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高速案4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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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案4doc
模拟法庭剧本
地点:
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
时间:
2005年6月8日
案情梗概:
2005年4月14日晚,xx开车从北京出发,由京津塘高速公路去天津办事,由于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堵车,他耗时近两个小时才行驶完70公里的路程,比平时多开了40分钟到达天津,可车辆通行费依然是25元。
xx认为,高速公路如果达不到:
速通行标准应减收或者免收车辆通行费。
随后,xxx决定,以违约为由将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一半高速费12.5元。
人物:
审判长一人、陪审员两名、书记员一人、法警二人、原告一人、原告代理人一名、被告代理人两名、被告方证人一名(男)
证据:
原告证据:
证据一通行卡一张
证据二通行收费单据一张。
证据三被告的财务负债情况证明
证据四大羊坊收费站收费台上表明是经营性收费的证明
被告证据:
证据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二《4月14日进京唐高速公路出京事故情况的说明》
证据三《北京市交通台路况查询及证明》
证据四电话录音
证据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进京唐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证据六《事情经过一》
证据七《事情经过二》
证据八《收费员上岗记录》
证据九《监控室值班记录》
证据十《收费室监控录像》
证据十一《关于确认硬盘录像中原告所驾车辆的核查说明》
证据十二《交通监控监控系统记录的历史数据》
高速公路不高速案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
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
书记员:
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
未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人、双方委托代理人、证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请开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
我叫xx1963年四月出生。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四环东路xx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xx发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代理人(甲):
我叫xx1960年出生,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乙):
我叫xx,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控中心主任,住丰台xxx松小区5号楼1404室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总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大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诉高速公路不告诉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法庭由本院审判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明确。
被告方:
明确。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我的诉讼请求就三点。
第一希望被告返还多收的12.5元。
第二希望被告就通行收费是否是用于还款进行解释。
第三希望被告支付本次诉讼费。
2005年4月14日19点03分,原告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被告华北高速公司管理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到天津,从大羊坊入口领取通行卡后进入京津塘高速公路。
此时,高速入口处的工作任人员正常放行,并没有告知这时候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处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
原告进入高速公路后刚刚行驶不到3公里车就被堵住,被堵整整一个小时后,车才得以勉强行驶。
原告于当晚20时40分才到达杨村出口,使得大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整整1小时40分钟。
在出口处,原告对被告照旧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提出质疑,但被告工作人员答复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交费不能通行。
原告只得交纳了25元的通行费。
在收费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高速公司就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
目前被告华北高速公司通常做法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交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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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D1Y9K~`_~_f0另外,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在其通行卡上明显标明偿还贷款,查看其公示的收费公告,却发现其收费用途为经营。
究竟是收费还贷,还是经营性收费,作为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华北高速公司有义务做出相应解释,不应引起合同他方误解。
如属经营性收费应除去还贷字样;如确有还贷因素,应明确解释收费用途。
原告做为一位执业律师,多年的职业素养使原告不能漠视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的存在。
故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是所请。
审判长:
被告就原告的陈述进行否认或承认的答辩。
被告代理人(乙):
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2005年4月14日发生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堵车的原因系交通事故,与被告无关。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华北高速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了封路,断路并且及时的通过交通台等信息传播方式对广大的司机进行了预告和警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因而没有任何的过错。
第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京津塘高速公路属于公路收费范畴,通行车辆应需交纳必要的车辆通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标准的通知》,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有任意更改。
被告完全是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通知收费的,华北高速认真执行了国家的文件精神而没有任何过错。
第四;_K(F,k_EN_g0p(]$B0_n_f0J)I_zT0我公司在通行卡上所印的图像、文字属公司经营行为。
京津塘高速公路是我国第一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根据1987年签订的贷款协定及相关协定,贷款期限为20年。
1999年,我公司以京津塘高速公路作为主营资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有经营性质。
根据以上两点,京津塘高速公路同时具有偿还贷款和经营两种性质,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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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d([0被告多年来尽职尽责的承担着京津塘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与管理工作,对于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道路拥堵,无任何过错可言,而原告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明知道不可抗力,行政管制等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下,不惜浪费社会资源进行这场所谓的公益性诉讼,其真实目的令被告怀疑。
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
存在的争议事实是第一,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被告是否进到了告知义务;第三:
故意隐藏通行卡时通行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第四华北高速的收费是经营性收费还是还贷收费。
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
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
被告:
没有。
三.法庭质证阶段
审判长:
下面就这些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
针对第一个诉讼请求有两份证据。
一是我进入高速公路时被告交付车辆的通行证,另一份时我离开高速公路时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单据。
(法警将证据传递给被告当事人)
审判长:
被告就原告的举证有没有质疑的。
被告代理人(乙):
首先我对原告的通行证来源表示怀疑。
我们知道在进入高速公路一般要发一张卡,出口时又要交回的。
那你的这张卡在出口时换取了收据以后怎么又回到了你的手中呢?
