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机场使用手册第十章 机场消防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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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场使用手册第十章机场消防管理
第十章机场消防管理
1概述
1.1范围
机场消防管理主要包括机场范围灭火、航空器应急救援及机场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材、消防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的维护保养与管理。
1.2目的
制定消防队伍管理规定,明确机场消防管理职责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标准,建立机场消防灭火预案、消防设施设备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通过上述规定、标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场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满足机场运行安全保障的需要。
2消防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4号)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局令第90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200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配备标准》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MH2002-1996)
《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消)字(1989)70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2.2相关参考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之附件十四
ICAO《机场勤务手册》
第一部分《救援与消防》
第五部分《残损航空器搬移》
第七部分《应急救援》
ICAO《机场规划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3安全目标
3.1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3.1.1根据温州机场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现场指挥中心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内部和行业历史数据,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并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制定下一年度《温州机场消防管理安全目标》,并逐级进行分解。
3.1.2针对合约方的安全目标管理,按照本手册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3.1.3年度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⑴杜绝发生消防管理责任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航空器地面事故及严重损伤事件;
⑵杜绝发生消防管理原因造成的机场关闭事件;
⑶杜绝发生消防管理原因造成的致人死亡、重伤事件;
⑷杜绝因消防责任原因造成的火灾扑救不及时及火灾蔓延的情况发生;
3.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3.2.1现场指挥中心主任组织消防大队长、大队质量安全员、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照本《现场指挥中心消防管理安全目标》确定每项措施实施的阶段性计划、考评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制定现场指挥中心消防工作计划。
3.2.2现场指挥中心主任针对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相关措施合理的配置资源,包括日常维护费用的投入,消防设施的购买,物资、设备和车辆采购、人员的配备及相关培训等。
3.2.3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现场指挥中心主任及时组织风险管理小组对机场使用手册部门消防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保证手册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
3.2.4现场指挥中心主任组织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将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3.3安全目标的监控
3.3.1温州公安机场分局负责机场地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目标的隐患或问题,及时提醒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3.2温州机场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通知责任部门进行整改,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与部门绩效挂钩。
3.3.3温州机场公司各部门经理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内各业务科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照部门消防工作计划考核各科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讲评,兑现奖惩,落实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3.3.4各业务科业务经理或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本科消防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照本科消防工作计划考核各班组消防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讲评,兑现奖惩,落实上级单位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3.3.5各科班组长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计划的各项工作,及时落实整改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3.3.6各科员工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计划的各项工作,积极落实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
3.3.7现场指挥中心和公安机场分局也应监控机场消防安全目标落实情况,并适时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组织机构
4.1.1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机场消防管理工作。
现场指挥中心负责机场消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涉及机场消防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4.1.2消防管理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现场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机场消防管理的总体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
4.1.3公安机场分局对机场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
4.1.4安全质量部对机场消防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4.1.5驻场单位自行负责所属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养。
4.2职责
4.2.1消防大队
