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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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
JT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305一2001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CodeforMasterDesignofShiplocks
2001一09一05发布200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JTJ305-2001
主编单位: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水发〔2001)485号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船闸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5--2001,自2002年1月I日起施行。
《船闸设计规范(第一篇总体设计)》(试行)(JTJ26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O一年九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系在《船闸设计规范(第一篇总体设计)》(试行)
(JTJ26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主要包括船闸规模、船闸设计
水位和高程、总体布置、船闸通过能力和耗水量计算、船闸附属设
施和施工通航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汁院(原交通部水运规
划设计院)。
原规范是从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建国四十年来
船闸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吸收丰富的科研成果、国外先进技术的基
础上编制完成的。
原规范颁布试行十余年来,为工程建设的发展
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其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但随着船闸
工程建设的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出现,原规范已难以满足需要。
本规范在总结十余年来船闸建设的基础上,对船闸建设规模
的设计水平年、船闸门槛最小水深、引航道布置和通航水流条件、
施工通航等内容进行修订,并增补了连接段设计、开通闸的条件、
多级船闸通过能力计算、环境保护、消防和救护等内容,同时按现
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的要求
对原规范书写格式和章、节、条等进行了重新编排。
本规范共分8章25节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修订人员分工
如下:
1总则:
傅家猷
2一般规定:
田凤兰
3船闸规模:
林雄威
4船闸设计水位和高程:
林雄威
5总体布置:
涂启明
1
6船闸通过能力和耗水量计算:
吕江华
7船闸附属设施及其布置:
王志成
8施工通航:
涂启明
本规范于2000年8月31日通过部审,2001年9月5日发布,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
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
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和本规范管理组,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2
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2.1船闸分级················································
(2)
2.2船闸工程组成、分类及设计范围······················
(2)
2.3资料·····················································
(2)
3船闸规模················································(4)
3.1船闸尺度与船型、船队···························(4)
3.2船闸线数·················································(6)
3.3船闸级数··················································(7)
4船闸设计水位和高程·····································(8)
4.1设计水位·················································(8)
4.2船闸各部位高程········································(10)
4.3通航净空··················································(11)
5总体布置··················································(12)
5.1闸址选择·················································(12)
5.2船闸总体布置········································(13)
5.3通航水流条件和泥沙防治······························(14)
5.4引航道的平面布置··································(16)
5.5引航道尺度·············································(18)
5.6口门区和连接段布置··································(21)
5.7锚地和前港········································(22)
6船闸通过能力和耗水量计算···························(23)
