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药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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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药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药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
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T11713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14056.1表面污染测定第一部分:
β发射体(Eβmax>0.15 MeV)和α发射体
GB/T14318辐射防护仪器:
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WS/T184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解控水平clearancelevel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或总活度表示的一种特定值,可以用来判断放射性废物是否可以免管。
3.2
免管废物exemptwaste
因其中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浓度或总活度低于或等于清洁解控水平,从而可以免除或解除其审管控制的废物。
3.3
控制区controlled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4
监督区supervisedarea
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查其职业照射条件的任何区域。
3.5
执业医师medicalpractitioner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a)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确认为具有相应的资格;
b)在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方面,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经验要求;
c)是一个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或者是一个已注册或许可的用人单位指定的可以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位或治疗处方的人员。
4 总则
4.1 通用要求
4.1.1 许可证持有者、执业医师等相关人员应按4.2的要求担负其相关责任。
在核医学诊疗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2 在实施核医学诊疗和新型核医学诊疗技术及方法使用前,均应按7.2的要求进行正当性判断。
4.1.3 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核医学诊疗应按7.3的要求进行患者防护最优化,并按7.5的要求参考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4.1.4 应加强核医学工作人员与工作场所的各种放射防护检测,按照GB18871及相关标准做好放射防护评价,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水平。
进入控制区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GBZ128和GBZ129进行个人监测。
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妥善保存。
4.1.5 核医学诊疗使用的各种专用设备,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和设备性能检测标准的要求;国家规定需要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如活度计和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应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2 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
4.2.1 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受检者或患者以及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医技人员、物理师、辐射防护负责人和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均应对保证受检者或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 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核医学检查申请单和治疗处方;只能按开具的申请单和治疗处方对受检者或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
b)制定人员培训准则和计划,以使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受到相应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对他们的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和患者防护最优化水平进行考核和档案记录;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并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大纲;
d)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制定相应的意外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e)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及活度计校准或检定;
f)建立明确的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1和A.2建议的内容),并且认真实施;
g)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校准、活度测定和有关物理、临床参数定期核查结果;保存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4.2.3 执业医师要为受检者或患者提供最有效的诊治,并保护受检者或患者免受不必要的医疗照射。
4.2.4 执业医师有责任与义务在开具放射性药物诊治处方时,对受检者或患者个人的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尤其应注意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患者及儿童的正当性判断,严格掌握适应症,对临床诊疗敏感的患者应严格控制这类医疗照射。
4.2.5 在对受检者或患者个人的核医学诊疗实践中,执业医师及其他相关医技人员应对其采取最优化措施。
4.2.6 在临床核医学诊疗实施前,执业医师及其他相关医技人员有责任将可能的风险及相关的防护知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4.2.7 执业医师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除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外,还应接受核医学诊疗的防护知识等技术培训。
4.2.8 应设立放射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组织,各类医技人员应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遵循防护和安全要求以及质量控制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9 医疗照射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单位对医疗照射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
a)提供医疗照射所涉及的放射源、放射性药物、仪器设备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并确保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
b)在放射源、放射性药物、设备和仪器供应之后保证备件的供给和提供技术援助;
c)在放射源、放射性药物、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提供技术援助;
d)相关设备的设计、建造和安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 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在建筑物的底端或一层,有单独出、入口;不得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
5.1.2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布局可参考附录B。
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
h)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或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质控或)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d)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室、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急救室等功能用房;
e)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等辅助用房;并设置放射性废液衰变池;
f)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g)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应包括4个功能区域:
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5.1.3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机房、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等;对于在非核医学科住院,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在使用治疗量发射γ射线的放射性药物后,患者床边1.5 m处区域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
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去污淋浴间等。