4.2.1.1负责机场地区应急救援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
4.2.1.2负责机场周边八公里范围内道路水源的巡视检查工作。
4.2.1.3负责机场灭火预案、航空器救援有关消防预案的制定及重点单位灭火调研工作。
4.2.1.4负责受理火灾报警及救援现场信息传递工作。
4.2.1.5负责航空器事故现场伤员的疏散、初步救护工作。
4.2.1.6负责航空器漏油及载客加油的消防监护工作。
4.2.1.7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4.2.2候机楼管理公司
4.2.2.1负责所属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4.2.2.2制定该公司消防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和管理。
4.2.2.3负责管理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并组织维护保养。
4.2.2.4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4.2.2.5负责组织进行消防日常巡视。
4.2.2.6负责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4.2.2.7负责维护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
4.2.2.8负责对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
4.2.3机场保障部
4.2.3.1负责所属区域内义务消防员、飞行区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2.3.2负责对飞行区内所属人员、车辆和设备的消防监督管理。
4.2.3.3负责消防应急通道门的维护工作。
4.2.3.4负责飞行区内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4.2.4其他部门/单位
温州机场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在温州机场公安局治安大队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
4.2.5公安机场分局
4.2.5.1依照《消防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机场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2.5.2进行消防宣传、监督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4.2.5.3检查各部门、单位制定的有关防火预案和技术标准。
4.2.5.4检查机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防火的规范、规定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4.2.5.5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4.2.6现场指挥中心
4.2.6.1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4.2.6.2协调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在内的应急救援训练、演练。
5机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场区域内发生火警火情时,各单位和各部门在积极组织员工自救的同时,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
86892119。
5.2机场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及使用原则上由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防止消防设施人为损坏。
所属单位消防设施损坏、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5.3机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选用合格(具有使用许可证)消防设备和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以及室内装饰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由建设单位报机场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图纸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时,上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4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机场区域有建筑需动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应向消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5.5驻机场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制度和用火、用电制定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5.6机场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挪作它用。
6消防大队的管理
6.1工作目标
配备符合民航相关消防等级标准的人员、车辆、器材;落实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使之持续保持有效适用状态,达到备勤车辆完好率100%、应急救援保障率100%的水平;严密组织消防执勤,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完成消防救援任务。
6.2消防大队的建立、岗位设置、人员及车辆器材配备
温州机场消防保障等级为8级,人员和车辆器材的配备为8级标准。
6.3消防大队值班备勤的管理
消防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和日交接班制度,确保消防的当班备勤车辆和备勤人员数量达到保障等级所要求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6.4消防大队消防装备、器材的管理
6.4.1消防装备包括消防器具、呼吸保护器具、消防车、消防泵、灭火药剂等。
6.4.2消防器材包括车配器材、通讯器材、体能训练器材、灭火及备用药剂、破拆抢险救生工具、照明设备、火场专用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等。
6.4.3消防大队根据消防装备、器材种类建立车辆器材档案,制定《消防车辆周、月检查保养程序》、《消防车辆换季保养程序》、《消防车辆维修程序》、《应急救援设备检查保养程序》、和《通讯器材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空气呼吸器检查保养制度》、《车辆器材交接班程序》。
6.4.4消防装备、器材所属中队负责将消防大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做好详细记录。
6.5消防车辆灭火剂、搬移设备的检查维护
消防车辆主要灭火剂包括:
水、泡沫、干粉。
搬移设备包括:
平台拖车、叉车、顶升气囊、活动作业路面、栓系设备、吊装设备等。
6.5.1车载及灭火剂的检查
对于车辆装载的灭火剂,每周应检看罐内灭火剂是否结晶,泡沫管道是否完好,每月试喷检查管道是否堵塞等。
对于库存灭火剂,应设有专门的灭火剂存放库,每周查看库内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标准,检查容器是否破损、渗漏。
每季度检查储备泡沫原液和化学干粉量是否达到备勤消防车车载灭火剂总量的2倍。
6.5.2消防车水箱的检查
每年度对消防车水箱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方法程序:
选择平坦便于排水处停放车辆;取下水箱底部孔塞排净水分;彻底冲洗水箱,除去残渣和腐蚀物;通过人工操作孔查看水箱内部情况,彻底清除沉积物、铁锈和水垢,必要时使用腐蚀剂除去铁锈和腐蚀物然后再次冲洗水箱;检查人工操作孔盖和水箱注入接头;
为保护水箱和内部装置管路的安装凸缘,必须防止生锈现象发生,如果必要可拆掉部件以清除铁锈。
6.5.3消防车泡沫箱的检查
每日检查泡沫箱,泡沫必须蓄满,并注意贮存温度和保质期限符合规定;
每12个月彻底检查泡沫箱,泡沫必须蓄满,方法程序是:
把消防车停靠在平坦易于排水处;取下箱底堵塞,排尽泡沫(用桶储存泡沫);彻底冲洗泡沫箱,清除残渣和腐蚀物;通过人工操作孔观察箱内情况,彻底清洗沉淀物,铁锈和水垢;检查泡沫显示系统计量表联动装置和浮标是否正常。
6.5.4灭火瓶的检查
