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多少天上海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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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多少天上海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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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多少天上海doc
篇一:
《2013上海婚假规定》
2013上海婚假规定
2013年上海婚假规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2013年上海婚假规定晚婚的公民可享受10天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外,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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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上海市婚假之五大常见问题》
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注册结婚登记后或者举办好婚礼,新人们就会筹划着浪漫的蜜月之旅,这时候就遇到了关于婚假的五大常见问题,今天让我们来
解开
问题一婚假和晚婚假到底有多少天?
新浪微博粉丝“科比好好的就行”询问上海婚假有几天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的权利。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晚婚的公民,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
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至于晚婚假的天数,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网民“JAS/仔_发福了”,你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25周岁,能够享受七天的晚婚假。
因此,在上海,晚婚的初婚者能享受10天的婚假和晚婚假。
问题二晚婚假遇到双休日能顺延吗?
婚假和晚婚假加在一起有10天,那一定会遇到一个双休日,粉丝“风筝木木三”想知道晚婚假遇到双休日顺延嘛?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但这个文件只规定婚假和晚婚假10天连休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并没有规定遇到双休日时也可以相应延长。
如果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婚假、晚婚假可以相应延长,那么,新人可以享受多两天的“福利”。
当然,如果单位规定遇双休日时不顺延也不算错。
问题三再婚能享受婚假吗?
现代社会婚姻情况比以往更复杂,再婚等情况存在着。
新浪微博粉丝“神子殿”就问了再婚的人能享受婚假吗?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但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晚婚不仅看结婚者的年龄,还要看是否初婚。
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一方符合一方适用,双方符合双方适用。
所以,粉丝“Miss法兰妮”概括得很正确“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不管是
初婚、再婚,都可以向单位申请婚假。
但是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
”
问题四婚假工资怎么计算?
有的网民问了休了婚假,那么婚假工资会打折吗?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五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有粉丝咨询职工在当年度已经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在这里,告诉
大家,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享受了婚假,还能继续享受年休假的。
参考资料
规定参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
规定》
篇三:
《法定婚假多少天2013》
法定婚假多少天2013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
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ZF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ZF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ZF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
或其他福利待遇
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
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ZF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篇四:
《上海婚假、产假法规汇总》
婚假、产假法规汇总
一、婚假——上海3+7=10天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二、产假——98天
1、《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
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篇五:
《婚假有多少天?
》{婚假多少天上海}.{婚假多少天上海}.
现在劳动法规定中怎样才可以享受有薪婚假,什么条件下也可以享受有薪晚
婚假,各多少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婚假究竟有多少天?
{婚假多少天上海}.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
假和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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