你说你的卡丢失,那如何又证明这张卡不是你在别处捡的呢?
审判长:
请原告就辩方质疑做出解释。
原告:
这张卡的确是按照日常的惯例可能会在出口的时候有收费员收回,但在当时车辆堵塞的情况下,我考虑到日后可能会又一场诉讼,所以在这个时候,我注意看了一下这张卡她上面写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我认为我可以留下这张卡,而且对于被告方来说,只是说如果不交卡,你就要从头缴费。
所以我留下了这张卡。
审判长:
原告继续就所陈述进行举证。
原告:
对我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三分证据。
第一份还是我在京津塘高速公路大羊坊入口处领取的一张高速公路通行卡,证明其上有“偿还贷款”的字样;第二份是京津塘高速公路大羊坊收费站的公示牌,其上表明京津塘高速公路是经营性收费;第三份是被告在网上公开的资料证明其已于1999年偿还完贷款,现在是经营性收费期。
被告2004年的主营收入即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收入是6.78亿元,净利润是2.4亿元。
这些显然表明被告用这条公路在经营,而且挣了很多钱;被告2004年的资产负债表中被告长期负债一栏为0,已经没有贷款。
京津塘高速公路出口牌标明收费用途是经营,由此我推断被告的收费用途属于经营而不属于偿还贷款。
审判长:
被告方就原告的举证是否需要质证。
被告代理人(甲):
华北高速作为一个经营公司,自己作为投资的主体,并不能表明就没有贷款,有贷款我便偿还贷款,有何违法的地方?
原告想证明经营性公路就不能写偿还贷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拿起了下一份却没有宣读,而是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能不能明确的问被告几句。
就是被告现在,确切的说是在4月14日我进入京津塘高速公路的那一天,领到车辆通行卡的那一天,被告公司是否还在偿还贷款?
审判长:
请被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被告代理人(甲);从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现在是没有还贷款。
但是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财务安排,他可能先拿一部分资金还了,但从世界银行的贷款还没有还完,因为世界银行的还款期限和还款安排涉及国家秘密。
如果对此问题进行质证,我觉得应该在庭下单独质证,不便在庭上宣读。
原告:
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一切重大问题以向社会公布,不应有何秘密可言,况且秘密不秘密不能由被告这麽一说就成立。
如果有某国家机关来证明被告公司的某些财务上的运作确实属于关乎国家的一些什么秘密,我可以不再要求这个,以大局为重可以做到。
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只能怀疑这是被告的一个借口。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乙):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原告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
原告方举证完毕。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原告方可以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拿起一份证明):
这是一份《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4月14日,一名叫作xxx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有xx的签名。
证明堵路与被告无关。
堵车是由这个事故造成的,原告认为堵车耽误了时间,可以去起诉这位xx。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
我不会去起诉这位xx,我很同情他,我的堵车是与他有关,但不是与被告无关。
如果被告及时救助,告知得当。
我有可能就不会被堵,也可能那天根本不会走进这条公路。
但是,正是由于被告不履行告知义务,我才会被堵,怎么会与被告无关?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乙):
我方提供的证据二《4月14日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事故情况的说明》证据三《北京市交通台路况查询及证明》;证据四被告管理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与民警xx的电话录音。
证明在4月14日拿天高速公路发生拥堵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后的行政管制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及时的通知了北京交通台,北京交通台马上就进行了播报,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播放一遍。
(法警播放录音)
录音内容:
女:
您好,华北高速。
男:
您好。
我是高速。
咱那个出京17公里处不是有车掉到沟里了吗?
