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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解释资料
工业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指标解释:
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主要包括:
(1)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本期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
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生产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产品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注:
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
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
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对于以对外
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
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
确性,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收取的对
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本指标的填报原则是:
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不需填报该指标;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必须填报该指标。
从而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同口径准确计算“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不包括:
⑴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表)的价值。
⑵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农牧场的农、畜产品的价值,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单位(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⑶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锯末、切屑、矸石等)的出售价值。
计算原则: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
即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
如棉纺织印染联合厂,既生产棉纱、棉布,又生产印染布,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纱的商品量、棉布商品量和印染厂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纱和自用布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计算价格:
⑴不变价格:
又称固定价格,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
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是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可比。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5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不变价格;1970年不变价格;1980年不变价格;1990年不变价格。
目前采用的是1990年不变价格。
⑵现行价格:
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可以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具体规定:
⑴一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水泥纸袋、火柴盒等,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不单独计算总产值。
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啤酒瓶等,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⑵凡用已成材的有色金属材料(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改制(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和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再计算原材料价值。
但用金、银等加工制造的金、银首饰及其他饰物,则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内容及计算方法: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价值。
计算公式为:
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价值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包括为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工业性劳务。
其价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
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的区别:
(1)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的基础是工业产品销售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因此工业销售产值是以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为计算原则;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所以工业总产值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计算原则。
(2)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
新产品产值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地区级新产品。
新产品产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新产品价值总量。
工业报表制度中所列新产品指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联合制发的计科技(1989年)1549号文件及《工业新产品管理条例》规定,经过国家级或地区级有关部门认证并颁发给新产品证书的,且在新产品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
新产品统计的时间:
自新产品批量生产3日起,民用消费类产品一般为1至3年,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为2至4年。
高新产品产值 是指高新技术领域的工业产品。
高新技术产值是指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
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以下范围:
1.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电机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命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工业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
包括:
⑴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产量或运出量。
商品量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
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地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⑵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⑶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⑷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如用进口纸浆生产的各种机制纸,用进口铁矿石冶炼的生铁,用进口显像管、集成电路板等关键件与国内其他元器件装配的电视机等。
⑸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⑹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
为避免重复计算,对收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⑺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不包括:
⑴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注余、中心注管、铜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⑵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产量。
⑶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⑷由委托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⑸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弹药的效能、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
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
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
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
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统计目录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
如果企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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