6.1船闸通过能力的计算···································(23)
6.2耗水量计算··········································(27)
1
7船闸附属设施及其布置································(29)
7.1系船设备················································(29)
7.2安全防护和检修设施·································(29)
7.3信号和标志·············································(30)
7.4控制、通信和动力照明···································(31)
7.5房屋和道路··············································(31)
7.6环境保护·············································(32)
7.7消防和救护···············································(32)
8施工通航·····················································(33)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34)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
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35)
附条文说明································(37)
2
1总则
1.0.1为统一船闸总体设计技术要求,做到船舶航行过闸安全、
通畅、快捷,提高船闸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促进航运事业发
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I~VII级内河船闸总体
设计,低于VII级的船闸和海船闸的总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有海轮通过的内河船闸,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考虑海轮过闸的技术要求和特点,封冻河流上的船闸尚应考虑封
冻河流的特点,有国防要求的船闸尚应满足国防需要。
1.0.4船闸总体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劣兼顾,以河流航运规划
和航道定级为依据,并与枢纽总体设计相协调,处理好通航与水
利、水电、过木、过鱼和城市建设的关系,做到水资源综合利用,远
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1.0.5船闸设计应做好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指标等
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及其设施的选择
与配备,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船闸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吸取已建船闸的建设、运行
和管理的经验,有利于使用管理、施工和维护,做到因地制宜,安全
适用。
1.0.7船闸总体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及经
济等基本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1.0.8船闸总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基本规定
2.1船闸分级
2.1.1船闸应按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见表
2.1.1。
船闸分级指标表2.1.1
船闸级别IⅡⅢIVVVIVII
设计最大30002000100050030010050
船舶吨级
注:
设计最大船舶吨级系指通过船闸的最大船舶载重吨(DWI);当为船队通过时,
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DWT)。
2.2船闸工程组成、分类及设计范围
2.2.1船闸主要应由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
段、锚泊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闸阀门、启闭机械、电气控制
设备和通讯、助导航、运行管理等附属设施及生产、生活辅助建筑
物等组成。
有的船闸还应包括前港和远方调度站等。
2.2.2船闸平面布置可分为下列形式:
(1)按并列排列船闸数分为单线和多线船闸;
(2)按纵向排列闸室数分为单级和多级船闸,多级船闸又分为
连续多级船闸和设中间渠道船闸。
2.2.3船闸设计范围应包括组成船闸的各项工程设计。
2.3资料
2.3.1船闸总体设计按不同设计阶段要求,应具备有关批准文件
2
和基本资料,其范围及深度要求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需要。
2.3.2自然条件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文资料,包括水位、流量、流速、流态和泥沙等;
(2)气象资料,包括风况、降水、雾况、气温和冰况等;
(3)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分布、岩土性质、软弱夹层、断裂构造、
岩溶、水文地质及地震基本烈度等;
(4)地形资料,包括枢纽区域和河道地形图等;
(5)地貌资料,包括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阶地分布、不良物理
地质现象的分布及发育程度等。
2.3.3经济营运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历史和现有的客货运量及近、远期船闸规划的客货运量、
流向及各类货物所占比重;
(2)通过船闸的设计船型、船队和其他各类船舶及排筏的组
成、尺寸、所占比重等;
(3)船舶运输的营运成本和技术经济指标。
2.3.4航道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的现有等级、航道尺度及险滩分布、河床底质、碍航情
