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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相关文件
1.美国农业保险的进展和完善是通过什么的调整完成的?
调整的过程是什么?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1944年下半年修订《农业调整法》
1980年,美国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决定在前40年试验的基础上,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难保障的要紧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县,原则上FCIC能够承保在美国生产的任何商品农产品。
1994年通过《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⑴取消了“巨大灾难救助打算”
⑵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CAT
⑶多风险(或一切险)保险保障制度
⑷区域风险保险打算CRP
⑸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难援助打算
1996年出台《1996年农场法》
取消了CAT与各项福利政策挂钩的要求
创新提出了即可应付农作物产量风险又能应付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依据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2.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如何防范并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1946年,开始试办为期3年的小麦保险和棉花保险
50年代开始,投保终止日期进行改进
1994年推出区域风险保险打算
3.美国农业保险结构模式图?
见课本66页
4.在从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后,到现在,美国政府一直适度解决那些农业保险进展中的问题?
灾难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限制性作用
农业保险进展中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农业保险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的问题
农业保险的精算不平衡问题
扩大农业保险的险种范围
1.加拿大农业保险结构组成?
各个角色的职责?
联邦政府的要紧职责是:
1、制定农作物保险进展政策,协调各省各种农作物保险保障水平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2、承担纯保费的25%、治理费的50%和再保险费;
3、从事保险保障水平的调查与研究以及保险费率的精算及审核工作;
4、协助修订、改进各省农作物保险打算,支持并协助各省开展保险业务;
5、以再保险的形式分担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或治理机构)的部分赔款支出;
6、对各省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要紧职能是:
1、研究和设计制定本省农业保险进展打算;
2、组织农作物保险各险种的营销;
3、与生产者共同评估承保标的的产量;
4、厘定费率,收取保费;
5、查勘、定损并支付赔款;
6、招聘和培训保险业务人员;
7、处理生产者的诉讼;
8、补贴纯保费的25%、治理费的50%和再保险保费;
9、负责与联邦政府签订农作物再保险协议
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要紧职责是:
1、支付纯保费的50%;
2、遵守农作物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包括遵守有关终止保险合同的规定,发生灾难时,及时通知保险人,采取正常的耕作治理方法;
3、为董事会提供所需资料,据此董事会对农作物保险打算进行修改和完善。
2.加拿大为刺激农业保险的进展采取了哪些措施?
政策建议:
建立在乡基础上的农作物保险项目
联邦或省政府应该提供农作物保险的治理费用和启动成本
农作物保险是强制保险
具体实施:
在农作物保险制度建立之前,产生了草原地区农作物援助法
PFAA——长期性的灾难救济打算
1959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打算的目标和原则
加拿大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五项原则
1普遍参加(universality)
2公平而平等(fairandequitable)
3自我财务平衡(self-sustainability)
4农民买得起(costaffordability)
5与其他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
3.加拿大农业保险与美国农业保险的共同点和区不?
共同点:
1、立法的调整和完善
2、费用补贴、再保险
3、政府主导模式
区不:
三个层次:
村一级:
农业共济组合——成员:
农民
府、县一级:
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
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不会计处
第三节日本的农业保险
1、日本农业保险分几个层次,组织架构图如何?
2、日本农业保险的险种
险种业务范围
水稻及其他谷类共济水稻、旱稻、小麦、大麦(全国性保险规划)
养蚕业共济丝茧(全国性共济)
家畜共济牛、马、猪(全国性)
水果保险:
温州蜜橘、早橘、其他柑橘、苹果、
葡萄、梨、桃、枇杷、樱桃、柿子、
水果和果树共济栗子、李子和菠萝
果树保险:
上述水果的果树(除那些还不到果子
年龄的树外)(非强制)
旱地作物共济土豆、黄豆、赤豆、菜豆、甘蔗、蛇麻草及茶树
(非强制)
温室共济暖房(暖房内种植的植物以及或者加热器、恒
温器和用于种植暖房植物的其他设备)
(非强制)
任意共济农民的房屋及财产(非强制
国外农业保险给我国带来的启发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二、完善的法制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
三、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必须得到明确
四、国家资金要支持农业保险业务
五、采取一定的方式强制或鼓舞农民投保
六、依托政府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
论我国农业保险进展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难最为严峻的国家之、,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爱护。
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全面恢复后,1982年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
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
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打算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亏损2196,但各公司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因此依旧依照各地需要开办了许多农业险种。
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的进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获得高保障水平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与保险公司的商业性经营的矛盾日益尖锐,致使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高潮跌入了现在的低谷。
2002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4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险种由最多时60多个下降到目前不足30个。
现在的中国农业保险是困境重重,急需全然性的改革。
二、我国农业保险进展遭遇困境
(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专门的技术障碍
1、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都比较困难。
首先,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而且风险单位往往专门大。
不同的风险单位一般也不重合,常常会有多种农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
而且各地区农业实践差异较大,如此不管单一风险保险依旧一切险保险,其保险责任的确定都不容易。
其次,农业灾难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或难以搜集,这就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带来专门困难。
2、定损理赔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标的差不多上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
赔款应依照灾难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这时农作物或畜牧产品往往还未成熟或还在生长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以后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以后产品的市场价值都专门困难。
3、道德风险防范难。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差不多上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治理照料的精心与否。
因此农业灾难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
据统计,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业保险赔款的30%以上。
(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存在矛盾
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农业保险走商业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通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经验的要紧缘故之一。
(三)政府支持乏力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打算等。
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
(四)农业保险进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
商业保俭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该颁布专业的农业保险法。
三、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
(一)美国模式
美国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其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的曲折时期。
