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docx
- 文档编号:3609914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48.38KB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条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
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项;
3.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
4.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
5.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人事变动;
6.重大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
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
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务公开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性的合法性审查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执行。
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开。
第二条负责局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单位及股室应当配合审查工作。
第三条承办业务股室在提出决策意见前应当充分的论证,必要时邀请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人员参与。
第四条承办股室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局负责法制的股室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和符合法定职权、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和符合现行政策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举行。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存档备查,不符合法规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立足于“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维稳原则,确保决策科学、稳妥、全面,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条评估范围:
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事项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主要包括:
(一)本县有关就业政策调整事项;
(二)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项;
(三)社会保障政策调整事项;
评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稳工作。
第五条凡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事项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周详,预案不实,而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对有关过错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第二条局内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局务会议制度》规定执行,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收集、决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股室及各下属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决策落实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应按照咨询论证、充分讨论、事项表决、作出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局务会议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后,由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保存好会议材料、形成会议纪要。
局务会议制度
为保证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集中决策,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为本局各项业务的最高决策形式,各项业务和局内重要事项均须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后方可施行。
二、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
三、局务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可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四、局务会每位成员应在会前做好议事准备工作,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请假。
五、局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局务会议一般要求所有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六、局务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和中心工作。
3、研究处理本局日常业务工作需集体决策的事项。
4、研究处理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5、讨论研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或批准的重要事项。
6、研究局内重大活动的组织和财务开支项目。
7、研究办理工作人员请示的重要事宜。
8、讨论解决局内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局内重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9、其它需要局务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七、局务会议召开前,局办公室要全面征求各分管领导及业务股室的意见,制定局务会议议程,列出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经相关领导审核后呈局长最终确定局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参会人员及研究事项。
提交局务会讨论的有关事宜,承办人员要做好上会准备工作(如查档情况、政策依据、文字材料和上下协调等)。
八、局务会上,凡属重大问题,每个领导都应有明确的意见。
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局务会议讨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局务会议意见或决定。
十、局务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做出的决定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更改的,应由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重新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十一、局办公室对议定的每项工作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以保证研究事项的落实。
十二、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真实、全面,并作为重要文档存入文书档案。
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重大行政决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调查。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决策实施情况评估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责任追究,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受理对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据职权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政务公开制度和党纪政纪规定,对造成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务的;
(二)公开政务不及时的;
(三)公开内容失实的;
(四)公开事项误导服务对象的;
(五)政务公开导致失密、泄密的;
(六)公开政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引发公共事件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办法按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评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三条本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
根据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重大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远景规划、重大政策调整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局务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评估。
第五条聘请专家咨询评估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咨询评估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咨询评估会;
(三)评估会后,承办股室、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评估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务会议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咨询评估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员一般为5-7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
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局根据需要及专家意愿进行调整。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深的造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列席我局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局对每位咨询评估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局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重大事项 决策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