况、航道演变及通航水流条件;
(2)航道规划、航道定级、梯级开发及已建枢纽和通航建筑物;
(3)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及隧道等。
2.3.5其他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枢纽相关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有关文件;
(2)对外交通、附近城镇、供电及供水情况;
(3)建筑材料的供应情况;
(4)施工条件;
(5)生态及环境现状;
(6)编制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有关规定、定额及材料设备
价格等。
3
3船闸规模
3.1船闸尺度与船型、船队
3.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船闸级别与建设规模,应依据船闸所
在航道的定级或规划等级,近期与远期客货运输量、船型、船队的
情况,地形、地质、水文以及施工条件,近期、远期和设计水平年内
各个不同时期的运输要求等,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综合分析确定。
3.1.2船闸的设计水一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
后的20一30年。
对增建复线、多线和扩建、改建困难的船闸,应根
据远期运输要求,采用更长的船闸设计水平年。
3.1.3船闸采用的设计船型、船队,应根据规划的或拟定的船型、
船队,并兼顾现有运输皓舶和其他船舶,经论证确定。
当缺乏设计
船型、船队资料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
中的有关规定,并经过调查研究和方案比选确定。
3.1.4船闸的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必须满足船
舶安全进出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阶段的通过能力满足过闸船舶总吨
位数量和客货运量的要求;
(2)满足设计船队,能一次过闸;
(3)满足现有运输船舶和其他船舶过闸的要求。
3.1.5船闸闸室有效长度不应小于按式(3.1.5)计算的长度,并
取整数。
Lx=lc+lf(3.1.5)
式中Lx—闸室有效长度(m);
lc—设计船队、船舶计算长度(m),当一闸次只有一个船
4
队或一艘船舶单列过闸时,为设计最大船队、船舶的
长度;当一闸次有两个或多个船队船舶纵向排列过
闸时,则为各设计最大船队、船舶长度之和加上各船
队、船舶间的停泊间隔长度;
lf-富裕长度(m),顶推船队lf≥2+0.06lc,;拖带船队lf
≥2+0.03lc;机动驳和其他船舶1f≥4+0.05lc。
3.1.6船闸闸室有效长度起止边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上游边界应取下列最下游界面(图3.1.6):
(1)帷墙的下游面;
(2)上闸首门完的下游边缘;
(3)采用头部输水时镇静段的末端;
(4)其他伸向下游构件占用闸室长度的下游边缘。
3.1.6.2下游边界应取下列最上游界面(图3.1.6):
图3.1.6船闸有效长度示意图
(1)下闸首门完的上游边缘;
(2)双向水头采用头部输水时镇静段长的一端;
(3)防撞装置的上游面;
(4)其他伸向上游构件占用闸室长度的上游边缘。
3.1.7船闸闸首口门和闸室有效宽度应分别为闸首两边墩内侧
墙面和闸室两侧闸墙面间的最小净宽度。
当闸室墙底设置护角
时,护角在闸室有效宽度内的高度,不得影响船舶、船队的安全,在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必须满足船舶、船队过闸与停泊对水深的
要求。
5
3.1.8船闸闸首口门和闸市有效宽度不应小于按公式(3.1.8-1)
和公式(3.1.8-2)计算的宽度,并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
标准》(GBJ139)中规定的8m,12m,16m,23m,34m宽度。
式中Bx-船闸闸首口门和闸室有效宽度(M);
∑bc—同一闸次过闸船舶并列停泊于闸室的最大总宽度
(m).当只有一个船队或一艘船舶单列过闸时,则
为设计最大船队或船舶的宽度bc;
Bf---富裕宽度(m);
△b—富裕宽度附加值(m),当bc≤7m时,△b≥lm;当b@
>7m时,db≥1.2m;
n—过闸停泊在闸室的船舶的列数。
3.1.9船闸门槛最小水深应为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至门槛顶部的
最小水深,并应满足设汁船舶、船队满载时的最大吃水加富裕深度
的要求,可按公式(3.1.9)计算,闸室最小水深应为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至闸室底板顶部的最小水深,其值应不小于门槛最小水深。
设计采用的门槛最小水深和闸室最小水深,在满足计算的最小水
深值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船舶、船队采用变吃水多载时吃水增大以
及相邻互通航道上较大吃水船舶、船队需通过船闸的因素,综合分
析确定。
(3.1.9)
式中H—门槛最小水深(m);
T一设计船舶、船队满载时的最大吃水(m).
3.2船闸线数
3.2.1船闸的线数应全面研究单线船闸对设计水平年内运输要
求的适应性,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
(1)采用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内过闸船舶数量、总吨
6
位数、客货运输量过闸的通过能力要求的;
(2)客货运量大,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
闸迎向运转要等待和延长过闸时间、降低通过能力和船舶运输效
率而不经济的;
(3)运输繁忙和重要航道在年通航期内,不允许由于船闸检
修、疏浚、冲沙和事故等原因造成断航的;
(4)客运、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解决快速过闸的;
(5)区间小船、渔船和农副业船舶数量多,过闸频繁影响通过
能力的
3.3船闸级数
3.3.1船闸级数应根据水头、地形、地质、水源、水力学等自然和
技术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3.3.2船闸级数的选择,应优先采用单级船闸。
当受自然和技术
条件限制,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用两级或多级船闸:
