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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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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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
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司法所工作职责和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法治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指导管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8、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协助基层人民法庭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培训工作;
11、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制度
1、学习会议制度
(1)实行周一上午政治业务学习、工作例会和所务会议制度。
(2)学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知识;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所内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3)学习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急用先学,学以致用。
(4)涉及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所务会议,讨论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与对策。
(5)安排专人负责政治业务学习、工作例会和所务会议记录,做到学习有笔记,会议有记录。
(6)政治业务学习和参会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无故不参加学习和会议3次以上或全年学习不足40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确保1人白天坐班。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3)坚持日常考勤签到制度,月考勤结果于次月5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县(市、区)局登记、公布。
(4)坚持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所长批准;请假2天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
(5)实行考勤抽查制度。
由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负责,带领基层科、政治处等有关人员,对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3、请示报告制度
(1)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与司法所工作职能相关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2)及时请示县(市、区)司法局批准本所拟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当事人申请和自行组织办理的重大活动和事项。
(3)定期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统计报表及季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
(4)加强工作调研力度,每年至少报送10篇工作信息和1篇工作调研论文。
4、便民服务承诺制度
(1)对来电、来访群众,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及时、认真解答,热情、周到服务。
(2)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3)坚持工作日值班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对前来咨询法律事务的,准确给予解答,当时不能解答的,在承诺期限内予以回复。
(5)对前来解决矛盾纠纷的,要正确引导,及时化解。
(6)主动宣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有关规定,加大矫务公开力度,严禁弄虚作假、推诿懈怠。
(7)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援助的,做到应援尽援,特殊情况上门服务。
(8)法律服务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村组(社区)、面向群众,做到法律服务有求必应、法律援助有难必帮、法律咨询有问必答、重大纠纷及时调解。
5、协调运行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在基层综治委、政法委的协调指导下,建立包括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在内的月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一所三中心”建设和重大维稳计划,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情况通报制度。
定期向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一所三中心”建设开展情况,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一所三中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3)检查督办制度。
继续实行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不断推进“一所三中心”建设向纵深发展。
(4)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一所三中心”建设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范围,通过严格考核和奖优惩劣,确保“一所三中心”建设取得实效。
6、勤政廉政制度
(1)认真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己奉公,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省司法厅“八条禁令”和政法部门关于饮酒、驾车、赌博的禁令,做到令行禁止。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假公济私,不接受吃请。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司法所所长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6)实行所务、政务、账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人士和本所人员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7、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台帐按年度和类别建立,并做好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2)案卷书写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并按照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类别编排。
(3)案卷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
(4)案卷归档,应当按其类别、年度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薄。
(5)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统一原则,设立专门库房,配置必要的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档案借阅须经所长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借阅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用毕应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7)档案清理应当定期进行,凡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由司法所提出意见,并登记造册,报县(市、区)司法局核准后予以销毁。
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二、人民调解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和程序
(一)人民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
1、贯彻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2、推动建立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责任追究机制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3、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非诉讼调解和督查回访工作;
4、组织开展本辖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动员和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首席人民调解员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为乡镇(街道)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5、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各部门、村居、社区及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6、公开选拔、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考核人民调解员,督促推广、使用人民调解制式文书;
7、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和社会稳定工作信息;
8、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其它工作。
(二)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
健全排查工作网络,制定排查工作方案,开展定期排查和重要时期、敏感时期专项排查。
村级调解组织每周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人民调解中心负责登记、汇总、分流、研判。
2、统一受理制度:
对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移交的和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的矛盾纠纷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由人民调解中心指派工作人员,限期办理。
对已调处完毕的案件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定期回访。
3、分类处理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集中梳理,进行分类处理,小矛盾小纠纷由村级调解组织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及时上报,人民调解中心参与调解;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制定预警方案,防止激化。
4、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苗头或线索按照要求向主管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5、业务培训制度: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年组织1-2次调解业务知识培训,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文书质量评比活动,规范档案管理。
6、联合调解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互通信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
7、考核奖惩制度:
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组织考核验收;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安排布署工作、表彰先进、兑现奖惩;
8、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调解组织不健全、调解人员配备不齐全、处置矛盾纠纷不力,造成矛盾纠纷增多、“民转刑”案件增多、群体性事件增多的;对重大疑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激化矛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附件:
1)
三、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和程序
(一)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
1、协助党委、政府制定本地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
2、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3、受理、初审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立案,协助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4、发展、组织、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工作情况。
5、组织、协调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法律援助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6、接待群众来访,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
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安排部署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逐级签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状。
(2)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每年召开1-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年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安排有关单位述职,交流经验,查摆问题,本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为述职单位。
(3)检查督办制度:
定期对本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每季度督办一次,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考核评比制度:
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及法治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纳入本地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兑现制度,逐项对本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法治湖北建设纲要》有关奖惩措施严格予以兑现。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
2、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援务公开制度。
由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将对外服务的内容、对象、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公开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帮助群众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事宜。
(2)首问首办制度。
由首次接待申请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就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服务等有关事项进行“一条龙”服务,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手续齐全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帮助办理,不得相互推诿。
(3)“绿色通道”申请制度:
初步审查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指导申请人准备提交的材料,三日内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对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
(4)法律援助回访制度:
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3、法律咨询制度
(1)法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当面咨询和来函咨询。
(2)接待咨询人员应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缺岗。
(3)接待群众用语礼貌规范,依法解释事实和法律。
(4)接待咨询人员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提问和陈述,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摘要记录咨询内容,依法予以解答。
(6)接待咨询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交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初审,当事人不会填写的,接待人员可代其填写。
(7)接待咨询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三)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附件:
2)
四、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和程序
(一)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1、依法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执行剩余刑期和缓刑考验期。
2、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制定矫正对象个案。
3、根据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形势、道德规范等日常教育及记载,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群众性教育活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自行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考核管理和参加集体公益劳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行为汇报工作和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
4、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走访、座谈,了解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价,做好帮扶工作。
5、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日常考核奖惩工作,并提出有关行政、司法奖惩建议。
6、负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拟判处非监禁刑、裁定减刑、假释的审前社会调查。
7、负责矫正对象外出经商务工、迁居和临时外出的审批工作。
8、做好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9、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管理、困难帮扶和就业培训、指导和安置工作。
10、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工作制度
1、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度
(1)中心接到县(市、区)矫正办的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及时制定调查方案。
(2)审前社会调查应由2名以上与被调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内容及材料收集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经过中心审核、综合评定后起草调查报告,及时报送县(市、区)矫正办。
(3)全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须在7日内完成。
(4)中心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公正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人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接收制度。
中心接到县(市、区)矫正办通知后及时对矫正对象办理登记、入矫手续。
(2)矫正个案制度。
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实施分类、分阶段教育管理,积极探索心理矫正方法。
(3)汇报思想行为制度:
矫正对象须定期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社区矫正办公室汇报思想和行为。
(4)学习教育制度。
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学习或活动。
(5)公益劳动制度。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须定期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6)外出请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外出证明,返回时要报告并销假。
(7)考核和奖惩制度。
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每月进行考核、公示,将结果登记归档,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8)解矫制度。
矫正期满未重新犯罪的,司法所在期满前一个月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宣告。
(9)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档案,一人一档,记录日常教育情况。
解矫后将档案移交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
(10)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不严格管理,弄虚作假,造成脱管、漏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3、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1)接到回归人员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回归人员所在村(居)委员会。
(2)督促村(居)帮教小组7日内和回归人员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
(3)对回归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回归人员登记表,强化信息化管理,实现无缝衔接。
(4)帮助村(居)建立帮教档案,组织村(居)帮教小组成员研究帮教措施,重点对回归人员进行管理。
(5)每半年对回归人员情况进行回访、分析。
(6)对回归人员情况做好记录,及时掌握其动向,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附:
1、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
2、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
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
督办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确定分流调解
基层上报中心审查受理
领导批转反馈直接调解
向当事人说明
不受理理由,告知按
制定人民其它程序办理
调解协议书确定调解
组织调解调查取证人员及时间
结案资料归档回访经调解无果,告知当
事人按司法程序办理
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工作程序示意图
法律援助咨询(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值班人员进行
必要的记录)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
证明)
申请人递交表格及经济困难的证明和案件的相关材料
法律服务援助中心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
符合条件给予援助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
发出援助通知书发出不予援助通知书
办理委托手续对不予援助通知书有异议
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复查
提供法律援助复查有效复查无效
不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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