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相关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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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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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法律
房屋征收相关法律
一、《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1平等(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2合同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合同)、3公平、4诚实信用(道德准则)、5等价有偿、6公序良俗(行为和目的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7禁止权利滥用(不得超过正常的界限)。
在民法通则中,涉及房屋征收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
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智力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18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18周岁以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因的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数额等方面认定);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
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健康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因的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数额等方面认定),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鉴定或者参照诊断、鉴定的情况下,也可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他的父母为监护人;父母死亡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有争议的,由父母单位或者居、村委会指定。
无上述顺序监护人的,由单位或者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担任,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村委会指定,没有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比如、买卖、赠与等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是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代理: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或者依约定必须有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有委托代理,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按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按法院的指定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1、委托代理: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间;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必须亲自代理、限制转委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赔偿)
5、代理权行使的禁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三)民事权利:
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
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民事权利。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共有财产: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财产所有人无法举证为按份共有的,作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有擅自处分共有产的人赔偿。
(四)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它原因之一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债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
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抚养费,离婚,解散合伙关系等;
1、一般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年内。
2、最长时效期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此类当事人可以起诉,但除非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外,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时效重新计算。
4、特别时效期间:
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因请求变更、撤销合同而提起诉讼等应当在1年的期间内。
二、《继承法》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①收入;②房屋、储蓄、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家禽;④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⑦其他合法的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⑧承包收入和承包合同。
(三)、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1、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继承,就叫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④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也可以协商一致,不均等分配。
⑥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遗产分割时间、办法和份额等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
2、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
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是遗嘱的形式:
①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②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应当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
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应当立书面或录音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立有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三附义务的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相对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四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五继承和遗嘱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处理后表示放弃的,是财产所有权,而非遗产继承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六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立法目的:
行政强制法是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基本概念: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应当有法律设定。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对那些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征收条例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根据法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相对人及时履行搬迁义务;
②区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生效文书、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户的基本情况、并附补偿金额的专户资金账号、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屋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4、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届满之日起的180天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受理。
5、法院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补偿决定经合法性审查,对未依法安置的;未送达评估报告或者未依法保障其申请复估、鉴定权利的;安置房屋产权存在问题,缺少竣工材料;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生活严重不便的,安置方案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
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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