目前,美国农业保险治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治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事,要紧负责全国性险种参数制订、费率厘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等,并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治理费赔与再保险。
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
目前美国200万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
2000年,全美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的成员公司的农作物保险年保费收入达30亿美元,为发达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报道,2004年欧盟已作出决定,将依照美国的模式重建农业保险制度。
(二)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的特点有三。
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要紧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阻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则实行自愿保险;二是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合作机构——市、田丁、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三是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提供再保险以及一些决定项目的保费补贴和治理费补贴。
五、积极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进展道路
笔者认为,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下两种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组织经营的模式
形式上可采取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如此.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农业救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
具体实践中可依照各地情况的差异将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由各地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进展模式为目标。
政府的退出将给私人保险留下进展的空间,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诱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私人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
具体措施上可通过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创新经营治理技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来实现。
保监会在2003年11月完成了一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提出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是建立多层次体系。
多渠道支持、多立体经营的农业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适应我国农业保险的需要,满足宽敞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
能够预见,随着鼓舞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加上保险业同仁的真抓实干、共同努力,保险保障必定惠及宽敞农民,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进展必将得到极大促进,从而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曾经在1982~1992年十年间得到较快进展。
然而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
截至2005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6.5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2.2亿元。
什么缘故农业保险会迅速萎缩?
全然缘故是什么?
笔者认为概括起来要紧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天灾严峻,赔付率较高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难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灾难种类多,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遭受自然灾难的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7%,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
天灾过重,带来的是年均105%的高赔付率。
如加上约20%的经营费用,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实际要高达125%。
如此高的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长期亏损,保险经营机构只好不断地压缩农业保险业务,减少农业保险供给。
(二)农户风险意识淡薄,农民购买力较低造成有效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要紧缘故在于:
其一,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里,产生了一种了天气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的思维定式,缺乏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其二即使随着经济的进展,也有一些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养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所困扰;其三,我国的农业保险要紧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三)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技术薄弱
农业保险的进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不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
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业保险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
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农业风险的专门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专门要求。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进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进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困难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四)保险的公共产品性质造成市场失效
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农民而言,购买农业保险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利益总量;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保险公司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利益小于其供给成本;对社会其他成员而言,未支付任何费用却享受着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和国民经济稳定的益处农业保险购买者和供给者的成本利益失衡,缩小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规模,造成市场失效。
(五)制度供给不足。
至今,我国还没有对农业保险立法。
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费用率高,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有些地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禁止。
二、进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新思路
(一)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保险。
我国地域宽阔,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差距相当大,各地的进展战略各不相同,承认这种差距,同意有先有后,合乎科学地认识和实践规律。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散决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由各地依照本地实际自行选择制度模式,自行决定什么时刻建立这种制度,这种因地、因时制宜的政策是正确的。
首先,关于具有农垦系统背景的地区,能够考虑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持续了18年的农业保险模式确实是这种模式的范例。
农垦系统有长期的集体式农业生产经营和治理的传统,有较强的组织力量和能力,但缺乏的要紧是政策支持和保险经营治理技术,因此,实施这种模式最便捷而且比较容易成功。
其次,在宽敞农区,农户极其分散、规模狭小,农民大多缺乏自组织能力,也缺乏合作意识和动力,组织合作互助的基础十分脆弱,加之极容易受行政长官的强力干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农业保险要农民自己来做,实在勉为其难。
河南省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的失败确实是这些缘故造成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宽敞农村地区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来推行农业保险。
比如,依照我国实际,对宽敞的在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唱主角。
因为作为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有较长时刻和较大范围的试验,有大批农险专业技术人才,积存了相对丰富的经营和治理农业保险(要紧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又具有相当广泛的分销代办网络,再加上其他有意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加盟,这种模式比较容易铺开。
