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1999年劳动合同法.docx
- 文档编号:3637880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12KB
劳动作文之1999年劳动合同法.docx
《劳动作文之1999年劳动合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作文之1999年劳动合同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作文之1999年劳动合同法
1999年劳动合同法
【篇一:
劳动合同法,退休】
篇一: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
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06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7年6月份到期。
2006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
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
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篇二:
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
关于如何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明及建议何总:
1、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均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企业和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按法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工龄大于12年的员工,以12年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
工龄小于12年的员工,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减去已交养老保险的年数乘以870元基数为经济补偿金。
4、以前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者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5、不能具体写出处理方案,因有许多变数。
而且不符合法规。
抄报:
刘书记、潘总、李总、
喻老师、双经理、财务李总、建议人:
唐志抡2012年12月8日篇三:
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基于乙方系退休返聘人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甲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岗位为,职务为,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乙方应严格
按照岗位职责,履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约定,乙方的工作时间按日计算,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保障乙方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二)乙方加班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
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发乙方的加班工资。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四、薪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资报酬。
甲方发薪
日期为每月8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甲方按日薪每日100元支付乙方工资,此外不再包含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
(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双方约定,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日薪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五)因甲方与乙方之间属特殊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已经不再适用社会劳动保障范畴,根据
国家相关政策双方不再参加社会保险,而由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甲方不负责承担。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
行健康检查。
(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
乙方必须增强风险
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公司规章制度及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及上级指
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三)如甲方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推诿,不得以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待遇不同为借口
拒绝。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二)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
(三)乙方离职的,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
失。
实际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损失:
1.公司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乙方因违纪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且
无须提前通知。
(五)因甲方工作调整或确因乙方健康状况不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甲方亦有权主动提出解除本聘用
协议。
甲方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甲方的规章制度有修改,则以修改并经正确
程序通过后的规章制度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内容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
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劳动合同法》及案例】
《劳动合同法》及案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建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台帐、考勤记录、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
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费用、扣押证件等。
建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
?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
劳动者应当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每月需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第六十九条:
1、形式:
口头形式
?
2、合同并立
?
第七十条:
禁止试用(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七十一条:
经济补偿(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case:
某大学生来你单位前写出承诺函:
“因本人工作时间只有六个月,之后去考研,特此说明本人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
case:
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向某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某甲30000元。
case:
某公司招聘一名2011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司与该生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公司于2011年7月前已经给这个学生办理了落户手续,但是2011年9月3日该生才来上班。
?
?
1﹑用工之日应该从何日开始计算?
?
?
2﹑如果该生不来上班﹐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问题一﹕本案例属于劳动合同的签定之日在用工之日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管理提供劳动之日﹐所以案例的问题一﹐该大学生的用工之日应该为2011年9月3日。
问题二﹕一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从约定。
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即该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日已将生效。
因为该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生效﹐如果在此其间﹐该大学生毁约﹐不来上班的话。
用人单位只能将该劳动合同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追究因该生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注意:
用工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关系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协商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禁止条款
?
(1)违约金(除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外)第22条、23条
?
(2)免责条款
?
(3)担保条款第9条、第84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4)劳动纪律
“试用期”问题
?
1、试用期的期限(第十九条)
?
(1)试用期=1个月: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
(2)试用期=2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
(3)试用期=6个月:
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思考:
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最长几个月?
试用期规定:
一年一个月,两年两个月,三年三个月
?
2、试用期的次数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双同一次)
case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
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他该主张多少赔偿?
?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
(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
4、仅约定试用期的处理:
?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
(2)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
上述两种情形,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5、试用期的工资
?
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
?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6、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
(1)用人单位解除(21条)
?
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2)劳动者解除(37条)
?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
?
7、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83条)
?
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case
?
某公司与公司职工王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元,两个月后,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王某也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王某欲向仲裁委申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他会提出什么请求?
注意: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常见争议
?
仅签订试用期合同
?
无试用期而以试用期为由解除
?
超过试用期而继续按试用期支付工资或以试用期为由解除
?
试用期内随意解除
(三)劳动合同种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等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无效。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case:
?
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
【篇三:
终止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
问题:
您好!
我公司本月有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并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为此支付该员工一笔钱(低于102900元)作为补偿。
我想问一下这笔钱是否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里规定的,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4月起补征额为102900元)。
由于上述文件里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终止劳动合同正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我想知道在《税法》中终止劳动是否适用于解除劳动取得收入免税的规定?
答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上述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仅限个人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
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不能比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作文 1999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