每次充加干粉前,查看操作气压表,确保系统内没有压力;放松气压表的螺栓;掀开盖子释放气压后再充装干粉,防止高温潮湿腐蚀的物质进入,避免灭火剂结块分体。
6.5.5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查维护
6.5.5.1救援平台拖车,每日应检查燃油、液压油、轮胎压力是否充足,检查液压油管是否松动、漏油,检查电瓶连接线是否松动、腐蚀,启动动力装置检查是否正常;每周操作一次起升开关,检查液压升降系统是否正常。
6.5.5.2充气泵、顶升气囊,每日应检查燃油、机油、轮胎压力是否充足,检查电瓶连接线是否松动、腐蚀,启动充气泵动力装置,检查是否正常,打开气压开关,检查充气压力是否正常,检查存放顶升气囊房库的温度,保持5℃—18℃。
6.5.5.3叉车、吊车、牵引车,每日应检查燃油、机油、液压油、轮胎压力是否充足,检查各种灯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电瓶连接线是否松动、腐蚀,发动机、底盘是否有漏油、漏水现象,启动动力组织,检查是否正常,操作起升开关,检查液压升降系统是否正常。
6.5.6应急救援常规设备其他材料的检查
6.5.6.1所有的应急救援常规设备、材料,均应以仓库保管方式进行储蓄,分类堆码、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记牌。
6.5.6.2应急救援仓库应建立应急救援档案,做到账物相符,每日交接班时应进行检查、清点。
6.5.6.3每次使用应急救援设备后,或进行定期检查时,均应清查账、物,对已消耗或损坏的物资材料应随时补充,以达到应急救援设备、材料储备符合要求的基数标准。
6.5.6.4每日对救援设备进行通风,防止救援设备受潮腐蚀。
6.5.6.5每半年年应对钢板、钢丝绳、卸扣、铁撬等钢(铁)制品进行一次防锈检查处理。
6.5.6.6每年应对应急救援设备仓库内的铁撬、尼龙绳等工具材料进行检查、维护、清理。
6.5.6.7在每次次应急救援行动或训练结束后,应对钢丝绳、尼龙绳等易耗品进行检查,对已消耗、已破损或已老化的工具、材料,应及时进行更换、补充处理。
7候机楼的消防管理
7.1工作目标
候机楼管理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候机楼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候机楼预防和抵御火灾的能力,保障候机楼的正常生产运行;严密组织候机楼内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使之持续处于使用状态,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每年组织消防疏散演练不少于两次,确保一旦发生火警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妥善救援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候机楼内驻场单位(专指商户,下同)消防安全管理
7.2.1驻场单位应自觉接受候机楼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积极配合候机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7.2.2驻场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发生、消除火灾隐患、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参与人员疏散;
7.2.3驻场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驻场单位的所有员工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
7.2.4驻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应急疏散等内容,并定期报候机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备查;
7.2.5驻场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包括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防火巡视和检查员,危险岗位的兼职消防员等;
7.2.6驻场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至少每天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7.2.7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章和安全隐患,及时向候机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消除的,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等待专业人员到来;
7.2.8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2.9驻场单位应保证使用区域内的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安装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
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必须向候机楼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过候机楼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动;
7.2.10驻场单位必须确保承包区域内所有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私自改变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的用途;
7.2.11依据消防法规要求,驻场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按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餐饮场所的油烟过滤器、烟道、灶具等,由使用者负责定期清理,消除隐患(年清理次数不得少于4次重点部位按照候机楼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加强清理);
7.2.12驻场单位不得擅自对候机楼内的房间、场所进行施工、装修、变更使用性质,如工作需要,应向候机楼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候机楼管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7.2.13驻场单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机场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驻场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7.2.14驻场单位应参照机场制定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和环境特点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配合地面服务公司公司进行定期演练;
7.2.15驻场单位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火警报警电话,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7.2.16驻场单位库房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物品。
7.3候机楼内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
7.3.1任何工作人员均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候机楼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7.3.2任何工作人员均掌握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常识、疏散逃生方法;
7.3.3任何员工在候机楼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磁炉、电饭煲等电热器具,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符合规定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7.3.4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在候机楼内(专门使用的吸烟室除外)吸烟;