(1)船闸水头较大,采用单级船闸水力学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
的;
(2)受闸址地形、地质条件的限制,经不同级数方案比选,技术
经济合理的;
(3)水源困难,受供水限制,必须节省船闸耗水量的。
3.3.3船闸级数,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水头<30m,采用单级船闸;
(2)水头30一40m,采用单级或两级船闸;
(3)水头>40m,采用两级或多级船闸。
3.3.4多级船闸的级数划分,应综合分析1=、下游水位变幅和地
形、地质条件研究确定,并宜使各级船闸的结构尺度、灌泄水时间
一致,减少补、溢水量。
3.3.5设中间渠道船闸,中间渠道尺度应满足船舶、船队的通航、
会让、通航水流、水力学条件的要求。
7
4船闸设计水位和高程
4.1设计水位
4.1.1船闸上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校核
高水位、校核低水位、检修水位和施工水位,应根据水文特征、航运
要求、船闸级别、有关水利枢纽和航运渠化梯级运用调度情况,考
虑航道冲淤变化影响、两岸自然条件和综合利用要求等因素,综合
研究确定。
4.1.2船闸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表4.1.2规定的设计洪
水频率,并考虑第4.1.8条的因素,分析计算确定,对水利水电枢
纽不得低于正常蓄水位,对航运枢纽不得低于正常挡水位和设计
挡水位。
船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洪水频率表4.1.2
注①对出现高干设计最.郎由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m级船闸的洪水重
现期可采用10年;Ⅳ,Ⅴ级船闸可采用5一3年,Ⅵ、Ⅶ级船闸可采用3一2年执行;
②在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一VII级船01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过论证洪水重
现期可采用20--10年;
③山区中小型船闸经沦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
情况通过论证后确定,但不应低于船闸建设前航道的通航标准。
4.1.3船闸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表4.1.3规定的保证
率,并考虑第4.1.8条中的因素分析计算,并应与枢纽的死水位和
最低运行水位相比较取低值。
8
4.1.4船闸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4.1.2规定的设计
洪水频率相应的最大下泄流量对应的下游最高水位,并应考虑第
4.1.9条的因素分析确定。
在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尚应考虑受下
一梯级回水的影响。
4.1.5船闸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在下游为天然河道时,应采
用表4.1.3规定的保证率,并考虑第4.1.9条中的因素分析确定。
在下游有衔接梯级时,应采用下一梯级止_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回
水到船闸的相应水位。
4.1.6船闸上游校核高水位可采用枢纽的校核洪水水位或非常
运用水位。
船闸下游校核高水位可采用枢纽的校核洪水位或非常
运用时最大下泄流量相应的下游最高水位。
不受枢纽影响的船
闸,可按船闸级别,参照有枢纽的同级别情况,研究分析校核洪水
位或非常运用时的水位,确定上、下游校核高水位。
4.1.7船闸下游校核低水位可采用枢纽最小瞬时下泄流量相应
的下游最低水位。
4.1.8确定船闸上游设计水位,应考虑下列因素:
(1)满足航运的需要和船舶安全畅通的要求;
(2)改善上游航道滩险的需要;
(3)综合利用水资源对上游水位的要求;
(4)回水淹没的损失,以及对重要城镇、铁路、公路、厂矿、农业
基地、文物古迹、环境保护等的影响;
(5)工农业生产和城镇生活用水对上游来水的影响;
(6)水电站运行、船闸灌水和风浪等引起的水位变化;
(7)船闸或船闸所在枢纽的特殊运行的水位情况;
(8)由于河床淤高引起的水位变化。
4.1.,确定船闸下游设计水位应考虑下列因素:
(1)满足航运的需要和船舶安全畅通的要求;
9
(2)枢纽建成后对下游河床下切或下游河床冲淤变化引起的
同级流量相应的水位降低或升高;
(3)引排水引起的水位变化和有关方面对水位的特殊要求;
(4)下游航道整治、疏浚引起的水位变化;
(5)重要建筑物或河道条件对水位的限制和影响;
(6)枢纽运行调节、船闸泄水及风浪波动引起的水位变化;
(7)位于潮汐河段的船闸、建闸后引起的潮位变化;
(8)交汇河口高水位或洪水顶托的影响。
4.1.10枢纽下泄的最小瞬时流量必须满足下游河段设计最低通
航水位相应流量。
4.1.11船闸上、下游检修水位,应根据船闸的规模、重要性、航运
要求、水文情况、枢纽运行条件与检修情况、检修能力和检修延续
时间等,综合分析确定。
4.1.12船闸施工水位应根据施工能力与强度、施工进度安排,河
道洪、中、枯水期的水文情况、地形条件、施工导流与施工围堰设施
等情况,以保证安全施工和满足施工需要为原则,对不同的施工期
限和工程部位,经论证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
施工围堰的洪水设
计标准可参照水利、水电有关现行标准确定。
4.2船闸各部位高程
4.2.1船闸挡水前缘闸首的闸门顶部高程应为上游校核高水位
加安全超高确定。
对溢洪船闸的闸门顶部高程应为上游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加安全超高。
4.2.2船闸非挡水前缘闸首的闸门顶部高程应为上游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加安全超高。
4.2.3船闸闸门顶部最小的安全超高值,1-N级船闸不应小于
0.5m,V~VII级船闸不应小于0.3m,对于有波浪或水面涌高情况
的闸首门顶高程应另加波高或涌高影响值。
4.2.4船闸闸首墙顶部高程应根据闸门顶部高程和结构布置等
要求确定,并不得低于闸门和闸室墙顶部高程。
位于枢纽工程中
10
的船闸,其挡水前缘的闸首顶部高程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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