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钟山镇城厢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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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钟山镇城厢中学章程
钟山县钟山镇城厢中学章程
序言
我校地处钟山工业大道2公里处的西侧,金竹村的东面,钟山县城北面,地理位置优越。
学校创办于1969年。
1974年至1982年办高中。
学校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83人。
校级领导4人,中层领导5人,教职工共75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职称41人,本科毕业40人。
学校占地面积33662.6㎡;校舍面积13104㎡,体育活动用地共6825㎡;绿化面积6825㎡。
学校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各1个;学生心理咨询室1个,体育活动及器材室1个,学校现有计算机51台,理化生室8个,学校图书共计33410册,学校现有2个会议室;教学及辅助用房共2316㎡。
我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德立校,面向未来,育人为本,服务社会”。
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学校先后被命名为:
“2013年钟山县职业招生工作一等奖学校”;“2014年贺州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学校”、“2014年贺州市十三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项目竞赛一等奖学校”;“2015年钟山县中职招生工作一等奖学校”、“贺州市卫生优秀学校”;“2016年钟山县中职招生工作一等奖学校”;“2017年钟山县中职招生工作一等奖”等荣誉称号。
我校将在《钟山县钟山镇城厢中学章程》以及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采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争取把我校办成一所人民满意的学校。
钟山县钟山镇城厢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贺州市钟山县钟山镇城厢中学。
学校地址:
贺州市钟山县龟石北路313号,邮编542699。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隶属于钟山县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代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办学宗旨:
以德立校,面向未来,育人为本,服务社会。
校训:
崇德,尚礼,笃学,求真。
校风:
文明,诚信,和谐,奋进。
教风:
敬业,爱生,博学,求实。
学风:
乐学,勤思,守纪,创新。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办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素质教育。
学校育人目标:
培养具有爱国精神和遵纪守法的合格学生。
学校办学理念:
教学生做人育学生成才,教学生懂礼育学生守纪,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健康的发展。
教师誓词:
我是一名光荣的城中人,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振兴国家教育之志。
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国家,热爱学生;坚守操守,廉洁从教。
我愿终身学习,把我全部身心都奉献给党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校徽: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人事权:
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解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财务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
第十一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一)办公室:
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
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二)政教处:
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
同时还负责管理住宿学生,抓好住宿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
(三)教务处:
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
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
(四)总务处:
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初中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每年按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罚有申诉权;
(六)有权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八)班主任享受相应的待遇、权利;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配合学校对班主任的选配工作,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除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发展计划、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聘用教职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评优的首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一)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公正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三)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本人,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
本校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钟山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第三十一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远离毒品,拒绝邪教,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三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加强对外交流学习,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条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评价体系。
探究多元的教师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提高师生积极性,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
第五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附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附近村民小组,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考勤制度、学生考勤制度及学校领导的检查制度,全面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展教学“五认真”检查工作,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教师会议上认真做好检查反馈。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检测及毕业考、专项考查。
认真做好质量分析,总结教育教学工作之得失,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程度,认真反思以便今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五十六条学校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使辖区内的适龄儿童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习。
第五十七条学生评价方式实行成绩等级评价,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生素质报告册的平时记载和期末的填写工作。
第五十八条按国家要求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学校独立核算。
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项一律汇入学校账户,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六十六条学校每天派出相关领导检查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食品事故发生。
第六十七条学校做好每年的财务核算,保证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小组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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