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工作手册市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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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手册市直
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
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
工
作
手
册
泰安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说明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劳社〔2009〕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编制本工作手册,以便于具体工作中操作使用,如本工作手册具体操作程序与文件规定相触,以省、市文件规定为准。
一、组织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出发,在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通过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计划,大力开展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实现统筹城乡就业,缓解就业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
坚持政府主办、培训机构承办、劳动者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体劳动者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
培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政策中有关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就业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2、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2-公用房等,其中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配备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
培训教学人员必须具备与所培训专业相关的专业和实习教学能力,并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
4、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材。
社会培训机构所设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统一使用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5、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
具有较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6、社会信誉好,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创业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2、具有满足开展创业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行政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创业培训的教室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采光好、无环境干扰);有可搬动的课桌椅;有黑(白)板、投影仪(含便携式电脑);配备培训教学所需的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
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教师资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聘请的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与培训机构签订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
同时,培训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
4、具有满足开展创业培训所需的教材。
统一使用SIYB创业培训教材,使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
5、具有创业专家的跟踪服务。
聘请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培训学员进行跟踪服务。
6、社会信誉好,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产生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招投标办法产生。
按照《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机构招投标组织工作。
其中,市直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投标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直接组织;县市区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投标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审定。
招标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一览表》,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备案。
(三)机构管理。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市及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审核、教学监管、组织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的审核。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培训承诺书,积极建立以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为主要培训模式的面向企业用工需求的培训制度。
(四)机构考核。
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写出工作报告,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它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下一年度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凡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训的人员范围
(一)人员范围。
参加培训的范围包括:
泰安市范围内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即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包括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重点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培训等级。
尚未找到工作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可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四、组织报名和信息采集
(一)组织报名。
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报名采取就业机构组织报名、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报名和企业组织报名三种方式。
1、就业机构组织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报名时应出具本人的《就业失业证》(《就业失业证》发放工作尚未开展的,可以暂不办理)、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本人《失业证》。
经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进行登记后,由职业指导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开具推荐信,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人员的依据。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结合本人意愿,在泰安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为其登记时,应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管理。
2、培训机构组织报名。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培训机构申请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并将登记相关资料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审核和登记,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管理。
3、企业组织报名。
企业组织本企业内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企业用工登记名册和培训人员名册;③培训人员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④培训申请及职业工种。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及时进行登记,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管理,并与企业、培训机构进行沟通,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
(二)信息采集。
对培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培训学员信息,填写《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信息表》(附件1)、《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学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附件2)。
(三)信息录入。
每个培训班次开班前或开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信息
(1)一(13)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信息(14)一(15)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培训一期、录入一期、审核一期。
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本地培训信息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汇总,并建立培训信息台帐,存档备查。
五、培训实施
(一)确定培训内容。
就业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或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为培养标准,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创业培训项目参照SIYB规定内容培训;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
(二)确定培训工种。
培训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
2、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职业资格等级的;
3、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或省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规定的;
4、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职业(工种)有关办法新出台的职业(工种)。
(三)编制培训大纲。
定点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严格组织教学与实操训练。
就业能力培训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
2、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3、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创业培训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创业培训基本要求;
2、创业意识培训、能力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3、创业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人员配备等。
(四)选定培训教材。
1、就业能力培训教学使用的教材按照各工种教学要求,参照相应等级技能标准,在确保培训质量前提下,由定点培训机构自行安排。
2、创业培训教学统一使用SIYB创业培训教材。
(五)制定教学计划。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要制定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培训教材、培训后就业情况等内容的详细的培训计划。
并确保以下要求得到落实:
1、确保教学课时。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2/3。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200至400课时;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300至600课时;高级职业培训时间100至300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不低于80课时。
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服务。
创业意识培训不少于20课时,创业能力培训不少于130课时,创业服务时间不少于200课时。
创业培训教学可根据创业人员需求适当灵活多样,采取集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培训,但集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标准课时的60%。
2、合理确定培训人数。
就业能力培训要在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实习设施充分应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培训人数。
创业能力培训要采取小班教学,每班学员不得超过50人。
3、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教育。
定点培训机构要安排一定时间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教育,授课时间1至2课时。
就业能力指导教育由定点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授课,也可邀请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授课;创业指导教育由泰安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人员授课。
(六)提交开班申请。
培训开班前必须填写《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申报表》(附培训班花名册)(见附件3),并提交教学计划,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对不提交申报表的,不列入培训计划。
培训期间,市就业服务机构随时组织抽查培训情况,发现与申报情况不符、不使用规定培训教材的,取消此班期申报资格。
(七)组织教学活动。
培训的教学活动由各定点机构组织,市、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做好监督工作。
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展,不得在影响安全、卫生、治安等情况下进行。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帐、就业跟踪制度,严格管理,认真组织教学活动。
(八)进行结业考核。
1、就业能力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结业考试由知识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由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
培训学员如果选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不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结业考试,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视为考试合格。
考试不合格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通过的学员,可随下一次培训批次补考一次。
2、创业能力培训必须使用规定教材,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聘请的创业专家对学员《创业计划书》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记录在案;定点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学员进行跟踪服务,并将服务情况记录在案。
(九)发放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设计,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印制,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统一编号。
编号按省、市、年度顺序编号,前两为省编号“SD”,3、4位为市编号“TA”;5~8位为县级编号,7~10位为年份编号,后5位为学员证书编号。
2011年度市直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具体编号为:
SDTASZ2011XXXXX。
(十)指导学员就业。
培训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指导学员实现就业,并收集学员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证明、创业证明等资料。
(十一)进行信息录入。
每个培训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信息报送至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基础信息全部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做到培训一期、录入一期。
(十二)资料整理汇总。
完善各类基础资料,包括开班申请、学员信息表、学员基础资料、教学管理资料、劳动合同等,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六、补贴申领
(一)补贴申请。
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本年度培训班次,并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上报以下资料:
1、《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信息表》。
2、教学管理资料,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员考勤表、学员成绩表,开班备案申请表。
3、学员基础资料,包括《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学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含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明、《培训合格证》或《技术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属于企业农民工培训的,应提供企业培训申请、劳动合同复印件。
5、属于创业能力培训的,需提供由创业专家出具的学员《创业计划书》考评表。
6、《2011年度山东省加强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资料审核。
一是基础资料审核。
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基础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对照要求提供的基础资料内容,凡基本资料不齐的,退回各定点培训机构补充。
二是数据核实。
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基础资料重点内容进行抽查核实,主要包括学员身份信息、实际参加培训信息、就业信息等。
抽查核实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对开班时已申请备案的,实际察看申请备案时工作人员核查记录和开班花名册。
2、通过随机电话询问的抽查形式,对培训学员情况进行核实。
3、企业申请的农民工培训、培训后定向在企业就业人数较多的,安排工作人员进入企业进行抽查核实;非泰城内企业的,委托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抽查核实。
4、对社区灵活就业的,委托学员本人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抽查核实。
三是处理反馈。
对抽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定点培训机构反馈。
其中,抽查的学员身份信息、实际参加培训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核定申报补贴人数时将该学员申报信息剔除;就业信息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在核定申报补贴人数时按比例降低拨付比例。
同一培训班次抽查的学员身份信息、实际参加培训信息与事实不符达到该班次学员总数40%以上的,取消该班次申报补贴资格。
(三)补贴拨付。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后,根据上报资料组织考评资料,经市、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逐级考评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进行拨付。
省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50元/人,高级工300元/人,创业培训500元/人。
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的100%拨付;在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拨付。
附件:
1、《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信息表》
2、《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学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3、《泰安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申报表》
4、《××年度山东省加强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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