应根据GB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1.4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a)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的概率达到尽可能小;
a)保持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对影像质量的干扰;
a)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限制患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i)在核医学科患者和工作人员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并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5.1.5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治疗区域和诊断区域应相对分开布置。
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区(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给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给药治疗的患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5.1.6通过设计交通模式来控制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给药后患者)的活动,应设立工作人员、患者和放射性药物与废物双通道或三通道,患者通道和工作人员通道应尽量避免交叉,减少给药后患者对其他人员带来的照射。
合理设置放射性物质运输通道,便于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的运送和处理;便于放射性污染的清理、清洗等工作的开展。
5.1.7正电子药物制备场所,应合理规划工作流程,使放射性物质的传输运送最佳化,减少对工作人员的照射。
回旋加速器室、药物制备室及分装区域的设置应便于放射性核素及药物的传输,并便于放射性药物从分装热室至注射室间的运送。
5.1.8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核医学周边场所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患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2 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5.2.1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
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1,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的加权活度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
5.2.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按表1要求。
应保持核医学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
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操作口风速不小于1 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
挥发性放射性核素的排风装置,并酌情设置活性炭或其它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5.2.3分装药物操作应采用自动分装方式,131I给药操作宜采用自动或遥控给药方式。
表1 不同类别潜在风险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种类
分类
Ⅰ
Ⅱ
Ⅲ
结构屏蔽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地面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易清洗
表面
易清洗
易清洗
易清洗
分装柜a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通风
特殊的强制通风
良好通风
一般自然通风
管道
特殊的管道b
普通管道
普通管道
盥洗与去污
洗手盆和去污设备
洗手盆和去污设备
洗手盆
a仅指实验室。
b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
5.2.4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有放射性废液衰变池,以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放射性污水衰变池的容积应充分考虑事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
暴露于地面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计。
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5.2.5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规范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表明控制区的标志;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标明监督区的标志。
5.2.6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单向门禁措施,场所中相应位置应有明确的患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5.2.7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扫描室应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
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装备应急对外通讯设施。
5.2.8应为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配备有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
容器表面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5.2.9机房外防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5.2.10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药物制备室应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
5.2.11回旋加速器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和紧急开门按键。
5.2.12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建造应避免采用富含铁矿物质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中采用重晶石或铁作为骨料。
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机房的特殊防护措施:
a)在靶区周围采用“局部屏蔽”的方法,吸收中子以避免中子活化机房墙壁;
b)机房墙壁内表面设置可更换的衬层;
c)选择不易活化的混凝土材料;
d)在混凝土中添加含硼物质。
5.2.13回旋加速器机房电缆、管道等应采用S型或折型穿过墙壁;在地沟中水沟和电缆沟应分开。
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
5.3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
5.3.1核医学工作场所控制区的用房,应根据使用的核素种类、能量和最大使用量,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0.3 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 μSv/h。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应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5 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10 μSv/h。
屏蔽计算中所涉及的常用放射性药物理化特性见附录D。
PET相关房间的辐射屏蔽计算方法和示例参见附录E。
自屏蔽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屏蔽计算方法由回旋加速器在所有工作条件下所产生中子的最大通量(取决于加速器的类型、能量、粒子类型以及使用的靶等)决定。
5.3.2应根据使用核素的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做好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表面污染水平或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等内容。
核医学使用单位应在每天放射性药物操作后进行剂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的自主监测,每年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为贝可每平方厘米
表面类型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极毒性
其他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
控制区a
4
4×10
4×10
监督区
4×10-1
4
4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控制区
监督区
4×10-1
4×10-1
4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10-2
4×10-2
4×10-1
a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6 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品及去污用品配备
6.1.1个人防护用品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工作内容,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对普通核医学和SPECT场所配备铅帽、铅眼镜、铅围脖、铅衣、铅围裙和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
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铅防护衣;对于患者,在不影响诊断和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为其甲状腺、性腺和眼晶体部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当使用的99mTc活度大于800 MBq时,防护用品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对操作68Ga、18F等正电子放射性药物和131I的场所,此时应考虑其他的防护措施,如:
