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
- 文档编号:3641567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0.83KB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二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内容
法律依据
1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事项的。
《城乡规划法》第37、40条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的;伪造施工许可证,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12条
3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建筑法》第64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4条第
(一)项
4
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1条
5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
6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49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
7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①《招投标法》第50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
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3条;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9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条
9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1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87条;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
10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必须招标项目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2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2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
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判断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5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6条
1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57条
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2、57条
15
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25条
16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59条;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6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17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标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
(一)项
18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1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37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20
评标过程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40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21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50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73条;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55条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
2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成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73条,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55条
2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24条;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
24
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代理人擅自改变中标单位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45条;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25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合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
26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行贿、受贿不构成犯罪的。
《建筑法》第68条第一款
27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12、54条
28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55条
2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未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
《招标投标法》第12条
30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23条
31
投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46条
32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之日起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①《招标投标法》第47条;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54条
33
擅自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34
在签订合同中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35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建筑法》第10条
36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①《建筑法》第69条第一款;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8条;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9条
37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减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56条
38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56条
39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减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72条
4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
41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6条第
(二)项
42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
43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①《建筑法》第70条;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44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45
建设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46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及安全施工设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
47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
48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16条
49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
50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
51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五)项
52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53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54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55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八)项
56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第
(二)、(三)、(四)项
57
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者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外的工程的;擅自终止或者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规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58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3条
59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56条
60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4条
61
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4、17条
62
未按照审定的设计进行超高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第14、17条
63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7条
64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14条
65
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产权属档案的。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0条
66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7条
67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8条
68
单位和个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不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39条
69
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的。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20条
70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者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38条
71
建设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
72
违反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20条
73
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实验等费用,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
《合同法》第286条
74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
75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
76
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
77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在拆迁期限满15日前,未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
78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未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
79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公告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
80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
81
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过渡期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
82
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1条
83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的;无正当理由阻挠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等影响燃气设施和安全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3条
84
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1条
85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5条
86
将未经验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
87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
88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89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
90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条
91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3条
92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中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等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条
93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未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4条
94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
95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处销售或收取订金;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许可内容等违规销售的。
《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96
发布虚假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误导消费的。
《广告法》等
97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
98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
99
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
100
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
101
未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未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
102
商品房销售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经批准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
103
未按期交付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
104
销售商品住宅时,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
105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不履行保修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
106
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一款
107
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二款
108
未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三款
109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6、37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房地产开发 企业 不良行为 记录 认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