女:
对。
男;现在组织他们吊车呢?
女:
恩。
男;刚才不是说打个提示板吗?
说前方有事故吗?
女;对的,我们打出来了。
男;好的。
你现在把它修改一下,就是前方有事故,现在断路,大约20分钟。
女:
20分钟啊,好的,您贵姓啊
男:
我姓xx。
女:
哦好的。
谢谢您。
男:
就是前方与有事故,这条路断路。
女:
好的好的。
我们马上发。
男;好的。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提供的第三份证据说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的确交通台是方便广大的司机的广播电台的服务,但他没有权利要求每一位司机只要开着车就去听交通台——尽管我和我的当事人都很喜欢听——所以我觉得交通台播报与否和有没有告知我的当事人确实没有直接的联系。
至于被告的录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像这类的录音证据应该有鉴定机关能够证明辨别谁是警察谁是值班人员。
但是我们下现在无法辨别清楚。
况且被告仍然不能以此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乙:
我方的第五份证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京津塘高速公路德收费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而被告公司则是严格按照该标准收费,故原告请求减少通行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
的确,被告是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收费,但这是在还贷款的前提下,但当被告已经是经营性收费时。
则可以在达不到高速时适当减免通行费。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乙):
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六《事情经过一》证据七《事情经过二》证据八《出口收费员上岗记录》证明原告在出口处没有与收费员对堵车应不应该照常收费的问题进行争论。
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被告请求证人沈建洪出庭作证。
审判长;同意被告方的请求,传证xxx出庭作证。
(证人沈建洪上)。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
我叫xx,男,是华北高速有限股份公司的员工,北京市居民,住在天宁北路。
审判长:
证人xx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沈建洪:
2005年4月14日20是37分左右原告驾驶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来到我的收费窗口。
我向原告索要通行卡原告告诉我丢了,我问他在哪上的原告告诉我在大羊坊。
我就通知了值班主任。
并给原告了一张收费单,收取了原告25元通行费。
原告就走了。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有无问题要问?
原告:
有的。
小x你别紧张,我想问你,在你今天来这说这个事以前还有多少人问过你这个事?
审判长;这个问题与案件本身无关,可以不用谈。
原告:
我认为证人可能被盘问过很多次了,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他很紧张,所以我对他的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原告代理人:
小x,你今天来就是为了证明4月14日晚8时津cxx的车主没有向你提出堵车应不应该少收费的问题是吗?
证人:
是的。
原告代理人:
你那天是几点上班的?
接待了多少辆车?
这件事距今有50多天了,你怎麽记得和谁说过什么话?
你能指认出我们谁是xx吗?
既然你连人都记不准,你又怎么能记得住50多天前你说过的话呢?
既然你说在在4月14日晚没有就收费问题与我的当事人发生过发生争执,那麽现在我想请你在法庭上告诉我们,你认为在高速路上发生了堵车之后,还应不应该照旧收费?
证人脸涨红,无语。
被告代理人乙:
反对,审判长。
这些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审判长:
原告方请就案件事实提问。
不要进行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询问。
原告代理人:
是的,审判长。
我方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有无问题要问?
被告代理人(乙):
没有,审判长。
审判长:
证人你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
(证人退庭)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乙):
我方第十份证据《收费室监控录像》以及第十一份证据《关于确认硬盘录像中原告所驾车辆的和差说明》证明原告在通过杨村收费站的全过程,以及所用的时间。
证明其根本就没有与收费问题与收费员进行争论。
审判长,被告请求播放光盘。
审判长:
同意被告请求。
(法警播放光盘录像)
被告代理人(乙)边说明边在计算机上指出“原告进入收费站的时间事20时36分55秒,离开时的时间是20时37分38秒,根本不可能同收费员就收费问题争论。
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随着代理人的讲解,原告的小轿车出现,可以看到原告的一只胳膊在挥动着,与收费员说着什么,但没有声音。
原告:
有没有声音啊?