穿戴放射性污染防护服、熟练操作技能、缩短工作时间、使用注射器防护套和先留置注射器留置针等措施。
6.1.2辅助用品
根据工作内容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托盘、镊子、钳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辅助用品。
6.1.3去污用品
主要包括下列物品:
一次性手套、口罩、安全眼镜、衣服、胶鞋、去污剂和/或喷雾(至少为加入清洗洗涤剂和硫代硫酸钠的水);小刷子、一次性吸水毛巾或吸水纸、毡头标记笔(水溶性油墨)、不同大小的塑料袋、酒精湿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胶带、标签、不透水的塑料涂层、一次性镊子。
6.2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临床诊疗需要在非专门场所给药时则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放射性药物使用前应有恰当屏蔽。
6.2.2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应有适当屏蔽。
6.2.3操作放射性药物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6.2.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通风柜保持良好通风,并按操作情况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监测以及必要的特殊监测;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工作人员宜使用过滤式口罩。
6.2.5控制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化妆,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
6.2.6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表2规定值,应采取相应去污措施。
6.2.7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以杜绝超过表2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
6.2.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125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6.2.9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
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只限于需用的部分。
6.2.10放射性物质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2.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
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的固定措施。
6.2.12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
6.2.13所有放射性物质不再使用时,要立即送回原地安全储存。
6.2.14当发生放射性物质溢出、散漏事故时,应根据单位制定的放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照使用6.1.2和6.1.3所列用品,及时控制、消除放射性污染;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污并给予医学处理。
6.2.15核医学场所中操作γ和X射线放射核素的工作人员应按GBZ128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同时对于近距离操作放射性药物的工作人员,宜进行手部剂量和眼晶体剂量监测,保证眼晶体剂量不超过每年20 mSv;操作大量气态和挥发性物质的工作人员,例如近距离操作131I的工作人员,应按照GBZ129的要求进行内照射个人监测。
7 患者防护
7.1 一般要求
7.1.1 临床核医学执业医师审查放射性药物诊疗申请及处方时,应采用以下措施,使患者接受的剂量尽可能的低:
h)根据不同患者的身体特点选用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施用活度,特别要注意儿童与器官功能损害的患者;
i)对非检查器官应尽量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使其加速排除;
j)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采集和处理技术;
k)要充分应用已有的信息,避免一切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l)应参考附录F中相应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7.1.2 应有对放射性药物诊疗申请及处方进行验证的程序。
7.1.3 应对已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出院后能有效的减少对家庭成员、护理人员和公众所受的照射,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孕妇。
7.1.4 每天应使用活度计对外购的放射性药物的放射性活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率应不小于10%且数量不小于3只,总数小于5只的应全部检测),活度实测值与期望值的偏差应不大于±10%,其中粒籽源活度偏差应不大于±5%。
7.2 正当性要求
7.2.1 通用要求
7.2.1.1 所有新型临床核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技术和方法,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7.2.1.2 每一项医疗照射实践,应根据核医学的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其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它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
7.2.1.3 临床核医学医师应掌握各种核医学诊疗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症,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症范围。
新技术和方法即使已做过正当性判断,在用于新的适应症前,还应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
7.2.1.4 执业医师在开具放射性药物诊疗申请及放射性药物处方前,应注意查阅以往患者检查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2.1.5 为了避免对胎儿、胚胎和婴儿造成意外辐射照射,应对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进行询问,并将有关咨询说明张贴在临床核医学部门醒目位置处,特别是入口处、预约登记处和候诊区。
7.2.1.6 出于生物医学和医学研究目的的志愿人员的医疗照射也应进行正当性判断,志愿人员对所进行的研究应是事先知情并同意的,健康儿童不应作为生物或医学研究计划的受试者。
7.2.1.7 特别注意不能从医疗照射中得到直接健康利益的人员的正当性判断,特别是因法医目的而受照的人员。
7.2.1.8 不宜用核医学体内诊断技术进行正常人群和职业人群的群体检查。
7.2.1.9 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未被判为正当,应严格禁止实施。
7.2.2 诊断中的正当性判断
7.2.2.1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药物诊断技术外,应尽量避免对怀孕和可能怀孕的妇女使用诊断性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7.2.2.2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药物诊断技术的外,应尽量避免并对哺乳期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按附录G的建议适当停止哺乳。
7.2.2.3 除有临床指征并应使用放射药物诊断技术的外,通常不宜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若需对儿童进行这种检查,应按附录H的建议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而且应选择短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
7.2.3 治疗中的正当性判断
7.2.3.1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对怀孕和可能怀孕的妇女不应实施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
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应按附录I的方法对胎儿接受剂量进行评估,并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7.2.3.2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外,宜尽量避免并对哺乳期妇女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按附录G的建议适当停止哺乳。
7.3 最优化要求
7.3.1 诊断中的最优化要求
7.3.1.1 对患者进行临床核医学诊断中应注意和采取如下最优化措施:
a)使用放射诊断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程序等有关信息的程序;
b) 对每个诊断程序,应适当考虑与该程序有关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见附录F);
c) 应正确详细记录患者的相关信息;
d) 应选择适当的数据采集条件,以便能在达到必要的诊断预期目标下,患者接受的剂量最低。
例如:
为获取最佳品质影像,应适当选择准直器、能量窗、矩阵尺度、采集时间和放大因子等,以及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的有关参数和放大因子;
e) 采用动态分析时,为获取最佳品质影像,也应适当选取帧的数量、时间间隔等参数;
f) 应确保准直器表面或其他部位不受到放射性污染;
g) 在实施诊断后,尤其是在检查后的短时间内,应鼓励患者(特别是儿童)多饮水、多排泄,以加快肾脏排出放射性药物。
7.3.1.2 采用99mTcm及其放射性药物进行核医学诊断时,可直接采用较小的施用药量和延长成像时间来进行优化,此时通常不需要估算胎儿受照剂量;放射性碘等放射性核素易于穿过胎盘屏障、从而引起胎儿摄入,应按照附录I对胎儿受照剂量进行评估,以避免造成事故性照射。
7.3.2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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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 医院 放射性 药物 配备 核医学 放射 防护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