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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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土石方工程)
工程名称:
年月日
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
承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利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分包范围:
乙方承包区域内的基坑土方开挖、外运、弃土配合基坑支护单位施工;乙方承包区域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划分,以甲方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
1.4分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检验试验、包管理费、包利润;
1.5分包工程量(暂定):
大写:
分包合同价(暂定):
大写:
贰拾捌元每立方
1.6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1.6.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1.6.2双方的议价记录;
1.6.3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1.6.3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条施工依据、材料名称及主要施工工艺
2.1施工依据:
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
2.2主要施工工艺;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开工时间:
年月日;
3.2竣工时间:
(暂定)年月日;
3.3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3.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工期顺延;
3.4.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3.4.2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连续七天以上),且甲方书面认可;
3.4.3甲方书面认可的其它原因;
3.5开挖:
工期必须满足甲方时间要求。
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
4.1工程质量目标:
必须确保一次性100%验收合格,并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规范要求;
4.2乙方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协调配合等方面达到甲方要求。
本分包合同书签订后,甲方从第一次工程款结算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无误并按本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后无息退还,若乙方不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办理工程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若乙方出现违约事实,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若金额不足以抵扣,则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建立内部“三检制”为甲方验收积极创造条件,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结算方式
5.1合同工作内容:
清理坑底以上覆盖物、杂物和障碍,放线定位,配合基坑支护、机械分层分段挖土、装/运/卸土、放坡,道路清扫、车辆清洗、场内外地面清扫、洒水降尘、验收、外部关系协调(含城管综合执法、交管、环保)等,直至满足设计利验收要求;以及完成本分承包工程所需承担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办理有关手续等责任。
5.2工程量计算:
按施工蓝图结合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针对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或交底,即并非报甲方监理的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若有)、分包单位履约验收单、甲乙双方确认的土方开挖方格网计算工程量。
土石方挖运按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体积计算。
5.3合同单价:
5.3.1基坑土方开挖(不分土质,不分深度、不分基坑基槽)、外运(外运距离不超过6.5公里)及弃土(弃土甲方收取乙方弃土费50元/车,乙方不负责弃土场推土),施工道路铺设等按28元/m3(大写:
贰拾捌元每立方米)包干,不因市场和政府等任何因素作任何调整。
如因运距加大或者弃土费上调,工程单价双方商定调整。
5.3.2乙方承包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土方开挖(不分土质,不分深度、不分基坑基槽)、外运(外运距离不超过6.5公里)及弃土(弃土甲方收取乙方弃土费50元/车,乙方不负责弃土场推土),施工道路铺设,完成施工范围内全部土方工程的所有费用(不含税金)。
5.3.3乙方机械发备配合甲方项目部零星工作内容,累计在贰拾台班以内,均不再计取费用,超出部分按实计算;
包干内容:
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赶工费、加班费、检验费、安全文明施工、安全及劳保用品、随手工具、机具等。
5.4合同约定结算单价:
合同单价×综合考评分
合同约定结算单价表
序号
综合考核得分
合同约定结算单价
(合同单价×以下百分比)
备注
1
90分以上者
100%
2
85分—90分者
98%
3
80分—85分者
96%
4
80分以下者
乙方返修达到合同质量目标
注:
综合考评分在竣工结算时,甲方对乙方进行考评。
5.5结算金额:
结算金额=5.2条计算量×合同约定结算单价
5.6结算办理程序:
5.6.1月度预结算
每月20~25日办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月度预结算,月度预结算只作为完成工程月进度产值的依据。
乙方应在每月20日将本月的预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包括本月发生的签证、变更,如本月未报送签证变更的,则视为未发生,最终结算时不予办理,预结算资料每页加盖公章)报送甲方项目部,若超过23日,乙方的预结算书仍末报送甲方项目部,则由甲方项目部单方办理,且无需乙方签字盖章,视为乙方认可且没有异议。
月度预结算:
乙方预算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项目部办理《分包合同履约情况验收单》,再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书,与验收单一起递交甲方项目部审核→甲方项目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后→甲方项目商务部按规定审核→甲方项目经理审定签字→甲方终审。
5.6.2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7日内乙方必须将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包括与此有关的所有结算资料)一次性交甲方项目部审核,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项目部对乙方结算的审核,甲方项目部应在收到乙方结算书14日内审核完毕,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报甲方终审。
竣工结算:
乙方预算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项目部办理《分包合同完成情况验收单》,再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甲方项目部的综合考评分,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与验收单、综合考评表一起递交甲方项目部审核→甲方项目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切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后→甲方项目商务部按规定审核→甲方项目经理审定签字→甲方终审。
竣工结算过程中,甲方任何人员的签字都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直到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才能作为结算或部分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乙方在本分包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配合等方面均达到甲方要求并按本分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了当月/当期进度产值报表审批手续后,甲方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付款;
6.1根据本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自本分包工程正式施工第1个月末起,且当月实际工程量达到10万方,甲方累计付款至已完工程进度产值总额的85%;
6.2本分包工程完成之后,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7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扣除乙方应上缴的各项违约金等)的98%,剩余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一层主体完工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扣除乙方应上缴的各项违约金等)100%;
6.3为了保证本分包合同各项履约指标的有效实现,在适当的时候,甲方保留下述权利:
乙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其工人工资,甲方可将拖欠工人的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工人,若有剩余,则将余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法人账户上,若当期工程款不够支付工人拖欠工资,则将超出部分直接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第七条材料供应
第八条机械设备供应
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职责
9.1甲方职责:
9.1.1甲方驻现场代表姓名:
甲方驻现场代表权限:
负责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现场协调乙方施工,并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但有关本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进行贷款、融资、提供担保、保函、信用证、开立银行账户等和经济相关的各事项需甲方事先另行书面授权;
9.1.2负责施工前对乙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和安全环境教育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环境、节约、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并进行监督、检查利作好记录;
9.1.3甲方需要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9.1.4甲方配合乙方解决与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事宜;
9.1.5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指定运输道路和存放施工材料、设备的场地;
9.1.6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质量验收,确保专人协助与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9.1.7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如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能达到业主和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少付或缓付乙方的施工进度款,直到乙方达到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9.1.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9.2乙方职责:
9.2.1乙方代表
乙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
乙方驻施工现场代表权限:
乙方代表负责履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代表换人应提前7天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责的责任和承诺。
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现场代表换人,乙方坚持换人,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期内,乙方驻现场代表不得有少于85%的工作日在施工现场负责组织、管理乙方的施工人员。
9.2.2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遵守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甲方公司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和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费用和罚款;乙方必须做好自身土方外运需要的冲洗设备及相关措施(冲洗设备由甲方提供)。
9.2.3乙方必须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9.2.4乙方必须负责己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工程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损坏修复费用(如甲方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9.2.5乙方必须在施工开始3天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土石方开挖、回填施工方案1份,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有关的交底工作;
9.2.6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9.2.7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入将其承包的分包:
工程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2.8乙方人员不得越权直接与业主、监理单位发生工作关系;
9.2.9乙方必须组织具有技术能力、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工人,并配合专职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服从甲方对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9.2.10乙方必须主动及时按照甲方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建管、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其承包价1%的罚款,并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若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此而对甲方的处罚)。
第十条安全生产
10.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制订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
10.2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乙方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0.3甲方指派专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服从甲方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10.4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0.5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0.6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及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0.7乙方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现场需要向甲方提供统一编号的挖机、车辆以及操作人员信息。
10.8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接受昆明市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局等部门的检查。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公司或项目被通报批评和网上曝光的,按照5万元/次的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10.9乙方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乙方车辆出现的一切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若由于乙方原因耽误了甲方的施工,一切的损失也均由乙方承担。
10.10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导致甲方出现以下“三种情形”(1.被建设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网通报;2.造成企业被注册地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被主管部门结案为甲方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乙方除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甲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天数向甲方交纳4万元/天标准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CI与文明施工
1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无条件接受甲方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照执行。
乙方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集聚闹事,严禁带家属及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生一次,罚款500—5000元,若发生自身人身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11.2按文明施工要求,对施工期间土方回填过程中,严格按照昆明地区环卫制度规定执行。
如发生道路环境污染,乙方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清扫,如未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道路清扫、洒水降尘、车辆清洗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
12.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道路环境污染等各项环境控制措施,确保符合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目标和要求。
12.2乙方车辆必须先清洗再出场,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场泥土不洒落在地,必要时须采取的覆盖措施,否则,因出场泥土污染造成的处罚由乙方全权承担。
