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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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检(抢)修现场作业的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采用安全许可的方式,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措施,审核作业风险分析,确保各项直接检修作业环节的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各类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责
3.1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明确各作业过程职责。
3.2安全委员会是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与考核以及现场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
3.3项目部是现场直接施工作业环节的组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场直接作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要含有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
负责施工队伍的组织管理。
负责直接作业环节全过程的施工检查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3.5所在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所有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并向施工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监督和考核。
3.6部室、车间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提出,新建项目独立区域内的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
3.7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领导最终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负责人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8其他票证的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设备检修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高处作业、进入容器内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等许可证由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
4工作规定
4.1直接作业要求
4.1.1装置在检(抢)修前,保全车间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全委员会、保全车间对检(抢)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安全生产副总批准(签字)后实施。
4.1.2各单位在实施各类检修作业时,为确保安全,必须制订监护措施,配备专人监护。
4.2施工项目具体内容
4.2.1装置、设备检修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4.2.2制订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
4.2.3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4.2.4安全委会要检查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对消防水源、水量、水压、灭火器材等予以确认。
检修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检修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4.3对检修单位、人员的要求
4.3.1检修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4.3.2在检修前,参与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方可施工。
4.3.3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一定要清楚的向参与检修人员作安全交底,严格按照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以及供、排水管网等设施。
4.3.4检修人员持检修许可证,按检修内容、时间进行检修。
4.4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
4.4.1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按规范要求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
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服装、鞋。
4.4.2上架子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须系好安全带。
4.4.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
4.4.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4.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检修,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5防火要求
4.5.1生产装置检修现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带入现场。
4.5.2检修人员严禁使用汽油或各种有机溶剂擦洗设备、机件、衣服、地板等。
4.5.3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运行部同意,并派人配合。
4.5.4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安全委会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4.5.5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安全委会报告,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6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检修的内容试运,并予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6动火作业,另文。
4.7进入设备内作业
4.7.1设备内作业内容
设备内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卧、立罐,釜,槽,炉膛、大型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所内进行的作业。
4.7.2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7.2.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断开法兰。
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7.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处理、清洗和置换,并进行危害分析,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10mg/m3以下;
3)可燃气体浓度在介质爆炸下限的20%以下。
4.7.2.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7.2.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进入容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设备。
《进入日期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7.3照明和防护措施
4.7.3.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防护用品。
4.7.3.2设备内检修照明电压应≤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检修≤12伏。
4.7.3.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7.3.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7.4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7.4.1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7.4.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7.4.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7.4.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5监护
4.7.5.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5.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5.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5.4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4.7.5.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7.6《进入容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7.6.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容器容器内作业许可证》。
4.7.6.2《进入容器内作业许可证》由设备所在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填写作业各项内容,安全措施,然后由设备作业所在单位和参与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安全委会审批后方为有效。
4.7.6.3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的《高处作业许可证》。
4.7.6.4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4.7.6.5《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4.7.6.6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进入容器内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7.6.7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8破土作业
4.8.1凡在厂区内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多种破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破土。
危险性较大的破土作业应制定破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4.8.2破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处理。
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距离建筑物基石、墙柱至少1m以上。
4.8.3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
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
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4.8.4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作业。
4.8.5开挖沟、渠、坑等周围要设围栏及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4.8.6破土作业用的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4.8.7在坑、沟内破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4.9起重作业
4.9.1起重作业
起重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9.2起重作业的分级、分类
4.9.2.1起重作业分级
1)起重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起重作业;
2)起重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起重作业;
3)起重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起重作业。
4.9.2.2起重作业分类(按起重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1)一级起重作业为大型起重作业;
2)二级起重作业为中型起重作业;
3)三级起重作业为一般起重作业。
4.9.3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4.9.3.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起重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
《起重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4.9.3.2起重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施工方案。
起重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9.3.3各种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9.3.4起重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9.3.5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9.3.6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9.3.7起重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起重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9.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锚点。
未经安全部门、项目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3.9起重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起重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9.3.10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重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9.3.11起重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必须办理相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遵守HG23011的规定。
起重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9.3.12起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9.3.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9.3.14在起重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9.3.15必须按《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起重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3.16对起重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4《起重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9.4.1《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并审批。
4.9.4.2作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4.9.3.2规定的起重作业,必须编制起重方案,并将填好的《起重作业许可证》与起重方案一并报工程设备部负责人批准,一级起重作业和大型起重作业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9.4.3《起重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起重作业许可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起重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0高处作业
4.10.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10.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10.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10.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10.5高处作业分级
4.10.5.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0.5.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0.5.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0.5.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10.6高处作业的类别
4.10.6.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10.6.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10.6.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10.7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0.7.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4.10.7.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并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证》必须在现场办理。
4.10.7.3高处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0.7.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0.7.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0.7.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10.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10.8.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10.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10.8.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10.8.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生产车间或值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10.8.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10.8.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10.8.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10.8.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4.10.9《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9.1《高处作业证》由安全部门管理。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报安全部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0.9.2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安全部门留存。
4.10.9.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11临时用电
4.11.1在厂区内施工临时使用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11.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是具有电工操作证的本公司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4.11.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使用。
4.11.4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
4.11.5在生产装置内及易燃易爆区域内施工,用电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进入防爆区内的电缆不得有接头。
4.11.6塔、罐、容器内作业除选用防爆灯具外,一般使用12V以下绝缘良好的安全行灯。
4.11.7危险场所使用移动电动工具时,必须穿绝缘鞋或靴、戴绝缘手套,着地部分应加绝缘垫板。
4.11.8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抽堵盲板作业
4.12.1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2.1.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12.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12.1.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长期安装在工艺管道上的盲板,应选用“8”字盲板。
4.12.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12.2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要求
4.12.2.1抽堵盲板作业必需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没有《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不准进行抽堵盲板作业。
《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录。
4.12.2.2严禁涂改、转借《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4.12.2.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2.2.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4.12.2.5保全车间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人员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运行部存档备查。
4.12.2.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4.12.2.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12.2.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员等到场。
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运行部负责人必须在场。
4.12.2.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12.2.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12.2.11施工单位要按《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4.12.2.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4.12.2.13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4.12.3《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2.3.1《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管理。
4.12.3.2《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运行部管理人员办理。
4.12.3.3抽堵盲板作业单位负责填写《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表格、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运行部审批后,交作业单位(人员)确认。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需安全部门审核。
4.12.3.4审批好的《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保全部车间各执。
4.12.3.5作业结束后,经作业单位、项目部检查无误,作业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回保全车间。
4.13断路作业
4.13.1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4.13.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断路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4.13.1.2断路作业由安全技术部管理。
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13.1.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13.1.4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13.1.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安全技术部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通行。
4.13.1.6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3.1.7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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