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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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营业场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负责人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资金数额
币种,数额万元。
经营期限
至年月日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承包工程或
经营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
企业情况
名称
境外住所
经营范围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类型
核准
日期
业务号
受理通知书
文号
()外资受字〔〕年第号
准予登记
通知书文号
()外资字〔〕年第号
颁照情况
正本个编号:
副本个编号: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领
取
人
签字
发
照
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备注
证照打印
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备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
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承诺书”。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开业栏”的“审批机关”栏填写出具批准其开业或项目的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的机关名称,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填写该栏。
4、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4“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栏只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栏。
其中,“注销”栏的“批准文号”栏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的文件文号,“批准机关”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名称。
“申请人声明”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6、开业登记后,“财务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委派)书。
8.验资报告。
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的,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
◆变更负责人的,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和终止项目完税证明。
(1)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新增项目合同。
(2)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3)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经营期限变更的,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资金数额变更的,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清算报告。
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印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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