审判长:
可以播放出声音吗?
被告:
没有声音。
原告:
没有声音,这不是在说吗?
没有交钱呢!
还在说……但是,时间不对啊,我的收费单据上电子打印的我离开高速公路的时间是20时40分啊。
审判长:
不对应吗?
被告代理人(甲):
我来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来说,作为我们收费车道有几个计算机,几个计算机每个都分别有自己的时钟,所以在这个时间显示是会有差异的,这个录像我们不是为了证明你到底是20时37分过收费站的,还是 20时40分过收费站的。
而是想证明你从头到尾持续的时间,发生的经过,不可能和收费员说那么多的内容。
原告:
噢,这也难免,各个车道时间不同,我们两个的手表上的时间也不完全一样,但是我不可能从这个车道录像又跑到另一个车道取卡啊!
被告代理人(甲):
这一个车道上,记卡表和录像的表也不一样。
原告:
是这样吗?
我不同意,你说我37分38秒离开,我这卡上明明是40分,时间少了,那两分多钟去哪儿了?
审判长,我现在发表我的意见。
第一,我怀疑这段视频被删减过,少了两分钟正是我与收费员争论的时间,表不准的问题被告无法证明;第二,即使依据这个录像,我跟他小沈收费员也交涉了不算短的时间,决不是小沈同志说的,卡丢了,哪上的,大羊坊,我一句别的话也没说,不可能。
就被告所说的这十几秒钟,我的提议我的异议都可以说明。
第三;我不知道这个录像为什么没有声音,如果有声音,大家说的什么就都解决了。
所以,被告提供这个证据说,我没有质疑该不该收费,我觉得被告提供的这个证据根本就没有办法证明。
我不知道为什么刚才的那个有声音,这个是不是对被告不利了,声音就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乙:
审判长,我方第二十份证据《交通监控系统记录的历史数据》证明在时19时至20时29分,自大羊坊收费站至事故现场前3公里的路段内,自始至终车辆行驶速度正常,没有发生过堵车现象。
司机可以根据可变情报板提示的信息,可以有机会选择驶离高速公路。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
原告所陈述的三公里处是一个大约的地点,并不是确切地点。
被告自始至终只强调他们的数据显示那天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离大羊坊入口三公里处车辆行驶速度正常,我那天根本没有遭遇堵车,反正是路断了,堵车了,我被堵了,就可以了…
被告代理人乙:
你肯定没在三公里处。
原告:
那也许在五公里处。
被告代理人乙:
也没在五公里处。
原告:
那我在哪儿呢?
肯定我被堵在大羊坊与事故车之间了,这就够了,总不能想象…(原告做了一个汽车升起、前行、然后下落的动作)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
没有了,审判长。
被告:
没有,审判长。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被告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第三:
故意隐藏通行卡时通行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第四华北高速的收费是经营性收费还是还贷收费。
对此,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异议。
被告:
没有异议。
审判长;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
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在收费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堵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高速公司就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
目前被告华北高速公司通常做法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车辆驶入高速路就需要交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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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D1Y9K~`_~_f0另外,被告华北高速公司在其通行卡上明显标明偿还贷款,查看其公示的收费公告,却发现其收费用途为经营。
究竟是收费还贷,还是经营性收费,作为提供涉及公共利益的格式合同的一方,被告华北高速公司有义务做出相应解释,不应引起合同他方误解。
如属经营性收费应除去还贷字样;如确有还贷因素,应明确解释收费用途。
原告:
我同意我的代理人的观点。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乙:
2005年4月14日发生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堵车的原因系交通事故是不可抗力部能预见的,与被告无关。
交通事故发生后,华北高速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了封路,断路并且及时的通过交通台等信息传播方式对广大的司机进行了预告和警示,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因而没有任何的过错。
至于收费问题京津塘高速公路属于公路收费范畴,通行车辆应需交纳必要的车辆通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标准的通知》,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有任意更改。
被告完全是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通知收费的,华北高速认真执行了国家的文件精神而没有任何过错。
审判长;双方就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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