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其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专门大的。
(二)正确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按照保监会提出的进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对应的有五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一是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二是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地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下面对这几类经营主体或组织形式是否适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
关于第一种经营主体前面一点差不多作了分析,那个地点就不累述了。
第三种经营主体,即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尽管目前在世界上有一些范列,比如日本、美国、欧洲,但关于农业保险研究相对落后的我国来讲仍是一个新事物,缺乏理论和实践指导,实施起来有定的困难。
关于第二种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差不多有所实践,这类公司截止目前差不多有两家被批准筹建。
然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仍然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其股份制的所有制结构是要求盈利的,是否能与政策性业务要求相调和依旧个问题。
同样第五种经营主体,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也有类似的问题。
而关于第四种经营主体,笔者觉得依旧有必要作为考虑之一的,在那些天灾或者讲保险风险比较大的地点,单纯靠保险公司的资金专门难开展业务,要么保费高的农民付不起保险成为聋子的耳朵,要么保险公司自己因为赔付率太高难以为继。
总的讲来,笔者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能够依照各地情况在第一种和第四种中进行选择,而第二种和第五种的实施成功的风险比较大,第三种则临时难以实施。
(三)采纳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农业保险的方式也有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这三种方式。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的国情,我国农业保险应采纳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农业保险的进展促进农业的进展,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演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鉴于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恰当地予以强制推行也是必要的。
世界上也普遍存在着这种操作实践。
首先,我国宽敞的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差不多处于靠天吃饭的时期,假如采取自愿保险,专门有可能出现农业保险机构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情况,专门多农民为了节约成本,在侥幸心理下,选择不投保。
进一步,假如投保规模太小,使得农业保险不能够通过规模经营充分分散风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其次,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可能需要较高的保费,假如强制实施,关于缺乏资金的农民来讲可能会不堪重负,进一步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农业产业改革产生副作用,因此对这部分业务,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
(四)保险费中政府补贴的设定
政府的补贴是农业保险进展的关键,多年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商业保险公司赔不起,业务难以为继;假如按市场运作厘定条款和费率,农民买不起。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能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体现国家对农业的爱护和扶持;二是农业保险补贴是把直接价格补贴转化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绿箱”、“黄箱”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三是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推行以国家财政高补贴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的做法。
比如,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有三个方面:
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治理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亏损补贴。
一些国家对农民的保费补贴不尽相同,如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0%~80%之间;韩国政府补贴为50%;美国2000年农业保险补贴额约占纯保费的53%,政府向承办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在斯里兰卡,农业保险全部治理运行费用和超过115%以上的赔款额均由政府负担。
笔者认为,我国各级政府也应当给与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补贴,这种补贴应该分层次进行,如采取按照地区农民年实际收入水平划分档次,制定不同的中央、地点和农民个人三者分摊保险费的机制。
关于纯危险损失赔偿的保险费补贴可由各个地点组织进行,如此有利于激励地点政府增加对当地农业投入,关注地点农业保险进展;中央政府只对大灾难赔偿预备基金和特不贫困地区的农业保险费进行补贴。
此外,关于能从农业保险赔偿中获得保障的机构也应该承担部分保险费,如进行农业贷款的银行。
如菲律宾的金融机构就要承担部分农业保险费用,其水稻保险的费率为10.81%,若农民贷款进行农业生产时,农民承担2.91%,信贷机构承担2%,政府承担5.9%。
(五)尝试“以险补险”的补贴方式
所谓以险补险,也确实是准许这些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同意它们经营农村的其它财产和(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或险种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我国,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来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差不多上确实是如此做的,十多年下来,不仅不亏,而且以盈余积存了1.7亿元的基金。
这无疑是一个思路,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这种方式:
其一要正确界定所需商业性项目的数量;在会计上分不核算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盈亏;尽量保持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防止出现,保险公司借助政策性业务上的政策倾斜大赚商业利润,危及保险市场秩序。
三、促使农业保险的持续进展还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相关立法
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进展差不多上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考虑到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的支持作用,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立法。
但我国恰恰缺少了这方面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其第155条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问题是,我国并没有制订“另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平台。
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
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农业保险的费率形成及再保险机制等内容都必须予以明确。
(二)改进和规范农业保险机构的会计制度
农业保险机构的会计信息是监管结构对提供农业保险的机构进行评价的依据。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还存在专门多问题。
尤其是假如采纳“以险养险”的方式。
假如会计制度不完善专门容易出现通过人为调低商业项目的利润以换取更多的商业保险经营权限,将商业项目人为转到政策性项目下以骗取政府补贴等现象。
这些现象不仅会使政府补贴流失,更有可能阻碍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进展。
(三)建设农业信息系统
我国农业保险中以信息不畅导致的展业难,理赔难,防灾防损难问题突出。
建立一个信息通畅的农业信息系统尤为重要:
一是要对涉农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对农业风险进行预警,以利于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二是收集信息给农业生产提供了信息支持,促进农业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三是通过信息系统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四)加强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才专门匮乏。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应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其他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相比差距不应过大;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农险从业人员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其二,对在职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五)培育农业保险市场
进展和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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