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的研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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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外聘评估机构管理的研究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
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外聘评估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利用评估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防范道德风险,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总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行开展业务工作中,充分、合理、有序地借助评估机构,有助于控制和降低风险,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各行指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本部及辖内各分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或其他所涉及的各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由我行及客户聘用的国内评估机构。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种类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或其它专业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授信执行部是我行管理外聘评估机构的综合协调和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管理;
2、负责根据各评估业务发起部门对评估机构的使用需要和聘用建议,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和后评价工作;
4、负责对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集中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外聘评估机构的选聘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统一选聘评估机构应以充分满足我行外聘评估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省行统一管理原则;
3、遵循统一选聘、合理选聘、择优选聘、经济选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评估机构每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为保证外聘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许可);
2、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4、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外聘评估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利益冲突;
6、在其所在地区评估行业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
7、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其相应行业协会规定数量的执业注册评估师。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授信执行部提出全辖评估机构的选聘需求,按照省行有关要求及相关程序选聘评估机构,并将初选的评估机构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
授信执行部根据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建立全辖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与选定的外聘评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下发全辖执行,同时上报总行授信执行部备案。
第五章评估机构的使用
第十一条在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的使用过程中,若由我行付费,业务发生部门在使用评估机构时,必须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评估标的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的各项条件(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比较后,提出倾向性书面意见,填写“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一)报业务发生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需经法律部门审查)。
若由客户付费,业务发生部门必须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符合评估标的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
外聘评估机构必须为我行提供包括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和过程报告在内的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中应对评估标的存在的瑕疵进行披露、对评估标的一年内的变现能力及其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进行分析,提供相应的价值参考。
如业务发生部门因评估标的在异地(专指不在吉林省内),而又确实需要聘用不在我行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时,必须从评估标的所在地的一级分行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用。
此种情况,业务发生部门需向授信执行部提交书面申请,由授信执行部负责提供评估标的所在地的一级分行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
第十二条在向外聘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外聘评估机构在入围时的报价折扣来确定。
对于我行支付的评估费用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需报集中采购部门、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在外聘评估机构提供评估业务服务后,业务发生部门办理付费手续时,须出具我行最终确定的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经业务发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经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并在符合行内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付费。
第六章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
第十四条外聘评估机构的考核
1、当评估机构服务(包括为我行及我行客户提供的服务)结束后,使用外聘评估机构的业务发生部门应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收费情况、存在问题,如实、认真填写“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附件二),并在取得评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加盖行章)反馈给授信执行部。
授信执行部汇总全辖外聘评估机构使用情况,每年对外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采购评审委员会备案。
2、根据“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及其他反馈情况以一年为单位对外聘评估机构进行评级(分A、B、C三档),并将评级结果至少保留三年,便于以后选聘评估机构参考。
评级标准为:
A档的评估机构:
具有很高的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职业道德好,服务态度积极主动,能出色完成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并且服务质量很高,收费合理;
B档的评估机构:
具有较好的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职业道德好,能满足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并且服务质量较好,收费合理;
C档的评估机构:
不能满足我行评估业务需要,工作严重失误,贻误评估时机,服务质量较差,不能配合我行工作。
第十五条外聘评估机构罚则
评估机构在聘用期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一经发现,各业务发生部门应立即上报授信执行部,经核实后将其从外聘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除名,并且不得再将其作为我行评估机构的选聘对象,报备总行并通告全辖:
1、严重不配合我行工作;
2、利用掌握的信息,恶意提高收费标准等恶劣行为;
3、与我行或相关利益人员内外勾结损害我行利益;
4、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评估标的不认真做市场调研,评估值过高或过低或其它方面原因,能够认定其评估结果使我行授信保障程度降低或发生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6、出具虚假报告,能够认定其评估结果使我行授信保障程度降低或发生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7、在评估我行授信业务所涉及的各类资产时,其评估结果高于我行内部评估结果20%(含20%)以上,在我行对其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不能合理解释偏差原因而执意坚持其评估结果,警告一次后再次发生的;
8、其它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行为。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若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直至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外聘评估机构的增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外聘评估机构的增聘
业务发生部门如有特殊需要需增聘评估机构的,应该以正式文件上报授信执行部,再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外聘评估机构的续聘
1、在考核中被列为A档和B档的外聘评估机构可以在合作期满后续聘;
2、在考核中被列为C档的外聘评估机构将在合作期满后将不再续聘,对违反本细则第六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外聘评估机构除名后不再续聘。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不适用于由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指定的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吉林省分行制定,由省行授信执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中银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表
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申请部门
评估项目
及标的物
申请评估理由
申请日期
外聘评估机构1
外聘评估机构1报价
外聘评估机构2
外聘评估机构2报价
外聘评估机构3
外聘评估机构3报价
拟选用外聘评估机构理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备注
附件二:
外聘评估机构评价调查表
评估机构
使用部门
被选用评估机构名称
服务期间
评估项目及评估标的物
收费情况
(具体数字单位:
元)
评估机构使用部门对评估机构的满意度(十分满意、一般、不满意)
评估机构服务质量
(较高、一般、较低)
评估机构服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评估机构使用部门对所使用评估机构的总体评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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