文化工作机构还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专门组织开展以文化馆员工为主要对象的各种活动,给专业的文化馆员工造势,为他们个人作品的获奖创造各种便利条件。
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文化馆员工的个人创作意识,使得面向社会、面向大众的群众文化活动,变成了文化馆员工展示自身风采的“竞技赛”和追逐个人名利的“决斗场”。
当然,文化馆员工具有良好的创作能力和水平,对于组织辅导工作的开展,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同时,能够创作优秀作品,本身就是对文化建设的一种贡献,因此,有关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文化馆毕竟不是专门的创作机构,员工也不是专业的创作人员。
在笔者看来,创作活动固然应该鼓励和支持,但必须在做好组织辅导工作的前提下,在完成基本的组织辅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而不能轻重不分,本末倒置。
文化馆员工如果置组织辅导工作于不顾,埋头于个人创作,那么作品再多,成就再大,也不是一个称职的群众文化工作者,更不能参评群众文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然而现实却刚好相反,那些在职称上得到晋升或物质上得到奖励的,往往不是组织辅导工作有贡献的人,而是个人创作有成就的人。
这种创作至上的行为导向,实际上就是在文化馆系统推崇和营造一种以作品论英雄,“万般皆下品,唯有创作高”的价值准则,致使不少员工“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做创作业”,不愿做艰苦的、默默无闻的组织辅导工作,对群众文化的组织辅导工作漠然置之,而对个人文艺作品的创作则乐此不疲。
文化馆作为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差不多成了专门的“创作室”和“小文联”;员工作为群众文化专业干部,实际上差不多成了传统体制下国家政府供养的专业作家、艺术家。
四、公共资源移用,假公济私不绝。
从义理上说,作为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文化馆的所有活动和服务,都应该是非赢利的,甚至是无偿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文化馆虽然名义上还是“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但公益服务实际上已经荡然无存了。
首先,文化馆所拥有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本来应该无条件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但实际上却大多无偿地被其员工个人所使用。
一是在工作时间上,文化馆员工大多可以随意做自己个人的事情。
或学习、或创作、或排练、或交朋结友,或搞其他活动等,都被看作是在上班、在工作。
其次在设施设备上,文化馆员工可以无偿使用单位的活动场所、活动设施和工作器材,如文学上的作品打印,音乐上的各种乐器,美术书法上的纸张笔墨,摄影上的照相器材和暗房、洗印设施等,公物私用仿佛是名正言顺的,天经地义的。
其次,文化馆虽然定性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很多业务工作早已商业化。
目前,文化馆员工除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凭借国家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共设施和独一无二的品牌资源,还有其他各种收入。
主要的:
一是办班培训的学费收入。
如凭借个人在文化艺术上的一技之长,开办诸如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曲、曲艺等培训班,按时间或人数收取一定额度的培训费,一般每人每课时收费都在50-100元左右。
二是举办或参加活动的劳务费收入。
文化馆凡组织开展活动,所有参加的人,一般每次都可领取一定金额的所谓“劳务费”。
三是担任评委的评审费收入。
文化馆员工在本单位或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群众文化活动的时候,其中一些专业干部往往经常担任评奖组织的评委,并有一定数额的评审费收入,有些高的一次性就有几千元。
四是稿费收入。
凡有创作才能的,往往时不时有作品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或有专门的著作出版,其稿费往往因各人创作才能的差异而有差别,但只要有作品发表或出版,一般都有一定的稿费收入。
五是帮助排练节目、修改作品的辅导费收入。
文化馆干部帮助修改作品或排练节目,虽然是职务劳动和本职工作,但往往都要收取一定金额的所谓辅导费,数量往往与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辅导作品的多少成正比。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有的单一节目的辅导费已经高达一至数万元。
以上收入的金额虽然不一定都很大,但一年到头日积月累,也是相当可观的。
这种商业化行为虽无明文规定,但却是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只不过相关人员各自心知肚明、彼此心照不宣而已。
当然,如果文化馆是经营性文化单位,那么他们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论怎么创收,都是无可厚非的。
问题在于文化馆标榜的是“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所有资源都是国家政府无偿提供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以至出差费用等也都是公共财政充分保障的,许多工作本来又都是纯粹的职务劳动,但却象经营单位一样公然收费,且全部装入员工个人腰包,甚至连国家规定的税费都不交,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把“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③如果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也作为公职人员腐败和贿赂的主体之一来限定,那么文化馆员工的灰色收入,就属于国际公认的腐败范畴,就应该坚决予以清除。
文化馆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作职能缺失。
文化馆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组织肌体。
长期以来,国家政府虽然为其设定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工作职能,并提出了“成为当地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目标要求,但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要求却长期停留在言语概念的宣示层面,并没有具体化为操作性的实际行动,更没有规范有效的制度来进行保障。
以为只要建立文化馆,并将其定性为“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它就可以自然地成为“公益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就可以自觉地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物品,满足公众文化服务需要。
似乎它的工作职能和目标要求,是随着组织机构的建立,或者以权威的名义下个定义,就可以自我实现了的。
而实际上,在规治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的履行和目标要求的实现,是不能仅仅依靠肌体自身的高度自觉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自觉也是根本靠不住的。
过去,在传统体制下,整个社会的文化资源十分短缺,而社会活动的组织化程度则相对较高,文化馆作为当地唯一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国家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既便于确立,又便于实施。
但是,在当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出现了社会化、现代化、市场化、多样化、家庭化的新趋势,许多新兴的文化传播和覆盖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络、互联网络、电信网络等,逐步与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手机等终端显示设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快捷便利、丰富多彩等特点,迅速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文化活动和消费样式,文化资源短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人们的文化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丰富多彩,更加生动活跃,更加富有时代色彩。
这就迫切要求文化馆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在社会的大变革中,迅速形成具有独特优势的,能够引领时代潮流的核心业务,去占领群众文化事业的新高地。
然而,很多文化馆的工作却仍然延续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自以为是天经地义的当地群众文化活动中心,故步自封,不思进取,结果在公众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每况愈下,传统职能明显弱化甚至有逐步消解的危险。
现在,本属文化馆传统的核心业务,有很多已经进入了市场,并以经营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提供着便利的文化服务。
如定向性文艺作品的创作提供、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文化艺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等,实际上都已商业化。
社会上凡有专长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批准登记,就都可以开展经营服务。
文化馆举办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现在文化馆能做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般都能做;文化馆可以提供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大多都能提供。
而尚未进入市场的活动,要么已经被边缘化,显得无足轻重了;要么已经日渐式微,不大有人问津了。
值得指出的是,在文化娱乐设施日益普及的今天,在注重张扬个性的当代,群众文化活动的形态虽然还有聚众的,但更多的则是分众的。
人们日常的文化活动,如阅读、歌唱、上网、广播、电视、棋牌等,实际上都是群众自己进行的,并不需要有专门的常设机构去组织。
有些活动即使需要组织,也完全可以交由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来承担,或通过政府采购的办法来解决,而没有必要设立文化馆这样的专门机构来做。
因此,在文化市场充分发育和不断成熟的今天,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馆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它的职能是什么?
应该如何履行?
能否真正发挥期望的作用?
等等,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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