第十三条临建及水电的使用
13.1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仓库、办公室等在现场工作期间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以上需乙方承担的费用项目若需甲方提供,则甲方按10000.00元包干收取。
(若费用超标或涉及损坏赔偿等,乙方须按实补交相应费用)
13.2乙方住宿、仓库、办公室等区域乃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在乙方住宿、仓库、办公室等区域内发生的一切损失及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且不得干扰甲方生产、施工。
第十四条违约处罚
14.1乙方必须自始自终地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如工程施工明显影响整个工程工期、质量要求或将工程再分包给他人或中途毁约停止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工程合同,限定乙方退场日期,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所承担合同价的10%对乙方予以处罚,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若乙方在甲方限定日期内仍未退场,甲方可安排续接合同施工任务的单位进场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乙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对乙方办理已完工程项目的结算;
14.2若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乙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并按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结算款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赔偿,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4.3若乙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另外按结算总价的3%赔偿甲方,并负责返修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4.4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安全、文明施工未能达到合同目标,甲方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需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5.1乙方签订本合同文件后不得将本工程再分包第三方施工。
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7日内退场,解除本合同文件,另行选新队伍/班组进场施工,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新进场的队伍/班组的报价与乙方未完工程价款之间的差额;
15.2因乙方原因,出项严重的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文件,乙方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乙方不得要求赔偿;
15.3.1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屡教不改的;
15.3.2合同确己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15.3.3业主与甲方解除合同;
15.3.4解除合同的约定事项己发生;
15.3.5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5.3.6经调解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15.3.7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3.8仲裁裁决要求停止施工;
15.3.9司法机关介入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其它
16.1本合同自签订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完全履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16.3本工程施工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单位:
(公章)乙方单位:
(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乙方驻现场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昆明市
合同签订时间:
二○一年月日
附件一:
现场代表授权委托书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
一、根据本公司做出的决定,兹授权先生(其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正式合法的现场代表,以本公司名义并代表本公司全权处理昆明市螺蛳湾CBD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以厂相关事宜:
1、全权处理项目生产、商务活动一切事宜
2、
3、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全部予以认可。
本授权书限期自年月日起至工程完工并办理完竣工结算止有效。
公司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公司地址:
附件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双方在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文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3、安排乙方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4、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护设施。
5、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分包工程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甲方备案。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利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的安全职责。
作业人员50人以下的,设1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设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5‰。
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名单报甲方备案。
如乙方未按要求设安全员或安全员不到位,甲方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罚款(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正程款中扣除)。
3、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同时项目负责人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考核并持有相应三类人员证书。
4、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定,凡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
乙方在进行诸如拆除施工机械、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施工人员在未收到甲方的安全交底前可拒绝施工,甲方管理人员亦不得违章指挥。
5、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
6、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
对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和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7、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扩用品符合规定要求。
8、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10、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措施。
凡甲方指出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整改,确保本工程工伤频率为零,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确保各级安全检查综合得分90分以上,并保证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优良工地标准。
1l、乙方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气必须分开设专库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瓶间距离应为10米以上,油漆类化学品也应专库堆放。
进入施工现场材料,如钢管、扣件等,在装卸过程中必须尽量减少噪音产生,以免扰民,对扬尘材料,应及时覆盖。
1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l、发生因工厂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牵头,甲乙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甲方违章指挥、不按照要求健全安全防扩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后果和经济损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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