7.3.5任何员工在候机楼内工作和活动期间,应注意不要碰撞探测器、喷头、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均应主动保护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私自拆卸、移动、破坏、操作候机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3.6任何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后,应报告候机楼管理公司,同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毕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等待专业消防管理人员处理;
7.3.7任何员工发现火情(冒烟或明火)应立即拨打火警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并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7.3.8发现旅客吸烟,并劝阻或引导旅客到吸烟室吸烟;
7.3.9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在疏散通道内摆放物品,不在消火栓前或防火卷帘下摆放物品;
7.4候机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7.4.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4.2候机楼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得锁闭区域内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
7.4.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确保常闭式防火门经常保持关闭;
7.4.4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损坏候机楼内的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发现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候机楼管理公司;
7.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确保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图完好、清晰,不能遮挡;
7.5候机楼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7.5.1候机楼内包括10类消防系统和7种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红外线对射系统、电气连锁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应急照明灯、防火门、灭火器、手报系统、消防电话、疏散通道。
7.5.2上述10类消防系统是消防专用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非火情下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应请示候机楼消防安全主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但需要消防监控人员操作;
7.5.3候机楼内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拆卸、移动、破坏、操作候机楼内的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
7.5.4任何单位的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和摆放均不得遮挡和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探测器、防排烟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气体灭火剂喷头、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7.5.5任何人员发现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等损坏或发生故障,应立即主动报告候机楼管理公司;
7.5.6消防服务承包合约单位应按照相关合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个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下;
7.5.7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楼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送机场消防大队备案;
7.6候机楼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
7.6.1候机楼内生产、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或影响正常灭火作业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主要包括: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在候机楼内施工,容易导致火势发生、蔓延扩大的;
4、违反候机楼其他消防安全标准,产生火灾的潜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和改正的;
7.6.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后,均应立即报告候机楼管理公司,同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当场能够整改完毕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毕的或者不知道如何整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等待候机楼管理公司聘请专业消防人员处理;
7.6.3在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间,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候机楼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7.6.4在火灾整隐患改期间,驻场单位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7.6.5火灾隐患属于驻场单位责任的,驻场单位应积极按照候机楼管理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7.6.6对于候机楼管理公司检查出的属于驻场单位全面负责整改的消防隐患,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函告候机楼管理公司,如有违反,由候机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将问题反映到机场消防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
7.7候机楼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7.7.1候机楼内的所有房间内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7.7.2特殊大功率设备用电应报候机楼管理公司协调解决,大功率设备应单独放置在设备用房中;
7.7.3电器的发热部位上方不应覆盖易燃物品;
7.7.4电器的外接线应集中放入穿线管内,对外露的经常摩擦的部位要出采取保护措施;
7.7.5电线破损、虚接时应更新换新线;
7.7.6各个设备应使用专门的墙式插座或地式插座,不应使用接线板,特别不应使用多个接线板互相连接或一个接线板负荷多个用电器;
7.7.7驻场单位应明确用电、用气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7.8驻场单位应制定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
7.7.9驻场单位应将对电气、燃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消防安全巡查中,定期进行巡查并记录;
7.7.10电气、燃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格证书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7.7.11驻场单位采购的电气、电热设备、燃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候机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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